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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跃医疗涉嫌造假牵出政府采购大案(7)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0日 11:27 法制日报

  因此在实践中,评标委员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是有难度的。

  信息发布内容、范围和途径越是规范、广泛、权威,参加竞争的供应商越多,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越小。

  记者:《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存在哪些冲突?

  谷辽海:两部法律仅仅在名称概念上有一些区别,冲突、矛盾的内容非常多。

  简单概况地来说,主要有:采购主体的冲突,《招标投标法》没有采购主体的限制,在采购主体方面,《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全部覆盖了《政府采购法》的三类主体内容;

  就采购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来说,旧法也全部覆盖了《政府采购法》的内容;

  就采购资金来说,《招标投标法》所说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均属于公共资金,应当包括财政性资金,因此,《招标投标法》在采购资金方面也全部涵盖了《政府采购法》的内容;

  在采购方法方面,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投标法》全部覆盖了《政府采购法》在这方面的内容;

  在监督机制方面,《招标投标法》的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因此《招标投标法》也覆盖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应内容;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招标投标法》已经明确规定,因而与《政府采购法》也是冲突的。

  记者:中国已经在去年底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国内需要完善、调整哪些法律法规?

  谷辽海:国内与WTO《政府采购协定》原则和内容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

  涉及我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需要调整和完善的较多,主要有《招标投标法》及其相配套的系列行政规章、《政府采购法》及其相配套的系列行政规章、《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筑法》及其相配套的系列行政规章、《城乡规划法》、军队系统涉及到采购方面的行政法规和系列行政规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近几年出台的有关节能、环保、能源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内容。

  目前,税款征收缴纳方面已经在我国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在所有税款支出使用及其效率方面,我国至今还缺乏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

  我国目前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实际上都属于国际性的采购规则,是具有浓厚国际性质的两部规制政府采购的法律。

  记者:WTO《政府采购协定》对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会有哪些影响?

  谷辽海:对于WTO成员要求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内必须建立完整的、具有透明度、没有歧视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我国加入后,对国内法律制度影响的内容会有许多。

  总的来看,国内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比较典型的是三足鼎力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一是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的系列招投标行政规章制度,一是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财政部门系列行政规章,一是以军队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内容的采购制度。

  凡是不符合WTO《政府采购协定》要求的,均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就国际和国内的法律层面来说,我国目前的采购金额门槛实际上是属于国际政府采购法律规则,允许世界上任何国家均可以参与我们国内前述三大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

  因此,我们没有任何保护本国公共政策的切实有效的举措,比如扶持落后地区发展、帮助少数民族和小型企业的发展、保护本国产品和本国供应商利益、政府采购保护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国家能源政策、保护妇女企业和残疾人利益的政策,等等。

  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我们必须建立国内政府采购和国际政府采购两大市场的法律体系,对于没有达到国际规则所要求的门槛,必须按照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但前提是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应当是统一完善的。WTO《政府采购协定》要求国内所有采购信息均必须如实披露,从而每年能够对采购规模进行有效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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