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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跃医疗涉嫌造假牵出政府采购大案(6)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0日 11:27 法制日报

  记者:如何看待鱼跃医疗和北京亚奥之间的争议?

  谷辽海:目前看到的《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额出口证明》是属于诉讼证据,是否属于鱼跃医疗投标时的证明材料,还不确定。就诉讼证据来说,也是为了证明当时参与投标是合格供应商的事实。

  同一个供应商在不同时间对于同样事实的证明,存在一真一假的情况,我们暂且不论法院判决是否错误,根据裁判文书既定力的原则,鱼跃医疗证据已经过法院裁判确定为有效证据。因此,鱼跃医疗的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业绩肯定是值得认真斟酌的。

  就《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额出口证明》对合格供应商的证明力来说,此类证据在我国实践中普遍存在,采购活动中往往都是出具书面证明就可以了,负责采购的人员不会去进一步调查。

  这涉及到中国在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所以客观地说,这起争议的采购标的、中标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均值得认真斟酌的。

  记者: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哪些问题?

  谷辽海:存在的问题有许多,主要有:一是法律层面,主要涉及到两部代表不同部门利益起草的政府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不是冲突就是重复,一方面浪费立法资源,另一方面让执行部门无所适从。

  二是行政规章方面。从中央到地方,涉及到政府采购的足足有数百部,彼此之间冲突内容不少。

  三是认识层面。政府采购涵盖范围非常广泛,我们现在没有多少人认识到政府采购具体应当包括那些内容,没有多少人了解国内政府采购法和国际政府采购法。

  四是采购实践。目前具体的采购部门还没有考虑到需要为纳税人节约资金,没有认识到政府采购的系列公共政策,设租和寻租是一种普遍现象;国内缺少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监督制度,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和各级司法机关普遍缺乏政府采购专业知识,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集中采购执行机制,等等。

  记者: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潜规则?

  谷辽海: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采购人可以自由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这个缺陷,致使采购人获取权力租金轻而易举。

  因此,中介机构为招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之间搭起了商业贿赂的桥梁,法律缺陷则为其架设了空间。

  为了能够承揽代理业务,通常情况下,招标公司是不敢得罪采购人的。如果招标公司不听委托方采购人的话,那么就没饭吃。所以说,有时候招标公司也是替罪羊。

  于是,虽然名为公开招标,但往往是谁给付的酬谢高,谁就有中标的可能。

  在实践中,承揽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投标公司和中介机构几乎都与采购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一个条款规定招标采购中的强行回避制度,没有要求采购人和关联人员必须回避,致使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往往成为关联交易人瓜分公共资金的一种方法:采购人将重大的采购项目交给与自己有某种关联的公司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等活动,通过关联交易的形式将公共资金通过合法的形式洗入自己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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