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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判决百安居零供纠纷败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10:05 每日经济新闻
“雅百”名誉侵权纠纷昨见分晓 法院一审判决百安居败诉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沸沸扬扬的百安居与供货商雅迪尔之间的矛盾终于有了结果。昨天,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百安居和雅迪尔之间的名誉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就百安居诉雅迪尔的名誉侵权以及要求雅迪尔向百安居登报道歉、赔偿各类损失60余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回放:商业纠纷僵持不下“雅百”上演“全武行” 雅迪尔和百安居的商业纠纷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上演了一场“全武行”。 2007年6月4日上午10时许,几十名雅迪尔公司的职工,身着背面印有 “YDE”字样的统一服装,至百安居办公地上海市银霄路393号百安居浦东商务大厦底楼大厅,部分人员还进入该大厦6楼、7楼的百安居办公区域,讨要百安居所欠货款。 次日,部分雅迪尔公司员工继续前往百安居办公楼,13时许百安居封闭办公楼大门,改由其他通道出入,雅迪尔公司员工遂堵在大厦6楼门口。因百安居外籍员工DAVIDBOWMAN欲进入办公室,双方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 之后,雅迪尔公司职工刘凯、孙艳秋等因涉嫌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依法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但二人均陈述其行为是自发的。 期间,该雅迪尔公司职工中传递着一份署名为上海雅迪尔工会、但没有该工会加盖印章的情况通报,说明其采取上述行动是因 “我们雅迪尔公司终于坚持不下去了,我们全体职工也终于忍无可忍,我们终于敢要钱了,终于敢说话了”、“公司终于向工会、向职工通报了由于百安居的 ‘强盗疯狂抢钱’行为,而造成本公司困境的事实”等。 6月21日,百安居正式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百安居对雅迪尔的行径提出强烈抗议,认为其严重损害了百安居良好的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决雅迪尔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向百安居登报道歉,赔偿各类损失60余万元。至此,一场有关“雅百”之间的商业纠纷终演变成双方之间的名誉侵权案。 庭审:雅迪尔称职工行为属个人行为 被告上海雅迪尔居饰用品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确有部分员工于2006年6月4日、5日、6日至百安居浦东商务大厦办公楼维权,但该行为是在工会帮助、支持、指导下,自行组织、实施的个人行为,不是被告的行为,而且被告也是其维权的对象之一,故雅迪尔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次,被告员工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讨要货款不为法律所禁止,此次事件是被告员工基于原告拖欠被告货款致使其不能领到工资而实施的维权行为,警方介入后经调查也未认定为违法事件或非法事件。 同时被告员工是在阐述媒体正在披露、消费者周知的事实,没有任何夸大和不真实之处,不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且被告员工基于愤怒情绪而有过激性言辞也属正常,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再次,原告主张的所谓停工损失、增加的安保、监控,及修复大堂的费用等不仅计算方式没有依据,且无证据证明系必然发生的,与被告员工的维权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主张的医药费用损失系侵害人身权的后果,应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判决:侵权不成立 百安居一审败诉 据了解,关于该案,由于原告坚持主张被告应对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而被告则认为雅迪尔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因此,雅迪尔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为本案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另外,原、被告对上述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以及原告是否存在损害结果存在分歧,故如何判定上述行为的正当性,以及原告的名誉和财产是否受到侵害则成为本案需要另行解决的焦点问题。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告职工自述其行为系自发的,但远远不足以否定该行为的职务属性。被告关于其职工的上述行为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之主张,法院难以采信。雅迪尔公司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并应对其职工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名誉侵权,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确实存在货款纠纷,故被告的标语、口号对此进行披露并未捏造事实,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虽对原告不利,但不存在虚假、夸大或不适当评论的成分,故无诽谤、侮辱之意。同时,原告在无证据证明其商业信誉及相应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对原告的书面道歉,消除影响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对原告百安居 (上海)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百安居是否提起上诉,昨天,百安居代理人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何农律师向记者表示,这要取决于他的当事人百安居的意见,但到目前为止他尚未接到相关意见。据了解,百安居与其另外一家供货商宏耐地板之间有关拖欠货款纠纷案在浦东法院驳回百安居的管辖权异议后也将近日在该院开庭审理。 每日经济新闻同日相关报道: 相关策划: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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