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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十大典型打假案例 宝健经销商虚假宣传居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 13:58 新华网
沈阳天士虚假宣传案名列榜首 昨日,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打假维权十大案例,十大案例涉及食品、家电、手机、生活用品等行业,主要存在售假、冒充名牌、虚假宣传等问题,其中沈阳天士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名列榜首,其 将保健食品宣传可以治病,并且还声称糖尿病患者服用不需要再打胰岛素。据省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这十大案例全是社会影响较大、有典型意义的,通过公开曝光,意在提醒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违法分子予以震慑。 案例一:沈阳天士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件回放:“此药非常神奇,吃了它,有的患有糖尿病的病人甚至可以不用注射胰岛素了!”2006年2月,沈阳消费者给沈阳市工商局沈河分局打去举报电话,随即工商人员在辖区查获了这起利用广告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在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沈阳天士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份开始,在其经营住所经销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宝健磷脂维生素E胶囊过程中,向消费者宣传并发送含有“新百问百答……每天食用20克以上的磷脂,则糖尿病的康复相当显著。很多病人甚至可以不用注射胰岛素。特别是对糖尿病坏疽及动脉硬化等并发症患者更为有效。……服用磷脂对高血脂和高胆固醇具有显著的功效,因此可预防和治疗动脉硬化……”等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当事人经销的保健食品可以治疗疾病。而该保健食品经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延缓衰老。导致很多消费者误把这种保健食品当成药品。 处罚:沈阳市工商局沈河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瓦房店市松树镇富达粮油饲料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案件回放:2006年4月,大连瓦房店市工商局接到电话举报,称瓦房店市松树镇富达粮油饲料店经销假冒饲料。 工商执法人员立即来到松树镇,发现瓦房店市松树镇富达粮油饲料店在松树镇火车站租赁了一个仓库,里面有外包装无任何标识的麦麸400袋,外包装印有“大连大成粮红食品有限公司”的麦麸包装袋600条。经查,该店负责人位长顺于2006年3月初从山东购进外包装无任何标识的麦麸800袋,冒充他人产品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了400袋。货值20000元,获利4000元。 处罚:瓦房店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罚款1.6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张安岭擅自设点无照加工油炸食品案 案件回放:2006年7月25日,锦州凌海市工商局商贸城工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个食品批发部的库存商品检查时,发现其所经销的油炸豆、蚕豆等食品未标注生产厂名、厂址。 经查,当事人张安岭等5人系安徽省庐江县人,于2005年7月份来凌海从事油炸食品加工,在未办理证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处罚:凌海市工商局依据《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该加工点予以取缔,没收全部成品,并处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辽阳县首山镇三毛音像超市销售以次充好电视机案 案件回放:“辽阳县首山镇三毛音像超市销售的电视机质量好像有问题,你们快去看看吧。”2006年4月27日,辽阳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刻赶往销售现场。 经查,该超市于当日早晨搞起的“五一”节促销活动中,从个人手中购进21台“世纪东菱-新高路华”牌21寸彩色电视机,售价780元,并称可以以旧换新,旧机可以折合价款300元。工商机关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批电视机为旧机翻新,无合格证书和其它相关资料,到被查获时止,尚未售出。 处罚:辽阳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以次充好彩色电视机21台,并处罚款1638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李四林经销冒牌剑南春白酒、燕京啤酒案 案件回放:2006年4月3日,葫芦岛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李四林经销冒牌“剑南春”等白酒和“燕京”8度啤酒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李四林于2005年7月开始提供假酒包装给他人,并购回他人加工假冒白酒。共购入假冒“剑南春”白酒180瓶,“五粮液”白酒60瓶,“茅台”白酒24瓶。另以要账的方式从秦皇岛孙某处获取冒牌“燕京”8度啤酒3240瓶,准备对外销售。 处罚:葫芦岛市工商局依法对其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没收冒牌白酒168瓶,啤酒3168瓶,违法所得0.1万元,并处罚款3.29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六:朝阳县世龙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案件回放:朝阳县世龙加油站销售0号不合格轻柴油,2006年3月24日,在工商机关的日常抽查监测中,该加油站0号柴油经检测不符合GB252—2000标准,认定该批次柴油为不合格产品。 处罚:朝阳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55元,并处罚款9045元,上缴国库。 案例七:周文超无照经营及伪造食品产地、厂名、厂址行为案 案件回放:当事人周文超于2005年11月23日开始,租用盘山县高升镇个人厂房,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用两名工人和自家3名亲属帮忙,擅自从事生产、加工及销售豆腐皮。 处罚:盘锦市盘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当事人无照经营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八:赵升志加工掺杂掺假香油案 案件回放:2006年12月,抚顺市工商局新抚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一居民住宅楼里有一个勾兑假香油的窝点。 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当场查扣掺杂掺假香油78箱。经查,当事人赵升志于2006年12月5日-8日期间,用香油、菜籽油、芝麻油香精等勾兑假香油78箱,这些勾兑假香油至查处时尚未出售。 处罚:抚顺市工商局新抚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没收78箱假香油,并处罚款1万元上缴财政。 案例九:本溪市劳动宾馆在住宿经营服务中使用质量不合格洗浴用品案 案件回放:2006年5月,本溪市工商局依法对本溪市劳动宾馆所使用的洗涤用品进行了抽查检测,经检验沐浴液不合格。 经查,此批沐浴液是该宾馆以每瓶1元的价格从个人手中购进,标注为扬州市大王旅游化学用品厂生产,总计10000瓶,在住宿服务中提供给消费者使用。 处罚:本溪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上缴财政。 案例十:凌源市时尚通讯器材商店经销假冒手机案 案件回放:2006年11月16日,凌源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吴清坤投诉,称其在凌源市时尚通讯器材商店购买一部“深圳市龙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龙泰219”手机,发现没有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和入网许可证号,无法充电,不能正常使用,怀疑是假货,要求予以赔偿。 凌源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资料,立即在网上查询,发现“深圳市龙泰科技有限公司”根本不经营手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证、入网证及该手机的中文商品名称、厂名、厂址,也说明不了进货来源,没有销售账目。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该品牌手机5部。 处罚:凌源市工商局依法没收上述手机5部,并处罚款1万元。同时消费者吴某的手机予以退回,并返还了价款。 另外,据了解,去年全省共查办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7841件,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4643件,共监测各类商品6570批次,合格率为63.4%,比去年上升了3.4%。查获了劣质粮食制品101.6吨、肉类制品25.6吨、豆制品15.9吨、水产制品6.05吨、奶制品28.3吨,饮料19万瓶,酒类9.6万瓶。记者 朱丹丹 2007年03月07日 来源: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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