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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钢材20日起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 01:20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家路美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近日联合下发《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文件,决定从2007年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产品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文件规定,凡出口相关钢材的企业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其贸易方式仅限于一般贸易出口(不含归还贷款出口和国际招标出口)。相关钢材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钢材产品目录包括热轧卷材、热轧非卷材、热轧板材、冷轧板材、热轧盘条、槽型钢、非合金钢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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