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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轮胎:一次完美的反倾销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 00:16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轮胎企业与普利司通、固特异、邓禄普、大陆四大国际轮胎巨头在南非市场上的反倾销交锋,以中国企业取得完全胜利而告终。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

  “本案将会成为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中最典型的案例。” 4月20日,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反倾销事务部主任张毅向《中国经济周刊》如此断言。

  此前的4月10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下称“ITAC”)做出终裁,对出口到南非的整个中国轮胎行业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这是中国轮胎行业近十年来所遭受的十余起反倾销案件中,唯一的一次完全胜诉。张毅所在的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是本案中方企业及行业协会的代理机构。

  随着越来越多带有“中国制造”标志的商品打入海外市场,中国企业也遭遇到接连不断的反倾销诉讼。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1995年—2006年,我国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因此,本案的胜诉不仅对轮胎行业影响重大,其中颇多经验技巧也值得其它中国企业借鉴学习。

  应诉“双保险”:集体抗辩+单独抗辩

  2005年10月28日,应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SATMC)申请,ITAC发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立案公告。

  在该案之前,埃及、阿根廷、

土耳其、印度、秘鲁等十个国家已经对中国出口轮胎发动过十余起反倾销调查。“在中国,没有一个行业像轮胎行业这样,遭受过如此高频率的反倾销调查。仅在过去的5年时间里,就有7个国家提出了反倾销调查。” 张毅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下称“轮胎分会”)一位人士分析称,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轮胎生产国,每年有1/3的轮胎要出口海外。一些世界轮胎巨头担心中国轮胎抢占其市场份额,于是在各国频频发起反倾销案件。中国企业虽积极应诉,但效果并不理想,被征收非常高的反倾销税率。现在,中国轮胎已基本从委内瑞拉和秘鲁市场退出。

  本案发生后,失败的先例,再加上出口南非的金额较小,使得相当一部分中国轮胎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在应诉之前,我们的确很犹豫。如果应诉,没有胜诉的把握。不应诉吧,虽然目前南非市场总出口额较小,但近年来每年以200%甚至300%的速度飞速增长。而且南非是整个非洲市场的桥头堡,与其它非洲国家存在关税同盟,丢掉南非市场将使整个非洲市场的开拓陷入困境。”一家轮胎企业的工作人员表示。

  相比之下,成山轮胎公司(下称“成山公司”)的态度却非常坚决,“我们得到消息后就决定要应诉。因为不应诉就意味着承认存在倾销行为,主动放弃这块来之不易的海外市场。而一旦丧失南非市场,就会给欧洲、北美等其它海外市场造成‘模仿效应’,中国轮胎出口将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所以,不管结果如何,这个官司我们打定了。” 成山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刘建红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和轮胎分会出面介入,召集主要出口企业召开应诉准备会议,鼓励企业积极应诉。经过多次研讨,同时进行集体抗辩和单独抗辩的“两条腿走路”应诉方式被最终采纳。

  其中,成山公司、三角轮胎公司等8家中国轮胎出口企业授权轮胎分会,代表中国轮胎行业就本次反倾销调查提出集体抗辩。

  同时,上述8家企业中出口份额最大的成山公司等4家企业,又分别聘请律师,进行单独的倾销抗辩。

  “企业单独的倾销抗辩,如果成功只能使抗辩的企业获得单独的倾销税率,而全行业的无损害和因果关系抗辩,一旦胜诉就可以为全行业争取到最佳的倾销税率。”张毅介绍说,“之所以采取这种应诉方式,是为了降低风险加大胜诉的几率。因为一旦集体抗辩失败,企业还可以采取单独的倾销抗辩。而且根据以往的经验,集体抗辩可以加大企业单独抗辩胜诉的几率。”

  时至今日,回忆起从应诉到胜诉一年多时间的漫长历程,张毅依然认为, “在行业协会组织和领导下进行大规模的集体抗辩,是该案能取得最终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

  市场经济地位增加获胜筹码

  2005年11月25日,张毅所在的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正式接受了轮胎分会和企业的委托,赶在截止日期之前,将基本没有倾销幅度的倾销问卷和初步无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抗辩意见交到了ITAC手中。

  “不过此时对于应诉胜利与否,心里并没有底。” 张毅坦言,“因为中国企业的对手并不是南非的本地企业,而是世界轮胎行业的四大跨国公司。在南非,只有普利司通、固特异、邓禄普、大陆四家外商投资的轮胎生产企业,他们是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SATMC)的会员。正是他们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对中国轮胎提起反倾销调查,目的就是把中国轮胎赶出南非市场。”

  张毅认为,同这些跨国公司相比,中国轮胎企业无论在企业实力还是贸易经验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但是,中国企业也并非没有胜诉的筹码。从2004年开始,南非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是以往反倾销调查中所不具备的有利条件。

  “如果对方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出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就不能被用来作为判断倾销的依据。作为替代,它会另外找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比如韩国或日本的价格,来判定是否构成倾销,那样的话对我们就很不利。相反,如果它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就可以直接将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内销价格比较。只要外销价格不低于内销价格,倾销行为就不存在。”成山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刘建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她认为,她所在企业之所以在以往的反倾销应诉中失利,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对方政府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巧用商务部“四体联动”机制

  2006年7月27日,ITAC公布了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成山公司等4家参加单独抗辩的企业取得零税率,但行业无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抗辩失败。

  为此,轮胎分会和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及时组织未获得零税率的4家企业到北京开会,商议下一步应对工作。

  “在会上,我们认定全行业胜诉才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目标。在此案终裁前,我们仍然要继续行业无损害和因果关系抗辩的工作。” 张毅介绍说。

  就在此时,一个绝好的机会“送”到了已下定再战决心的中国企业面前。在初裁总结会议的第三天,有消息称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的反倾销调查局局长将来华与中国商务部反倾销主管局长进行双边磋商。

  “得知这个消息后,所有与会人员都跑去商务部,向主管领导汇报案情。商务部主管领导非常支持我们的抗辩意见,并表示一定会在与南非官员的双边磋商中,敦促对方公平公正处理此案。” 张毅回忆说。在他看来,商务部主管领导的支持以及商务部推出的“四体联动”机制,对本案终裁获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004年,为解决频发的贸易摩擦争端问题,商务部建立了“四体联动(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企业)”应对机制,即商务部和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向中介组织和企业提供案发前的预警信息和立案后的相关情况,并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法律支持,商会代表企业并与企业一起积极参加后续应诉。

  “在应诉过程中,商务部、五矿化工商会以及轮胎分会的领导曾多次亲赴应诉轮胎企业当地做调研,为企业应诉及开拓其它国家市场规避反倾销风险提供指导。应该说在本案中,政府和商会、协会的大力支持,使我们在随后应诉过程中提出的许多抗辩意见都得到了南非调查机关的格外重视。” 张毅说。

  今年4月10日,中国轮胎企业终于等来了ITAC的终裁公告。该公告在采纳中方大部分抗辩意见的基础上,裁定中国出口的轮胎与申请人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决定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对所有中国轮胎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

  至此,以全行业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的历史性最佳胜诉结果,为这场反倾销应诉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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