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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乘客状告航空公司机票超售延误登机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20: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 李京华) 北京市一市民因购买一张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超售机票却未能及时登机,于是将这家航空公司告上法庭,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航空公司给付这名消费者违约赔偿金1300元。

  2006年7月21日,肖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一张当日20时10分飞往广州的CZ3112号航班七折机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因肖某某的机票为超售票,此时航班已满员,肖无法乘坐。

  之后,南航地面服务工作人员先安排肖转签国航某航班,后发现该航班延误,遂转签至南航公司CZ3110号航班头等舱(机票价格为2300元)。当日22时39分,在延误近3个小时后,肖乘坐CZ3110号航班头等舱离港。

  法庭上,南航辩护认为,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对机票进行管理的手段,不能作为违约方式,它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先进的通行做法,这样可以避免航班座位虚耗、充分利用航空资源。但是航空公司不可能在销售机票时一一告诉乘客机票是超售的,因为那样的话会有很多人不买票,造成更多的座位虚耗。

  据了解,我国国内航空公司实行机票超售,是近年来学习国外航空公司的做法,但目前实行的超售规则及事后补救措施与国外并不相同。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从超售的社会知晓度来看,超售引入我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因此,航空承运人作为超售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

  就中国民用航总局关于超售的告知程度来看,要查看超售规则,必须进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网页,再通过两级点击方可进行。相对于机票销售的特殊性和对旅客的影响而言,此种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几乎无法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了解。因此,即使存在《航空旅行指南》的超售说明,也不能免除被告对原告的告知义务。

  审理法官还认为,被告虽然在发现原告无法登机后及时安排转乘其他航班,但已延误近3个小时,对此被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构成合同履行迟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迟延后被告提高服务标准,仅能视为履行原合同义务,不能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被告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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