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股民起诉证券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 09:0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李京华

  张女士委托一家证券公司交易股票,由于其中一笔交易未能成功,证券公司也未给出合理解释,张女士认为证券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她的炒股思维,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将这家证券公司告上法院。张女士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已受理了这起因炒股思维被伤害而引发的股民张女士诉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中街证券营业部(光大证券)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股民张女士的诉说,2006年4月11日,张女士委托卖出“机场权证”共计622手,结果没有成交,于是她要求被告给出理由,被告刚开始想给予部分赔偿以私了,但因张女士要价过高而从此不再理睬张女士,并拒不提供交易所交易委托确认回馈清单和成交确认清单。当年6月,张女士又发现被告加收交易佣金,而早前原告交包年佣金时,被告承诺780元佣金包年随便做,并未限制多少次。

  据悉,被告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中街证券营业部答辩称,他们从来没有要和原告私了。事情发生后,他们曾主动与原告联系过,并曾到原告家向其提供确认回馈清单和成交确认清单,原告向证监局等单位投诉过,他们均一一进行了回复,投诉受理单位均认为他们没有责任。另外,年金制适用于A股交易,一年只能是120笔,如超过120笔按标准收取佣金,原告交易已超过120笔。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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