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利用住宅进行生产 不能执行居民电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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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13:25 东亚经贸新闻 | ||||||||
本报讯 (东亚记者 刘科宏) 今后城乡居民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原则上将采用分表计量的方式执行相应类别的用电价格!这是5月8日记者从吉林省发改委获悉的。 分表计量方式应采取自愿原则。用户同意分表计量的,所需材料以用电计量装置为分界点,计量装置以上由供电部门负责,计量装置以下由用户负责,计量装置由用户自行购买,但要符合国家标准,供电部门不得强行代购。
另外,对于客观条件所限,可采取核定当地居(农)民生活月平均用电量的办法,对超出居(农)民月平均用电量的部分按相应电价类别计收电费。居(农)民生活月平均用电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与供电部门共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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