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案赔偿额降低600余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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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06:00 新京报 | |||||||||
新东方案改判少赔600余万 新东方学校侵犯ETS商标专用权的认定被二审撤销,赔偿减至374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 廖卫华) 从2001年年初,备受各界关注的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告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历时近四年后,二审发生了重大变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但对侵犯ET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不当,应予酌情纠正,判决新东方学校赔偿ETS经济损失人民币3740186.2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2.2万元,比一审判赔的1000余万元少了600多万。 一审新东方被判赔1000余万 2001年1月,ETS将新东方学校告上法院,理由是自1997年以来,新东方学校未经允许大量复制、出版和发行了其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考试试题。 由于该案涉及GRE、托福和GMAT三种考试,证据涉及几十套考试题,而且一些听力方面的试题需要逐一对比,所以历经长达两年多的审理过程。2003年9月27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新东方侵犯国外考试机构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判令赔偿1000余万元。 2004年4月28日,不服判决的新东方上诉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试题具有独创性,要求高院撤销原判决,此案当日没有宣判。 二审判新东方减少赔偿数额 2004年12月27日,市高院经审理认为,新东方学校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高院还认为,虽然ETS在出版物、录音磁带上合法注册了TOEFL商标,新东方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样,但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TOEFL考试有关,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一审判决认定新东方的相关行为侵犯了ETS的商标专用权应属不当,高院予以纠正。 另外,市高院确认,新东方学校TOEFL项下的侵权资料收入为3740186.2元,应当作为非法获利赔偿给ETS.ETS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2万元亦应一并赔偿。本案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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