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司法解释 拍卖成为执行查封财产首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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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08:03 新京报 | |||||||||
最高法院出台民事执行最新司法解释,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记者 廖卫华)老百姓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却拿不到该得的金钱和物品,当他找到法院申请执行后仍然得不到救济。“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全国各级法院的老大难,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和法院威信。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强调,从明年1月1日起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卖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方式。这是继本月14日最高法出台有关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后,最高法为解决“执行难”再次出台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昨天指出,系列“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最高法从制度层面设计解决“执行难”的探索。 黄松有说,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拍卖、变卖的规定非常原则,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许多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由于拍卖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程序中因拍卖环节而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也时有发生。司法解释的出台,能规范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处理不规范的情况,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他认为,该司法解释既规范拍卖行为,也是规范法院和法官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 ■解读 1 拍卖优先 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选择拍卖方式。据介绍,这样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实现价格的最大化。 2 不得无底价拍卖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一律采取有底价拍卖。在第1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 3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法院说了不算 司法解释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规定了3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审查确定;二是双方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召集双方采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第三种是经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4 保证金不低于5% 司法解释规定竞买人在拍卖前应当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5%. 5 动产拍卖不超2次,不动产不超3次 司法解释对拍卖次数进行了限制,规定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两次拍卖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3次,在3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如均不成功,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退还被执行人。 6 成交裁定送达15日内法院应移交拍产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相关报道: 同日其他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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