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新司法解释 处理查封财产首选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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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07:10 北京晨报 | |||||||||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予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明确了对查封财产进行变现时,应当把拍卖作为首选的方式,而且对拍卖机构收取佣金及拍卖费用进行了限制。司法解释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拍卖查封财产有利实现债权
《规定》明确了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选择拍卖的方式进行。只有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以及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才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 据介绍,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实现价格的最大化。财产卖得的价款越高,就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越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种方式产生评估拍卖机构 《规定》明确规定了三种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二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三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这三种方式都排除了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时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千万成交价佣金不能超3% 由于拍卖法对佣金收取的比例仅仅规定了上限,各地法院和拍卖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具体进行把握,佣金偏高或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 《规定》对佣金收取的比例作了具体的规定: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对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则应当按照中标确定的方案收取佣金。 采取这种方式将会大大减少佣金的数额。 竞买人拍卖前预交5%保证金 为防止某些竞买人在拍卖时故意出高价应买后不交纳价款,扰乱和妨碍拍卖的顺利进行,《规定》要求竞买人在拍卖前应当交纳保证金。在买受人逾期不交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不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并由原买受人承担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的佣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司法解释规定保证金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5%。 不动产3次流拍可归还执行人 在拍卖实践中,发生流拍后,一般都要考虑酌情降低保留价后再次进行拍卖,而如果对拍卖次数不加限制,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办理。 《规定》对拍卖次数进行了限制,规定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两次拍卖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3次,在3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如果上述努力都不成功,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退还被执行人。将拍卖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后,对该财产的拍卖就告一段落。 如果将来该财产升值,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此外,如果出现流拍的情况,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法院也可以将拍卖财产交给债权人抵债,而不需要征得债务人一方的同意,这也体现了执行的强制性。 拍卖前确定保留价 新《规定》在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的同时,还充分考虑到有效地避免被执行人的利益遭受损失。为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拍卖前确定一个合理的保留价。法院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拍卖惯例、当地的市场行情以及当事人和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灵活地确定拍卖保留价。 《规定》要求,在第一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此外,对于未作评估的财产,明确规定应参照市价确定保留价,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晨报记者 颜斐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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