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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被判赔偿本田147万 称本田起诉别有用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 14:5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因为使用了与本田公司“HONDA”商标类似的“HONGDA”,重庆力帆实业有限公司被日本本田公司携旗下的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和嘉陵本田三家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推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一审认定重庆力帆侵犯了本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力帆公司赔偿147万余元,并停止侵权。

  昨天,本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朱林杰表示,他们是在判决结果出来的第二
天即12月21日获知此事的,本田对这个结果比较满意。此事的另一主角力帆集团对此的反应比较平淡,昨晚,记者先后联系到力帆集团的总裁、常务副总裁等管理层人员,他们都表示目前还不知道这个判决结果。

  之前,2003年11月16日,本田把中国重庆力帆摩托告上法庭,称力帆的“轰达”(HONGDA)商标涉嫌侵权“宏达”(HONDA),要求索赔1251万余元,并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此案被称为2003年国内“十大知识产权案”之一。

  本田公司认为,涉案的力帆车上带有“HONGDA”标志,与本田著名的“HONDA”商标只多了一个“G”,这种行为将误导消费者认为标有“HONGDA”的摩托车与本田有什么联系,侵犯了“HONDA”在中国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HONGDA”标志与本田注册商标“HONDA”二者相近似,涉案的“力帆”摩托车上使用的“HONGDA”“LIFANHONGDA”、“LIFAN-HONG鄄DA”标志,已构成了对“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一审判决,力帆实业公司赔偿本田公司147万余元,并停止制造、销售标有“HONGDA”等标志的侵权产品。

  双方表态

  本田 赔偿多少并不重要

  尽管判决赔偿147万元与本田要求赔偿的1251万元相差较远,本田中国新闻发言人朱林杰仍表示,本田打此官司的第一目的并不是金钱,这次判决保护了本田的知识产权,因此本田方面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力帆 本田起诉别有用心

  昨天,记者最终没有联系到力帆负责此案的相关人员,力帆是否上诉还不清楚。力帆集团知识产权部部长李慧敏表示,现在日本摩托车企业正遭受中国企业的挑战,中国摩托车不单在国内打败了日本企业,而且亚洲其他国家的市场也正成为中国摩托车的天地,因此,日本企业企图用知识产权打压中国企业。(记者邹桂 张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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