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三周年 考验中国金融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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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07:48 第一财经日报 | |||||||||
2004年12月11日,中国签署入世协议生效三周年,开始进入“后过渡期”。相对于已建立起来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在内的中国金融体系虽然规模庞大,“体质”却更显稚弱。也许正因为如此,在中国签署的入世协议中,有关金融行业的条款除了保险业外,可谓少之又少。也正因为如此,在中国入世三年,其他行业对外开放如火如荼之时,金融行业却显得风平浪静,除了合资保险公司纷纷成立掀起几朵浪花外,整体仍属波澜不惊。
但这种情形不可持久。一个封闭的金融体系不可能支持日益开放的实体经济,而金融体系的对外开放又要求中国必须加快金融业的改革,否则,中国五十多年工业化和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将无法保留,甚至,中国将彻底沦落到世界经济分工体系中的最底层。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一批外资金融企业的中国业务负责人,试图让他们以外资的眼光,来解读入世三年来以及未来中国金融业改革的走向。 2004年12月11日,中国进入入世后过渡期,但中国金融业面临的考验才刚开始。 金融开放2004.12.11分水岭 保险 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比例从10%降为5%,一年后不要求任何强制分保; 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如外资股比可增至51%,5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取消地域限制; 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及年金险; 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总资产要求加入后2年内超过3亿美元,加入后4年内,超过2亿美元。银行 本币业务加入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5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5年内取消现在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证券 3年内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可增至49%; 3年内可成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拥有不超过1/3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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