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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将陈逸飞遗产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陈逸飞生前所作、但留有“张五常”之名的6幅油画所有权。但陈逸飞妻子宋美英、儿子陈天、陈凛的代理人则表示,所争画作目前不知去向,并对原告提出的“定作”一说存有疑义。[全文][评论]
张五常简介

  知名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1935年生于香港,1959年到洛杉矶加州大学经济系学习,其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1982年至今为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教授。现任香港大学教授、经济金融学院院长。 [全文]

陈逸飞简介
    知名画家、导演。
    1946年生于宁波,浙江镇海人。1965年毕业于上海美术专科学校。1980年赴美国留学,1991年,油画《浔阳遗韵》在香港拍卖会上以130.5万港元成交,创中国当代画家作品最高拍卖价。2005年4月10日早上8点44分,因胃出血在上海华山医院去世。
相关报道——狂生张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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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五常为中国经济、社会豪迈地开出了一大串药方。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表示,“张五常的天才作派,有时候对于一个知识分子来说,是危险的。”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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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调查
1、张五常向陈逸飞继承人索画,您支持哪一方?
张五常
陈逸飞继承人
两边皆不支持

2、您是否认为张五常享有陈逸飞6幅画作所有权?

没有
不好说

 张五常状告陈逸飞妻儿 讨要六幅油画
  2006年5月12日,经济学家张五常一纸诉状将陈逸飞遗产继承人陈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讨要陈逸飞生前抵其150万港币债务的六幅油画。该案由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满头白发、现年72岁的张五常亲自出庭陈述,三名被告均未出庭应诉。
   张五常要求确认陈逸飞生前所作、但留有“张五常”之名的6幅油画所有权。但陈逸飞妻子宋美英、儿子陈天、陈凛的代理人则表示,所争画作目前不知去向,并对原告提出的“定作”一说存有疑义。[全文]  
 业内人士估价——张五常索画总价超千万
   陈逸飞去世后,其水乡题材的油画市场价暴涨,一幅《晨曦中的水乡》一年多前以671万元天价成交。业内人士估计,如果张五常最后胜诉,他得到的这批画价值至少在千万元以上。
    据说,张五常碍于情面,也曾托人向陈逸飞提过此事,但无下文。2005年,陈逸飞突然去世,陈家人爆发官司,张五常不好意思讨要旧债。张五常的律师王国强说,“直到不久前,张先生听说陈逸飞遗产已分配完毕,他觉得再不要画,也许就没有了。”[全文]
 张五常握有债权 索要留名画作
   按照张五常的说法,由于陈逸飞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油画,双方同意由陈继续创作。“1998年,我和妻子来到陈逸飞的画室,陈逸飞当面将画室中的油画交由我任意挑选,而选中的油画则归我所有。”张五常在诉状上称,从中选出了6幅未完成、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并在油画的背面签上‘张五常’的名字,作为自己的油画而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
   然而,陈逸飞在2005年4月10日因病去世。张五常认为,自己在所挑选的6幅画作背面签字,并将油画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时,陈逸飞对这些油画已经没有了所有权。“我是这6幅油画的定作人,陈逸飞为承揽人,我们之间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张五常在诉状上表示,“陈逸飞应继续将油画完成并交付给自己,但因前者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因此承揽合同已经终止。”[全文]

 陈逸飞两次举债投资房地产 欠下画债
  由于投资房地产致使资金紧张,陈逸飞向张五常提出借款要求,而后者借予前者150万港币。   
    1995年1月8日,原告和陈逸飞签订了一份合约,双方约定陈逸飞现欠张五常油画6幅(加上以前所欠一幅,陈共欠7幅),全部7幅油画定于1995年12月31日交清。
    之后,陈逸飞再次向张五常借钱,于是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合约,作为1995年1月8日两人所签合约的补充,陈逸飞承认,增欠张五常油画3幅(与此前所欠合共10幅)。此外,双方还在合约中约定,“所有条件与1995年1月8日的合约相同,唯增欠的3幅可于1996年3月30日之前交给张五常。[全文]
 陈逸飞妻儿辩称:欠钱不等于欠画
  三被告宋美英、陈凛、陈天并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出庭辩护。法庭上三被告的代理人均不同意原告所说的张五常和陈逸飞之间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辩称,从本案的法律关系来看,不是原告所说的“订作”关系,而从合约性质来看只可能是个“抵债”关系。但是对于原告所说的债务关系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在债务不能证明的情况下,那么“订作”的法律关系也就不能明确。此外,如果是债务关系,那首先还必须确认是哪些债务,“欠钱”不等同于“欠画”。[全文]
 争议一:画作签名是否证明所有权转移?
   张五常为了作证自己的观点,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汇款凭据单、陈逸飞发给张五常的传真复印件等证据。而在传真中,陈逸飞则写明了所要汇款的银行以及账号等。   
   被告代理人认为,即便是在油画作品上签上名字,也无法证明所有权的转移。“在画作上签名证明所有权则需要进行相关公证,但不一定借此证明所有权归张五常。”“两人作为好朋友又同为名人,保持互有来往的关系,也就不排除互相给对方留签名的可能,即使画作上留名,也无法作为画作归属问题法律凭证。”[全文]
 争议二:张五常是否享有六幅画的所有权?
   张五常代理人认为,张五常拥有这六幅画的所有权。张五常与陈逸飞是交往多年的好朋友,互相很信任。这些画由张五常签字,这确认了张五常六幅画的所有权,从法律来讲毫无瑕疵。
  被告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这六幅画是特定画的,此外,“签字”也不证明所有权的转移。
    被告陈凛的代理人辩称,从原告诉状提供的时间来看,系争时间是1995年到1996年之间,多年过去,陈逸飞与原告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关系都难考证。[全文]
 悬念:焦点画作不翼而飞 张五常索画何去何从
  现在,双方系争的六幅画在哪里?据原告代理人称,陈逸飞去世后,其生前所有画都交给了英国一家画廊。昨天,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也表示不知道系争的画在哪里?此外,陈逸飞与张五常所签订的合约规定了债务时间,即陈逸飞应该是在1996年3月30日之前把画交给张五常,而如今的局面却是“已说不清”。   
    原告张五常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但陈逸飞妻儿三人表示不愿意调解。被告方的一位代理律师也表示,“在陈逸飞去世后,我处理了陈逸飞很多遗产纠纷,但没有发现与张五常有所关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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