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张五常打官司:陈逸飞欠我6幅油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2日 06:27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顾文剑 实习生 张文倩

  陈逸飞遗产纠纷再掀波澜。

  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将陈逸飞遗产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陈逸飞生前所作、但留有“张五常”之名的6幅油画所有权。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年70多岁的张五常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昨天,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和知名画家陈逸飞的妻儿对簿公堂。

  张五常要求确认陈逸飞生前所作、但留有“张五常”之名的6幅油画所有权。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陈逸飞妻子宋美英、儿子陈天、陈凛的代理人则表示,所争画作目前不知去向,并对原告提出的“定作”一说存有疑义。

  陈逸飞投资资金困难向张五常借款150万港币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法庭。现年70多岁的张五常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和其一起出现在原告席上的还有一名“翻译”,后者把张五常用广东话表达的意见直接翻译成普通话,间接替张五常作当庭陈述。

  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上,原告张五常称,由于投资

房地产致使资金紧张,陈逸飞向张五常提出借款要求,而后者借予对方150万港币。

  1995年1月8日,原告和陈逸飞签订了一份合约,双方约定:“(一)陈逸飞现欠张五常油画6幅(加上以前所欠一幅,陈共欠7幅)。(二)以上7幅油画,每幅不能少于8.5英方尺。(三)油画以水乡或风景为主题,要有阳光(阳光加雾亦可),且必须是精品佳作。(四)若得张五常同意,陈逸飞可以其他题材之作品代替。(五)张五常有权不接受任何他不满意的作品,而要求陈逸飞提供其他作品作选择。(六)若陈逸飞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不出张五常满意的油画,张五常可以每幅油画30万港币的价值向陈逸飞收取现金。(七)全部7幅油画定于1995年12月31日交清。每交1幅,张五常或其代理人将收据交给陈。没收据不算。”

  之后,陈逸飞再次向张五常借钱,于是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合约,作为1995年1月8日两人所签合约的补充,陈逸飞承认,增欠张五常油画3幅(与此前所欠合共10幅)。

  此外,双方还在合约中约定,“所有条件与1995年1月8日的合约相同,唯增欠的3幅可于1996年3月30日之前交给张五常。

  张五常签名定作油画陈逸飞去世画作未完成

  按照张五常的说法,由于陈逸飞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油画,双方同意由陈继续创作。“1998年,我和妻子来到陈逸飞的画室,陈逸飞当面将画室中的油画交由我任意挑选,而选中的油画则归我所有。”张五常在诉状上称,从中选出了6幅未完成、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并在油画的背面签上‘张五常’的名字,作为自己的油画而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

  2001年,陈逸飞通知张五常,其选出的6幅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基本完成,请后者准备取画,但没有说明具体取画的时间。

  然而,陈逸飞在2005年4月10日因病去世。张五常认为,自己在所挑选的6幅画作背面签字,并将油画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时,陈逸飞对这些油画已经没有了所有权。

  “我是这6幅油画的定作人,陈逸飞为承揽人,我们之间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张五常在诉状上表示,“陈逸飞应继续将油画完成并交付给自己,但因前者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因此承揽合同已经终止。”

  原告方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庭确认张五常在陈逸飞所作、并由自己在画作背面签名的6幅油画拥有所有权,并判令陈逸飞的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承担连带责任,向张五常交付该6幅油画。

  陈妻儿否认合同关系称对画作去向并不知情

  此案中的三名被告,即陈逸飞的妻子宋美英、儿子陈凛和陈天并未出庭应诉。但法庭上,双方围绕着“张五常是否享有6幅画的所有权”,以及“三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张五常支付6幅画”展开了激烈辩论。

  对于原告的说法,三被告各自的代理人的一致看法则是,“张五常和陈逸飞之间并不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从陈逸飞和张五常所签订的合约性质来看,这仅能说明两者可能存在‘抵债’关系,并无法证实原告所描述的‘定作’。”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辩称,从原告诉状上提供的时间来看,合约签订时间为1995年至1996年,由于时日已长,加之陈逸飞已经去世,因此两人之间究竟发生了哪种债务关系,是不是予以理清则已经难以考证。

  引发双方争议的6幅油画眼下身处何方,原告代理人则表示,在陈逸飞去世后,其生前所有画作都交至英国一家画廊保管,而这6幅油画现在分别由宋美英和陈凛持有。对此,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则予以否认并表示,油画藏身何处并不知情。

  庭审临近结束时,原告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张五常表示,因为和陈逸飞是朋友,本不想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但三名被告均表示不同意。

  对此案,法院未当庭宣判。

  争议一:画作签名是否证明所有权转移?

  被告:即便是在油画作品上签上名字,也无法证明所有权的转移。“在画作上签名证明所有权则需要进行相关公证,但不一定借此证明所有权归张五常。”被告代理人认为,“两人之前作为好朋友又同为名人,保持了互有来往的关系,也就不排除互相给对方留个签名的可能,即使画作上留有名字,也无法作为画作归属问题的法律凭证。”

  原告:为了作证自己的观点,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汇款凭据单、陈逸飞发给张五常的传真复印件等证据。而在传真中,陈逸飞则写明了所要汇款的银行以及账号等。

  被告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并没有异议,但对于案件的关联性则持有不同看法。“无法证明6幅画作为张五常向陈逸飞‘定作’的。”

  争议二:张五常是否享有6幅画所有权?

  原告:张五常与陈逸飞作为交往多年的好朋友,也正因为基于这种信任,陈逸飞让张五常在油画上签字,确认了张五常拥有这6幅画的所有权,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被告:不同意“定作”一说,认为可能是“抵债”关系。“原告方并未对两人间的债务关系提供有力证据,因此无法证明双方的债务关系,以及以画作作为债务清还的形式。”被告方的看法是,“无法认为6幅画属于‘定作’,其最终归属也不能明确为张五常所有。”

  “在陈逸飞去世后,我处理了陈逸飞很多遗产纠纷,但没有发现与张五常有所关联。”被告方的一位代理律师表示。

  争议三:被告是否应向张五常交付6幅画?

  原告:2005年4月10日,陈逸飞突然去世。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其妻子宋美英,儿子陈凛、陈天三人。其中,陈天是陈逸飞和宋美英的婚生子女,宋美英则是陈天的监护人。由于陈逸飞的遗产转移至其继承人,三被告应该有义务向张五常返还这6幅画。

  被告:并不认同张五常享有6幅画的所有权,并声称眼下找不到这6幅画。此外,陈逸飞与张五常所签订的合约规定了债务时间,即陈逸飞应该是在1996年3月30日之前把画交给张五常,而如今的局面却是“已说不清”。

  陈逸飞

  知名画家、导演。

  1946年生于宁波,浙江镇海人。1965年毕业于上海美术专科学校。1980年赴美国留学,1991年,油画《浔阳遗韵》在香港拍卖会上以130.5万港元成交,创中国当代画家作品最高拍卖价。2005年4月10日早上8点44分,因胃出血在上海华山医院去世。

  张五常

  知名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1935年生于香港,1959年到洛杉矶加州大学经济系学习,其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1982年至今为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教授。现任香港大学教授、经济金融学院院长。

小调查
1、张五常向陈逸飞继承人索画,您支持哪一方?
张五常
陈逸飞继承人
两边皆不支持

2、您是否认为张五常享有陈逸飞6幅画作所有权?

没有
不好说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723,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