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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逸飞欠钱 张五常讨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2日 08:19 每日经济新闻

  陈逸飞遗产纠纷案刚刚告一段落,陈逸飞生前画作又惹风波。2006年5月12日,经济学家张五常一纸诉状将陈逸飞遗产继承人陈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讨要陈逸飞生前抵其150万港币债务的六幅油画。昨天,该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满头白发、现年已72岁的张五常亲自出庭陈述,三名被告均未出庭应诉。

  风波缘起:借钱投资房地产

  在一份署名为张五常的诉状中原告诉称,自己是经一个叫盛姗姗的人介绍认识了陈逸飞,当时陈逸飞因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向原告张五常借款,原告答应了陈逸飞的请求,并将借款150万港币支付给了陈逸飞。

  1995年1月8日,原告和陈逸飞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一)陈逸飞现欠张五常油画六幅(加上以前所欠一幅,陈共欠七幅)。(二)以上七幅油画,每幅不能少于八点五英方尺。(三)油画以水乡或风景为主题,要有阳光(阳光加雾亦可),且必须是精品佳作。(四)若得张五常同意,陈逸飞可以其他题材之作品代替。(五)张五常有权不接受任何他不满意的作品,而要求陈逸飞提供给其他作品作选择。(六)若陈逸飞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不出张五常满意的油画,张五常可以每幅油画30万港币的价值向陈逸飞收取现金。(七)全部七张油画定于1995年12月31日交清,每交一幅,张五常或其代理人将收据交给陈。没收据不算。”

  据张五常称,之后,因陈逸飞又向其借钱,于是自己又和陈逸飞又签订一份合约。作为上述合约的补充,陈逸飞在此合约的基础上,承认增欠张五常油画三幅(与此前所欠合共十幅)。并约定,“所有条件与1995年1月8日的合约相同,唯增欠的三幅可于1996年3月30日之前交给张五常。

  昨天法庭上,原告张五常又述称,由于陈逸飞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油画,双方同意由陈逸飞继续创作。在1998年其曾和妻子来到陈逸飞的画室。在画室里,陈逸飞当面将画室中的油画交由其挑选,张五常选中的油画归其所有。“我从中选取了六幅未完成的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作为自己的油画,并在油画的背面签上我的名字,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2001年陈逸飞通知我,其选出的六幅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基本完成,请张五常准备取画,但未说明取画的具体时间。”张五常称。据了解,2005年4月10日,陈逸飞去世后,陈逸飞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妻子宋美英,儿子陈凛、陈天三人。因为,陈天是陈逸飞和宋美英的婚生子女年仅几岁,宋美英是陈天的监护人。所以张五常认为,六幅油画现应该分别由宋美英和陈凛持有,因此将宋美英、陈凛、陈天诉诸于法庭,要求法庭确认原告张五常对三被告持有的陈逸飞所作由原告在背面签名的六幅油画拥有所有权,并判令三被告交付六幅油画。

  被告辩称:欠钱不等于欠画

  昨天,满头白发、现年72岁的张五常亲自前往法院和其代理人一起出现在原告席上。由于不会讲普通话,张五常经法庭同意特意带了一名翻译,由该翻译将其粤语当庭翻译成普通话发表辩护意见。

  在法庭上,原告张五常的代理人称,在2000年,原告张五常从陈逸飞交给他的油画中挑选出六幅作品时,这六幅油画的所有权即归张五常所有,张五常在背面签字后将这六幅油画再交给陈逸飞继续绘制时,陈逸飞对这六幅油画已经没有了所有权,原告和被告之间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是这六幅画的定作人,陈逸飞是承揽人。陈逸飞应继续将油画完成并交付给原告,但因陈逸飞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原告和陈逸飞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油画现由其继承人占有,陈逸飞的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负有返还原告六幅油画的义务。

  昨天三被告宋美英、陈凛、陈天并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出庭辩护。法庭上三被告的代理人均不同意原告所说的张五常和陈逸飞之间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辩称,从本案的法律关系来看,不是原告所说的“订作”关系,而从合约性质来看只可能是个“抵债”关系。但是对于原告所说的债务关系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在债务不能证明的情况下,那么“订作”的法律关系也就不能明确。此外,如果是债务关系,那首先还必须确认是哪些债务,“欠钱”不等同于“欠画”。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当庭提交了5份证据,包括双方当时签定的两份合约、银行汇款凭据单,以及一份陈逸飞发给张五常的传真复印件。在这份传真复印件里包含了陈逸飞要求张五常将借款所汇的银行以及帐号等。法庭之前也将原告提交的双方当时签定的两份合约进行了

司法鉴定。对于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两被告无异议,但对于该案件的关联性,三被告均持有异议。

  争议焦点:六幅画该归何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原告张五常是否享有六幅画的所有权;其次,三位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张五常支付六幅画。

  焦点一:张五常是否享有六幅画的所有权?

  审理中,原告代理人认为,张五常拥有这六幅画的所有权。张五常与陈逸飞是交往多年的好朋友,互相很信任。这些画由张五常签字,这确认了张五常六幅画的所有权,从法律来讲毫无瑕疵。

  被告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这六幅画是特定画的,此外,“签字”也不证明所有权的转移。

  另外,被告陈凛的代理人辩称,从原告诉状提供的时间来看,系争时间是1995年到1996年之间,这么多年过去了,陈逸飞与原告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关系都很难考证。

  焦点二: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六幅画?

  就争议焦点中的三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张五常支付六幅画。张五常认为,因为陈逸飞的突然去世,原告无法取回这六幅画,陈逸飞去世,其遗产转移到其继承人那里去了,三被告作为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向原告返还这六幅画。

  被告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称,作为陈逸飞的继承人的代理律师,处理了陈逸飞很多遗产纠纷,但没有遇到张无常所说的债务。此外,继承人也多次向他交代,只要债务确实存在,继承人肯定会偿还的。就此案来讲,他们也找不到这系争的六幅画。被告陈凛的代理人认为,陈逸飞与张五常之间的合约上对债务的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合约是,陈逸飞应该是在1996年3月30日之前把画交给张五常。现在过去近10年了,时间跨度太长,加上陈逸飞已经去世,期间也不知道双方还发生了什么情况。

  本案悬念:系争画现在何方?

  现在,双方系争的六幅画在哪里?据原告代理人称,陈逸飞去世后,其生前所有画都交给了英国一家画廊。昨天,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也表示不知道系争的画在哪里?

  庭审结束后,张五常也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昨天,原告张五常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但三被告表示不愿意调解,法庭当庭未做判决。(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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