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专营该不该? 速递公司邮局各有说法

2001年04月28日 13:2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刘芳) 在各地邮政部门加紧整顿速递市场的时刻,一些速递公司对此却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前天,国内最大的三家速递公司———中国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田航空代理有限公司和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在京聚会,对邮政部门在速递业中的专营权限表示质疑。  三大公司认为,邮政部门专营的只是私人信函,而非所有信函。《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部门专营,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大公司认为,眼下邮政部门过于强调了该规定的前半段,对后半段则有所忽略。据国务院1995年国函53号文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办私人信函以外的国际快递业务,三大速递公司据此认为,他们可以经营商业信函。

  三大公司同时认为,速递业和邮政业是毫不相干的两个行业,邮政部门只是这一行业的诸多竞争者之一,不应享有经营特权,更不应以行政主管部门自居。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航空快递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组成部分的通知》,三大公司认为,此通知表明国际速递业务是一个独立的行业,不属邮政专营范围,“眼下邮政部门整顿速递市场,无异于运动员兼任裁判员。”

  记者就三大公司的说法致电国家邮政总局,该局新闻处负责人随即向记者发来传真,列举了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国务院1990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并规定信函及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1996年邮电部122号通告将信函的具体内容界定为:书信、各类文件、单据、证件、通知及有价证券等;将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界定为: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对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该负责人均未作答。

  据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人称,此次已是速递公司和邮政EMS的第三次摩擦了,前两次摩擦分别发生在1995年和1999年。该协会负责人还认为,速递市场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是摩擦发生的背景,速递业和邮政业法律法规的交叉及当事各方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是摩擦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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