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布管理办法:自编药名代号禁入处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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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17: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卫生部公布管理办法,引导处方走向“透明化” 昨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了最新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对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保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首次规定了用红、黄、绿、白四种颜色的处方笺区分不同类处方,还包括禁止医生在书写处方时使用模糊笔体、不得限制病人持处方到他处购药等多项规定。
据今天《京华时报》报道,该《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可以使用到今年12月31日。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其中必须包括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资料、药品金额等10多个项目。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而且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要分别开具,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处方每张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对于处方的药量,《办法》规定医生一般不得开出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而且处方仅在开具当日有效,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为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办法》规定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院不得限制病人持处方到其他医院或者药店购药。为此,《办法》也规定,医生在书写药品名称时,须以国家承认并公示药品名为准。药名简写或缩写须为国内通用写法。而医院或医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卢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