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业《处方管理办法(试行)》9月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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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10:5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记者姬薇)记者今天从卫生部获悉,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处方开具
《办法》要求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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