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装修损坏承重墙最高可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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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21:58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8月19日电 (记者 季明) 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19日表决通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居民如违反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要求,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将被处以最高限额20万元的罚款。 上海的这项新法规明令禁止居民在物业使用中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
根据规定,业主、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业主、使用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为了预防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的发生和扩大,《规定(草案)》还规定了当事人自行调节和通过司法调节的程序,即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时制止房产使用中的各类不当行为。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国明说:“加大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提高法规的威慑力和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具有积极的意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