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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专利”暗迫银行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11:03 《互联网周刊》

  传统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而不受专利法保护,但网络环境中的商业方法由于与计算机软件或硬件相结合,正在逐步被认可。但知识产权保护正是国内银行业的短版,而与银行新业务息息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更是短中之短。

  本刊记者 吴静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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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中国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内银行业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据该调查初步分析,国内银行业专利申请和授权均很少,获得的专利仅有几十项,而且多是技术含量低的专利,如外观设计等。对此现状,业内人士表达了深切的忧虑。

  新武器:“商业方法专利”

  所谓“商业方法专利”(BMP:Business Method Patent),简单来说就是对商业方法授予的专利权,是指将商业活动的一般经营、管理规则与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相结合申请的专利。商业方法专利一般包括:通过计算机辅助实现的管理、经营或运作一个企业或组织的方法,业务运作与操作技术,以及计算机辅助实现的金融(财务)数据处理过程。从目前各国金融业的实践来看,商业方法专利已经涉及到了金融信息的收集与处理、金融业务的管理、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销售,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等主要金融活动。对于信息和知识密集型的金融业而言,商业方法构成了金融活动的主要内容。

  银行商业方法专利因2002年《南方周末》披露的“花旗银行抢注专利事件”引起轩然大波。花旗自1992年就开始在中国抢注专利,截止到2003年3月,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共申请专利19项。而位居美国银行头把交椅的大通银行也已经不动声色地以6项专利申请初探中国专利市场。

  花旗申请的专利内容有“用于往来账户之间传递资金的面向用户的自动系统”、“集成视频、音频和移动无线电话技术的系统和方法”、“执行信贷与负债申请的联机审批系统与方法”、“提供例如家庭银行的金融服务和方法”等等,大通银行申请的有“全球投资者客户访问系统”、“投资组合投资导则遵从和金融基金管理系统”、“利用电子资金传送网络处理互联网付款的方法和系统”等等。

  以大通银行的“全球投资者客户访问系统”为例:它是一种将投资信息提供给用户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下列活动:形成对至少一个信息数据库的访问,所述数据库包含与投资手段有关的投资信息,所述投资信息包括账目信息、新闻信息、监察信息和绩效信息;维护网络上用户可连接的电子站点;以及在网络上将电子屏幕传给用户。从内容上看,这种远途传输技术可利用的范围就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三大行业,随着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券商的市场扩容,这种技术的应用将成为金融业的看家本领和必备家底。而没有这种核心技术的中资银行的命运将会如何?

  据统计,我国网上银行目前的交易量在7万亿元左右,根据国外网络银行发展趋势推断,5年后我国网上银行的交易量将超过20万亿元,交易笔数在4000万笔以上。如果按交易量的千分之一缴纳专利使用费,每年的费用将会高达200亿元。如果不支付这笔费用,国外专利持有人既可以要求保护商业方法专利权的国家限制中国网上银行服务的渗入,也可以在技术上设置障碍,阻碍我国网上银行的技术进步,甚至有可能通过国际机构解决专利争端。

  模糊的法规

  “现在的中资银行95%以上的技术都是国外的,所以国家目前没有、也不能够在知识产权法上对商业方法进行保护,否则会对国内银行不利—这是一种战术保护。目前外国银行在中国申请的商业方法专利有几十项。批过两项,但现在也已经停了……其实国家的态度是不明朗的,”工行专利办公室处长周大文对记者说。

  而另一位银行职员则告诉记者:“国家专利局自己也面临混乱,去年电学审查部的计算机处已经制定了商业方法专利的一系列标准,但现在又新分出一个通讯部,原来计算机处的人都到了通讯部;现在计算机处的那些新人,将原来那套方案全推翻了,不认了。”

  记者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学审查部的计算机应用处,一位工作人员称,该部门是负责制定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方案的,但该部门是“新分出来的,还没有处长”,因此不便解答相关的问题。

  工行的周处长说,这种“不明朗的态度”导致的结果是,本来就对专利不甚“热心”的国内银行这下就更没什么积极性了。记者的多方询问证实了这点—几乎国内各大银行都没有自己的专利研发部门。周处长介绍说,工行的专利办成立于去年7月,现在工行的专利申请还处在“抓存量”的阶段,即将以前的一些成果拿出来申请保护。

  他说,国内银行和外国银行在技术上“根本不是一个级别的”,“国内银行根本没有能力做真正的基础性研发。”

  政策和法规的模糊,使得国内银行在商业方法专利这个问题上开始习惯于浑水摸鱼。一家银行开始提供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时,只要证明了有利可图,其他银行必蜂拥而上。中国建设银行总部电子银行部的程敏夫说,工商银行的“一卡双账号”在2002年8月同时申请了商业方法和实用新颖两项专利,但实际上这个业务许多别的银行现在都在用了。再比如,外汇间自由兑换的“外汇宝”业务,在交通银行推出短短几个月后,其他几家银行相继都开出了类似业务,甚至名称也叫“外汇宝”,最初的创新银行对此只能是无可奈何。

  此外周处长还提到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国内银行对研究成果的奖励很微薄,而且申请专利要靠发明人自己,这个过程耗时很长,对自己又没好处,一旦申请到了,很可能最后发明人还是落在领导的名下。所以有能力搞这方面研究的人积极性不高。”

  当记者问及,是否国内银行还未将这一问题提到战略的高度,周处长回答:“提是已经提到战略高度了,也开始设一些机构了,但是制度还没跟上,具体如何操作,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和步骤。”

  悬于眼前的“无知之幕”

  一张巨大的“无知之幕”仍悬于国内银行眼前,使它们远未完全了解银行商业方法专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内银行和国外银行申请专利保护的线路不一样,”建行电子银行部的程敏夫说,“国外银行,比如花旗是申请在先。1997年,大家都还对网上银行一无所知的时候,它就申请了一个关于密码系统的方法专利。而我们则‘慢一拍’,是在进入使用以后才去申请的。”

  在专利方面威胁国内银行的还不止外国同行。“现在有许多公司和个人申请的专利也不少。比如跟银行有过项目合作的公司,或者对银行非常了解的个人,也申请了相当一部分跟银行业务相关的专利。比如一个叫黄金富的人,他申请了许多项相关的专利,如用手机短信通知客户账目情况等等,这本来没什么,但一旦通过授权,就对银行开展这项业务不利了,”程说。

  他还特别强调了一个问题—对于已经申报专利的项目,要有“抗辩意识”,而国内还没有哪家银行真正具备这个意识。“项目在申报了专利后,要有18个月的审查期,在这期间,公众如对该项目有异议的,可以抗辩其无效。这是对抗国外银行的一种武器,”程说。

  究竟什么样的商业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国家专利局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因为判断商业方法的“创造性”和“实用性”还缺乏标准和经验,兼之网络的开放性、电子商务运营的无国界性与专利权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给“新颖性”的判断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三个要素正好为抗辩留下了余地。

  程敏夫说:“目前的状况,一个是大家缺乏这个意识,对知识产权法不太了解;另一方面是没人愿意‘出头’,虽然事实上这个成本很低的。……我的想法是,国内可以成立相关的协会,一方面为成员提供这方面的帮助,一方面给成员分配一定的义务,协会是可以发挥很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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