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
上海商人蔡女士持21万元存单抵厦门与客户谈生意,为安全起见,蔡女士将21万元存单转存于厦门市一工商银行,并领取牡丹灵通卡。未料,次日生意不成,却发现存入工行内的21万元巨款,被人分数次从ATM机及银行柜台提走。
蔡女士惊诧不已,银行存折、信用卡密码及身份证从未脱身,21万元巨款怎能插翅而飞?!而按银行限额限次数的提款和转账规定,即便有人盗用密码,也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将此款全部提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巨额存款被违规冒领
2000年3月29日,做汽配生意的上海商人蔡红云在其姐姐陪同下飞赴厦门与供货商洽谈业务,由于与供货商初次洽谈,为保险起见,谨小慎微的蔡红云将携带的在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存入的21万元活期储蓄存款转存于厦门工行松柏储蓄所。
为了便于在贸易中的支付结算,3月31日蔡红云在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吕龄储蓄所申请开立了05871006004*2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申领了牡丹灵通卡,并于当日将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的松柏储蓄所21万元直接转入新办的05871006004*2的活期存款账户中。
3月31日下午,蔡红云与供货商在厦门故道茶馆谈生意时,供货商要求验资,蔡红云的姐姐便陪着对方去了供货商指定的ATM机验资,对方见卡内确实有资金,便与其姐一同回到茶馆。
后因生意未谈成,蔡红云怕出意外,当天便将灵通卡烧掉,仅保留了活期存折,以便回上海取钱。当晚7:50分,蔡红云便与其姐搭机返回上海。
一直以为万无一失的蔡女士回到上海后,于次日上午9:10分,到工商银行上海七宝支行查验05871006004*2的存款账户,发现该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仅剩50元,其余209950元不翼而飞。经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七宝支行与厦门市分行吕龄储蓄所核对,吕龄储蓄所确认,蔡红云存入的21万元仅剩50元。
经查,3月31日有人通过ATM机将05871006004*2存款账户中的16万元分3次转账至他人的账户,通过ATM机分五次,每次1000元,共提取现金5000元。
4月1日上午9:00之前,有人又以柜面操作的方式提取现金43000元,通过ATM机提取1000元暨950元。
怎么可能?!按照灵通卡章程规定,自己都不能超额提取现金啊?当蔡红云在上海工行七宝支行被告知巨款被人冒领时,简直不能相信自己的耳朵,听此变故,蔡红云的姐姐当即昏倒在地。工商银行上海七宝支行营业部主任当即告知蔡女士应立即前往厦门报案。
4月1日晚,蔡红云连忙在丈夫及姐姐的陪同下搭机飞往厦门。当晚,3人到厦门市开元公安分局报案。次日,开元公安分局认为钱是在银行里被盗领,应由银行出面,便由该局刑侦大队一位黄姓女同志带着介绍信开车送3人前往厦门工行交涉,解决纠纷。
4月3日上午,厦门工行零售业务处茅处长对蔡女士等人表示:厦门工行已通知全市工商银行网点的ATM机停止转账,并已查明21万元存款中的16万元是在同一时间里分3次转账到2个账户上,并称这2人的账户系由一男一女用2张假身份证开设。
经与厦门工行谈判,工行仅肯承担“超过50000元以外的损失”,工行认为3笔转账分别为54000、53000、53000,工行承担此3笔转账的超出额10000元人民币。
蔡红云表示坚决不同意,认为牡丹灵通卡的章程非常明确,转账只能在本人的基本账户和相关账户之间转账,而且每天仅能1次,每次不能超过50000元,而自己21万元巨款中被他人转账金额就高达160000元。因此160000元及ATM机上第4笔1000元操作均系工行违规操作所为,理所当然应由工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权威解释认为工行违规
2000年4月13日,蔡红云与丈夫前往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反映厦门工行违规操作的情况,并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
2000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蔡女士与厦门市工行的纠纷作出“来访回函”认为:“厦门工行所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是由工商银行总行制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2000年3月31日之前适用的是自1997年6月29日起实行的旧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自2000年4月1日起,适用新的章程。从你们信访所涉事项发生的时间来看,适用的应是旧的章程。
旧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第七条明确,持卡人凭卡和密码通过ATM柜员机办理基本账户与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的,每日仅限一次,每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但据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了解的情况反映,持卡人于3月31日晚在嘉华里储蓄所ATM柜员机上转账三次,金额分别为53000、53000、54000元。
对于你们与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之间的民事纠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明眼人一看便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权威解释非常明确,厦门工行的违规操作十分明显。在短短24小时内,被他人以转账及提现的方式,非法获取209950元,按牡丹灵通卡章程的规定,即使是蔡红云本人也不能如此操作。显然,即便是蔡红云的牡丹灵通卡及密码被他人骗取,按牡丹灵通卡的章程规定,窃取人仅可非法转账金额最高不能超过50000元,其余资金仍可在银行的监控下万无一失,窃取人更无法超额提取现金。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蔡女士迫不得已于2001年3月20日状告厦门市工行违约,要求赔偿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存款损失161000元及利息。
二级法院驳回储户起诉
2001年6月4日,蔡红云状告厦门市工行违约一案开庭审理。期间,厦门工行代理人拿出一张连蔡红云本人都不曾见过的“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称蔡红云已到开元公安分局报案,开元公安分局已将此案立案侦查,要求法庭休庭,等刑事案件侦结后再开庭审理。
同日,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被告间虽存在存储合同关系,但原告已就存款被他人冒领的事实向公安部门报案,且公安部门已对原告的存单被冒领一案立案侦查。在此情形下,本案纠纷的形成系由于经济犯罪的原因而产生的存单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蔡女士不服一审裁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9月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裁定认为,蔡红云与厦门工行虽然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因公安机关已对涉嫌诈骗蔡红云牡丹灵通卡的厦门亚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前,尚无法查清蔡红云的牡丹灵通卡及密码系因何原因落入他人之手及蔡红云所主张的损失是否确实存在。因此,蔡红云以厦门工行违反牡丹灵通卡章程的规定,违规办理取款手续,致使其存款被他人诈领为由要求厦门工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起诉尚不具备条件。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市场报》(2002年06月26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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