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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城市廉租房仍然空白 建设部提出三项要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 10:11 新京报
70城市廉租房仍然空白 建设部提出三项要求

廉租住房制度调查情况 新京报图片
70城市廉租房仍然空白 建设部提出三项要求

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现状 新京报图片
70城市廉租房仍然空白 建设部提出三项要求

廉租住房制度四个突出问题 新京报图片

  据新华社电 记者2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通报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其中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这70个城市分别是:辽宁省的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江苏省的泰州市、宿迁市;福建省的莆田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泉州市、龙岩市;海南省的三亚市;吉林省的四平市、辽源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黑龙江省的双鸭山市、伊春市、七
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安徽省的滁州市、宣城市、亳州市;河南省的开封市、平顶山市、濮阳市、许昌市、洛阳市、商丘市、周口市、鹤壁市、三门峡市、济源市;湖北省的襄樊市、孝感市、鄂州市;内蒙古自治区的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崇左市、来宾市;云南省的昭通市、思茅市、丽江市、保山市、临沧市;陕西省的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杨陵区;甘肃省的金昌市、白银市、武威市、张掖市、定西市、庆阳市、陇南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固原市、中卫市。

  建设部住宅与

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说,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的重要方面。各省(区、市)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快推进本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设部提出廉租住房制度三点要求

  ●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

  ●各地要积极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规定,确保必要的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到位,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

  ●各地要抓紧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和建档工作,完善政策,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情况通报

  建设部通报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总体评价是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突出问题。

  1 廉租房纳入18地目标管理

  截至2005年底,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浙江、山东、广东、辽宁、山西、黑龙江、江西、湖北、云南、福建、湖南、重庆、四川、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对市(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及具体考核办法。

  2 仅海南未完成困难户调查

  根据国办关于“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要求,以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状况为主的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截至2006年3月10日,除海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完成调查。

  其中北京、上海、天津、河北等地已经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根据调查结果,北京、南通等一部分城市适当扩大了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3 闽豫等六地实施率不到一半

  截至2005年底,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经有221个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75.9%。

  其中,河北、浙江、山西、湖南、广东、江西、山东、四川、贵州、青海、新疆等11个省、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江苏、安徽2个省,超过80%的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

  福建、河南、云南、吉林、甘肃、内蒙古等6个省、自治区,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不足50%。

  4 京沪冀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已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其中,租赁补贴9.5万户;实物配租4.7万户;租金核减18.2万户;其他方式保障4796户。

  北京、上海、河北等地基本实现了对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据新华社

  -资料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指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管理办法》指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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