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证监部门的官员透露,正准备把现金分红派息与上市公司再筹资资格挂钩,国内媒体随即展开了一次声势浩大的讨论与宣传。对此举赞成的多,反对的少。综合各方观点,证监部门此举的目的一是为了限制上市公司盲目追求股本的扩张(俗称“圈钱”),二是为了切实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还有战略上的考虑:“将现金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可以被视为我国证券市场逐渐趋于成熟、理性的重要标志。”。
但问题有两个:目的能达到吗?问题的根在哪里?
就限制上市公司“圈钱”而言,此举未必有效:在我国目前经济大环境下,如果公司很快能从市场上集资几千万、几亿元、几十亿元,那么,无论公司现在多么困难,先筹集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元现金红利分给大家总还是有办法的,这一点相信许多上市公司能做到。做不到的,大约原本也不想“圈钱”。
就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言,如果广大中小投资者只能买到高价股票(现在发行市场上的市盈率也多在30、40倍以上,更不要说二级市场了),却说七扣八折后的微薄现金分红能真的切实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你信吗?反正我不信。其实,单是捉摸一下这个说法,就颇觉有趣:要求你先把钱分给他,再从他那里拿回来,尽管拿回来的可能不等于分出去的,时间上也可能相差一年半载。
管理学和经济学有一个共同的原理:办法离问题的源头越近,办法就越有效。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得不到保障?题目太大,三言两语也说不清。不如先来说说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和配股。
从经济学的角度(也就是利益的角度)看,上市公司决定现金分红,合理的原因只应有一个:股东们相信这部分利润放在各股东的手中较之记在公司的名下更能发挥作用。如果原因不是这个,而是其他原因,比如,是为了维持配股资格,那么我们很难说这些原因或这些原因的原因是合理的。同样,上市公司决定送红股,合理的原因也只应有一个:股东们相信这部分利润放在公司的名下较之放在各股东的手中更划算。类似地,上市公司决定配股,合理的原因也只应有一个:股东们相信这部分钱拿出来交给公司从而给自己带来的收益较之留在各股东自己的手中所带来的收益更大。也等于说:股东们相信公司有了让大家满意的投资项目可供投资。
如果公司真的有了让股东满意、认可的投资项目,有了新的赚钱的机会,它不分现金而决定送红股、配股,看不出对谁不利;而新的赚钱的机会是有价的,所以,因公司送红股、配股而使公司的股价上升也是无可厚非的。偏激点说,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处在起飞阶段、好的投资项目较多、而能上市融资的公司相对不多的国度里,出现上市公司少点现金分红、多送点红股、多配点股的现象,倒显得合理。如果这就是不成熟,那么它与我们不成熟的经济倒是般配的。
显然,多送红股、多配股成为问题,与上市公司不现金分红、少现金分红并无关系,它们同时出现十分合理;真正的原因是,一些送红股、配股是以杜撰出的一个或一系列好上天的赚钱机会为理由而进行的(甚至干脆没有理由)以及在此过程中大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不匹配。如果确保了项目的真实性、管好了大股东权利义务的匹配问题,相信多送红股、多配股将不成问题。从证券市场监管的层面讲,这才是问题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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