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刘倩)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金融企业,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有关规定,由主承销商推荐,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正式提交申请材料前,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必须相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函,证券公司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出具的监管意见函。
从今年5月,证监会领导发表关于欢迎金融企业上市的讲话后,已有多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提出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
这位负责人说,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金融企业应聘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其辅导机构,辅导期为一年。因特殊原因需缩短辅导期的,应事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此外,证券公司不能担任本公司的辅导机构及承销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信息披露方面,金融企业除遵守现行的信息披露规则外,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至第6号制作申请材料和披露信息。
这位负责人表示,金融企业证券发行、上市的其他问题,应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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