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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15日 09:42 中国经济时报
担保作为贷款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是银行防范和降低资金损失风险的重要手段,旨在为银行债权的如约实现提供支持和保障。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某市中心支行在对辖区内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性检查中发现,由于相当一部分银行贷款存在相互担保情况,尤其是贷款大户之间相互担保较多,一些贷款担保已经“名存实亡”: 一、贷款大户之间相互担保,风险度集中。在现实的信贷管理运作中,一些商业银行往往对借款人控制从紧,而对保证人要求放松,贷款大户之间相互担保而银行缺乏配套的管理控制措施,贷款对象集中,金额集中,风险集中,而贷款的保障程度低。如浙江省海盐县某银行发放给两家企业贷款1.8亿元,两家企业采取相互担保形式,虽然企业经营尚属正常,但资产负债率高,自有资金匮乏,一旦其中一家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必然导致另一家债务危机。 二、系统内企业贷款相互担保,形成债务锁链。由于历史原因,商业银行贷款同系统企业相互担保情况较为普遍。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特别是今年粮食系统和供销系统改制的全面推开,经济运行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露,也使商业银行隐性的不良贷款逐步暴露。如某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给粮食和供销系统贷款8亿元,占该行贷款总额的13%。这些贷款大部分采取相互担保形式,企业债务相互牵连,形成锁链。据统计,至2000年9月末,该行粮食、供销两系统贷款已有77%形成不良贷款共计6亿元,占全行不良贷款的31%。据初步预测,这些资产质量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三、企业相互担保在同一区域内集中过度。如某地乡镇企业大部分从事化纤行业,由于化纤行业的市场变化,加上乡镇企业自身技术、管理跟不上市场要求,抵御风险能力弱,大部分经营亏损。因当地某集团公司法人出走事件使该厂资不抵债境况暴露,同时由于企业相互担保,大部分企业由此引发债务危机。 四、担保企业实力不足,贷款保证徒有虚名。检查中发现一些相互担保贷款保证人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亏损严重,甚至面临关停,担保实际无效。如市属两家国有物资公司在市某行分别贷款1500万元和600万元,并相互担保。前者效益滑坡,已连续3年亏损,现金流量为负,一直靠银行铺底资金维持。后者经营也很不正常,亏损严重,今年年初该公司主要业务骨干另起炉灶,带走大批销售渠道,使本已经营艰难的公司陷入瘫痪,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尽管该行法律胜诉,但由于两家公司相互担保执行困难,前一家公司已经形成不良贷款800万元,贷款偿还实际已无保障。 上述担保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担保法》,但担保作用已经削弱,对贷款企业已失去了制约,对贷款银行也失去了保障。据分析,相互担保情况之所以出现,主要原因是部分银行实施担保只是为了履行手续,偏离了设置担保的原意,相互担保企业一家出问题就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所以,规范银行贷款担保已刻不容缓: 一、《担保法》适用范围包括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规定比较宽泛。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担保贷款发放中的问题,制订银行信贷担保的实施细则,如对甲、乙企业相互担保的,设定一个限度,如超过限度,在银行借贷时不予以承认。 二、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商业银行在信贷登记系统中录入担保情况的监督,并可在信贷登记系统中设置预警程序,对相互担保情况进行系统提示。 三、建立行业风险评估机构,对社会行业进行系统评估,当行业风险上升时,银行可及时对该行业的担保情况进行关注。(舒雄本报记者邹建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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