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上首次公布了《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该意见稿基本包括了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交易所需的法规,目前市场人士所关心的有关交易规则、上市条件和规则、保荐人制度等热点问题在此都有具体阐述。
据悉,此举旨在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即日起,对该咨询文件有意见的人士可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深交所的电子邮箱(newmarket@sse.org.cn)。另外,《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也可从全景网络(www.p5w.net)上查阅。
在交易规则方面,咨询文件对交易主体、交易品种交易方式都有规定。其所规定的交易主体是,开立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并没有限制投资者的开户金额和每笔交易量,但也指出深交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及其范围。咨询文件对在创业板上市的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与主板市场一样,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但这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咨询文件还指出,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投资基金、债券、债券回购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品种。
在创业企业的上市规则方面,咨询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的所有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其所持该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同时刊登在指定网站和指定报刊,等等。
对保荐人的规定也是咨询文件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在许多规则中都有提到。咨询文件规定,公司申请股票首次上市,应当聘任至少一名保荐人;保荐人的任期应当至少包括公司股票上市时该会计年度的其余时间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承担连带责任;确信被保荐人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和充分了解其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责任。被保荐人必须在保荐协议解除后三个月内聘请新的保荐人,否则暂停其股票上市。
什么样的企业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咨询文件将其条件分为应当考虑的因素和应当关注的因素两部分。应当考虑的因素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要求,规定发行人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应当关注的因素包括:发行人产品的科技含量、成长性等。
附:1.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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