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曹凤岐[微博]日前指出,投资基金立法的核心是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立法不以快为标准,而应以成熟为标准。
他是在大鹏证券举办的“资本市场-公司治理-电子商务”中国企业高峰会上做上述表示的。曹凤歧说,不久前,起草小组赴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进行考察,印象深刻。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外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极为重要原因。美国的基金基本上是公司型的基金,采取的是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40-60%,代表投资者的利益,并拥有很大的权利,但在国内的基金,根本找不出谁是投资者利益的代表。投资基金立法,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核心是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他说,目前,全球投资基金总资产达10.4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占66.1%,德国占6.8%,香港占1.4%。在美国,投资基金的总资产已超过银行存款,47%的家庭拥有基金70-80%的资产;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仅800亿人民币,需加速发展。国外基金业的发展得益于完备的立法,严格的监管和有效的自律,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公开;中国基金业刚刚起步,必须在进入快速发展前解决立法问题,不然就缺乏基础,但这并不是说要早早催生投资基金法,不成熟不完整就出台会出问题。(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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