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出炉 累计募资超过300亿元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出炉 累计募资超过300亿元

证券时报|2020年03月03日  02:06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获受理 将大幅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获受理 将大幅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新浪财经综合|2020年03月03日  00:30
公司债券注册制有趣问答 如何影响相关债券品种?
公司债券注册制有趣问答 如何影响相关债券品种?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年03月03日  14:11
新证券法实施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获交易所受理
新证券法实施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获交易所受理

上海证券报|2020年03月03日  06:58
企业债发行效率将大幅提升 年内发行总额或超6000亿
企业债发行效率将大幅提升 年内发行总额或超6000亿

新浪财经综合|2020年03月02日  22:36
五年实践奠定坚实基础公司债注册制稳步启航
五年实践奠定坚实基础公司债注册制稳步启航

中国证券报|2020年03月03日  05:38
债市全面开启注册制 信托公司擅长非标仍有市场
债市全面开启注册制 信托公司擅长非标仍有市场

证券时报|2020年03月03日  02:06
注册制公司债来了 债市有哪些影响?
注册制公司债来了 债市有哪些影响?

新浪财经综合|2020年03月02日  13:33
新证券法首日"债券注册制"落地 为何率先在债市实施?
新证券法首日"债券注册制"落地 为何率先在债市实施?

券商中国|2020年03月02日  00:00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昨起实施注册制 交易所须履行3职责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昨起实施注册制 交易所须履行3职责

上海证券报|2020年03月02日  08:30
注册制公司债先行!中国债市正经历三大变化
注册制公司债先行!中国债市正经历三大变化

上海证券报|2020年03月02日  08:55
沪深交易所:今日起不再实施公司债券暂停上市制度
沪深交易所:今日起不再实施公司债券暂停上市制度

第一财经|2020年03月02日  08:00
企业债、公司债实施注册制 债市直接融资功能加强
企业债、公司债实施注册制 债市直接融资功能加强

经济日报|2020年03月02日  10:31
沪深两大交易所明确公司债注册制审核标准及程序
沪深两大交易所明确公司债注册制审核标准及程序

中证网|2020年03月02日  07:01
企业债发行实施注册制提升发行人发债积极性
企业债发行实施注册制提升发行人发债积极性

上海证券报|2020年03月02日  06:32
全面实施注册制 公司债步入新历史阶段
全面实施注册制 公司债步入新历史阶段

证券时报|2020年03月02日  02:07
3月1日起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
3月1日起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

新浪财经综合|2020年03月01日  23:44
企业债发行从核准制变注册制 将提升发行人积极性
企业债发行从核准制变注册制 将提升发行人积极性

上海证券报|2020年03月01日  16:05
上交所:尽快制定修订公司债审核、上市等配套规则
上交所:尽快制定修订公司债审核、上市等配套规则

一财网|2020年03月01日  13:05

机构解读

上交所:一图读懂公司债注册制
上交所:一图读懂公司债注册制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年03月09日  18:05
中金固收:债券准入门槛降低 信披和投保制度完善
中金固收:债券准入门槛降低 信披和投保制度完善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年03月02日  20:23
广发固收:注册制 哪些发债主体可能受益?
广发固收:注册制 哪些发债主体可能受益?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年03月02日  10:34
中信证券:企业债注册制 省级发改部门应配套工作机制
中信证券:企业债注册制 省级发改部门应配套工作机制

中国证券网|2020年03月02日  09:14
东方金诚:债券发行注册制启动 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容
东方金诚:债券发行注册制启动 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容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年03月01日  19:48
国君: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 评级下沉行情仍将持续
国君: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 评级下沉行情仍将持续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年03月01日  17:56

最新新闻

持股行权:投资者保护的中国实践与制度创新
上海证券报 | 2020年03月14日 08:41
北大郭雳:证券投资者保护 创新发展与制度协调
北大郭雳:证券投资者保护 创新发展与制度协调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雳 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生效,对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及优化市场生态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针对投资者保护增设专章(第六章),从不同角度切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章的亮点包括:明确了证券公司所担负的充分了解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匹配投资适当性的义务,突出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强化了针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等。 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突破是将投资者进一步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由证监会考虑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来划定专业投资者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保护。例如,新法规定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由证券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行为合规,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经过30年的成长,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成熟,正提供越来越多的复杂产品,投资者之间也存在天壤之别。分类施策、区别对待是市场发展的需要,更有利于集中资源保护弱势中小投资群体。 与此同时,在受损投资者利益补偿方面,新证券法有三项重要的制度变化,即先行赔付制度的入法、责令回购以及中国版民事集体诉讼机制的推出。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在此类做法正式入法之前,证监会出台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并在“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案例中有少量实践。 责令回购制度体现在新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作为帮助投资者逃出欺诈泥潭的一种手段,责令回购制度也常为学者所呼吁,并在美国等地应用,不过它们主要是由法院来决定。 新法中的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被称作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默认加入+明示退出”(opt-out)机制的引入使得大规模群体性诉讼获得了一条较为可行的实施路径。该款还巧妙地引入公益性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来主导实施诉讼,有望避免美国等法域出现的律师为谋取自身利益而坑害投资者的情形或顾虑。 通常情况下,国家对证券违法案件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这虽然能对行为人加以惩治并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一定威慑作用,对于投资者而言却无助于弥补他们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存在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提、受害主体分散且数量庞大、诉讼成本高且获偿时间长等问题,原先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难以展开,中小投资者权益不易得到保障。上述三项制度的引入,均有利于消解投资者经济上的损失,提高我国投资者保护水平。 另一方面,三者的着力点有所区别。从效果来看,责令回购制度比较适合于上市时间不长、责任主体资金偿付能力尚可的情况。在操作细节如回购价格上,美国法采用“发行价加算同期利息”,中国香港地区“洪良国际案”采用“停牌日收盘价”,而“群星纸业案”采用“购买证券产生的实际成本”。该制度要在中国内地落地,类似环节以及责任性质、触发条件、回购范围、实施程序、配套措施等,还有待具体规则跟进。 先行赔付和集体诉讼制度也是如此。两者相互补充,分别以诉讼外(前)和解及代表人诉讼的手段来全方位保护投资者权利。当然,二者在衔接上仍需要进一步考量。 其一,尽管先行赔付制度得到立法层面的确认,但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先行赔付协议从本质上来说,仍是和解协议,属于私法行为,协议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因此,当责任主体不履行赔付义务时,可能还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只不过是从侵权之诉转变为以先行赔付协议为基础的违约之诉。顺此来思考,其二,未经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通常只具有实体法上的效果,是否必然导致程序法上侵权之诉的诉权丧失,理论界存在争议。其三,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效力原则上只能及于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倘若法律条文所列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中,仅有某一或部分主体签署和解协议,合同效力能否及于其他主体,藕断丝连会引发新的疑问。 不仅如此,受损投资者往往分散且数量庞大,因此在第九十五条集体诉讼相关规定中,投资者保护机构需经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方可作为代表人启动机制,诉讼结果的效力及于所有投资者,除非某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然而,类似设计在先行赔付的场景下却未见明确,相关法条中仅规定责任主体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那么,倘若签署该协议时有部分投资者不知情或者不同意,先行赔付协议的效力与这些投资者的关系如何?他们又将以何种方式对其诉讼权利或其他救济手段予以保留?总之,制度创新为我国证券投资者民事赔偿、权利保障提供了关键基石,但不同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仍待后续不断完善。[详情]

上海证券报 | 2020年03月14日 08:39
评论:新证券法助力我国营商环境优化
评论:新证券法助力我国营商环境优化

   □ 罗培新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变革,发轫于科创板。抽丝吐绿,茁壮成长,科创板终于撬动了资本市场的全局性制度再造。焕然一新的证券法,增设“信息披露”专章,充分体现了该项制度之于资本市场的扛鼎之功。 熟悉美国资本市场演变历史者,应当对1916年至1939年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不会陌生。在其传世之作《别人的钱》(Others’Money)中,布兰代斯挥笔写下经典名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文明新旧能相益,心理东西本自同。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倚赖,已然成为全球共识,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对此也倚重有加。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导向,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商事监管规则,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评估,并逐一排序。此项评估,堪称全球营商环境便利度的风向标。 世行评估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是十项指标之一,该项指标近年大幅攀升,从2018年的全球第119名,飙升至2020年的第28名,对我国综合排名的提升,立下了汗马功劳! ■ 上图为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的近年排名 “保护中小投资者”这项指标,构造了一个关联交易场景:詹姆斯先生拥有卖方公司90%的股份和买方公司60%的股份。买方是一家上市公司,詹姆斯是买方的董事,此外,在买方的五人董事会中,詹姆斯任命了其中两名董事。卖方最近关闭了许多店铺,闲置了一些卡车。詹姆斯提议买方支付相当于其自身资产10%的现金,购入卖方的闲置卡车。该交易履行了必须的批准程序,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后来买方股东发现,卡车的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值。因而,该交易对买方造成了损害。买方的股东想对詹姆斯和所有投票支持该交易的董事会成员提起诉讼。 世行在以上题设之后,设置了“信息披露指数”、“董事责任指数”等考查指标,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再造,毫无疑问,将进一步强化我国这些指标的全球排名。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优化了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新证券法的第七十八条在原来“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基础上,增设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过于模式化,废话连篇,或者都长着一副网红脸,读不出任何个性化信息,投资者读之无味,起不到投资参考作用。新证券法提出了可读性、易懂性的要求,颇有针对性。当然,以什么语言披露信息构成“简明易懂”?对于同样一则信息,专业人士与普通投资者,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解读。甚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都会引发争议。例如,最近科创板某公司被上交所处以纪律处分,原因是该公司公告披露,成功仿制开发了有关抗击新冠肺炎药物的原材料,并且已经“批量生产”。公司所理解的“批量生产”,是特指药品研发领域的“小试、中试”等阶段的生产,但在信息披露的语境中,特别是在一般的理性投资者看来,容易理解为规模化、商业化的生产,故而遭到纪律处分。 监管部门此种“管早管小”的监管姿态,势必催生上市公司改良自身信披工作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我国营商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的提升。 其二,确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制度。按原证券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为过错责任制度,即要追究其赔偿责任,原告需证明其过错。此种制度安排,导致我国世行评估一再失分。 世行营商环境评估,在前文的题设之下有一道题: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是否足以就该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詹姆斯的责任?世行问卷提供了以下四个选项:1.不能,根据这些事实与假定,不能认定詹姆斯负有责任;2.不能,还必须证明詹姆斯存在重大过失、欺诈或者恶意;3.不能,还必须证明詹姆斯存在过失、过错或者影响了董事会的决定;4.可以。 如果不能对詹姆斯追究责任或者只能追究他的欺诈、不诚信或重大过失责任,得分为0;如果只有詹姆斯影响了交易的批准或有过失时才能追究其责任,得分为1;如果交易对其他股东不公或造成不利时,能够追究詹姆斯的责任,得分为2。 DB2018与DB2019我国均未得分,原因是对于控股股东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世行专家认为,要让詹姆斯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其“利用了关联交易”,也就是说,原告必须证明其有过错。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4月29日施行)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一番艰辛的说服工作,世行认可了司法解释的效力,我国DB2020此题艰难得分,但基础并不牢固。此番新证券法在第二十四条与第八十五条中,确立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此前的“过错原则”,统一调整为与上市公司董监高、保荐人、承销商一样的“过错推定原则”。此一法理,可以延展至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的归责原则,我国此题有望巩固分值。[详情]

上海证券报 | 2020年03月14日 08:38
海通姜超:注册制全面开启 债市有哪些影响?
海通姜超:注册制全面开启 债市有哪些影响?

  来源:姜超宏观债券研究 原标题:注册制全面开启,债市有哪些影响?(海通固收杜佳) 注册制全面开启,债市有哪些影响? (海通固收杜佳) 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自3月1日开始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下称《国办通知》)宣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国办通知》发布后,证监会、发改委相继发布文件明确了公司债、企业债的公开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 文件主要讲了什么?1)公司债、企业债改注册制发行。公司债在证监会注册,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企业债在发改委注册,由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审核。2)公开发债条件放松。新证券法和《国办通知》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做了相关调整,总体而言有所放松。主要删减的条例包括净资产规模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等,改为新增要求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3)申请上市交易条件有所调整。删减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等条件,赋予了证交所更多的自主决定权力。此外,新证券法删去了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表述,暂停上市制度不再继续。4)完善信息披露规定,扩大义务人范围。明确并压实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 对发债有何影响?1)发债约束确有减少。新规实行后最大改变之一就是删掉了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40%约束条件,在此之前不同部门执行标准各有不同,统一去掉有助于避免监管竞争。删掉这一比例限制,并不意味企业可以无节制发债,依然有很多其他标准,比如资产负债率、募集规模合理性等,只不过这一约束的去掉可能意味着审核重心更加放在总债务压力上,发行人对自身债务结构更有决定权。此外删掉净资产规模要求则有助于质地较好的轻资产公司发债融资。2)发债流程有望加速。这一点对于企业债尤其如此。企业债规模近几年有所萎缩。一是发行条件限制比较严格,二是审批流程也比较繁琐,注册制后发改委作为监管机构不再负责审核,只负责政策制定,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成为正式的审核机构,审核口径可能会更加市场化导向,审核效率有望提升。注册制后取消了企业债申报省级转报,简化流程,但省级发改委要审核募投项目并承担责任、防范风险,企业债申报前端趋严,后端放松。我们认为短期经济下行压力下,项目审核整体有可能会偏宽松些。3)公司债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公募发行吸引力增强。 对债市投资有何影响? 有助于推动债市健康发展。从债市制度建设上看,注册制后监管机构审核权下放,审核由更加市场化的主体来操作,执行标准也会更加市场化导向。而监管机构重心则放在制定规则、维护规则上,均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顺应背景,信用债扩容可期。一是符合支持实体融资背景,债市推进注册制速度不可谓不快,除了顺应监管方向之外,或许还有当前实体承压下,支持企业融资、缓解资金短缺的意味。去掉40%约束或有顺应非标转标的考虑,企业对自身债务结构更有决定权后,从非标融资转为债券融资的难度降低。 新券发行或提速,缓解配置压力。2月以来信用债利差冲高回落,当前已经重回低位,背后的推动力主要是货币政策偏松、配置力量强劲。注册制实施之后,通过债券进行融资的主体数量和金额都将有所上升,有助于缓解配置压力。具体配置上,我们建议关注地产债机会,房企当前融资需求较强、融资政策有概率边际放松,叠加注册制实施利好,可能会有更多新券发行出来,另外考虑到房企调债务结构的需求也比较大,40%约束去掉后,部分房企可能会抓住机会以较低成本的债券融资置换高成本非标融资;城投债在稳基建重要性提升后,信仰得到充值,再融资政策向好,可关注优质企业的新券及存量券投资机会,但同时我们也提示城投尾部风险,平台间分化比较明显,一是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当地土地市场及地方财力造成的影响,二是要考虑新基建与旧基建的不同,平台也会因业务类型导致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的变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自3月1日开始施行,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注册制,并明确了具体细节由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下称《国办通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 1.  债市新证券法的主要政策变化 1.1  公司债、企业债改注册制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或者发改委注册,由证券交易所或中债登、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审核。《国办通知》指出: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依法由证监会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依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其中,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发改委指定的机构包括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 核准制全面转变为注册制。《国办通知》发布后,证监会和发改委相继发布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和《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明确了公司债、企业债的公开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 1.2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有所放松 新证券法和《国办通知》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做了调整,总体而言有所放松。主要新增的条例包括要求发行主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等,主要删减的条例包括净资产规模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不得再公开发行”等。 1.3  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有所调整 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有所调整,赋予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上市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力。此次新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也有所放松,删减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申请上市条件。同时,赋予了证交所更多的自主决定权力,新证券法中关于此方面的表述: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此外,新证券法删去了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表述,暂停上市制度不再继续。 1.4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更加完善,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新证券法完善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新证券法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应予公告披露的重大事件做了细化规定,具体包括: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扩大。根据新证券法和《国办通知》,注册制监管理念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同时强调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对债券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协助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1.5  明确了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 新证券法明确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欺诈发行等行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的过错和责任认定。据新证券法,对于欺诈发行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此外,新证券法新增了如下表述: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压实了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 2. 信用债市场会有哪些变化? 2.1  减少发行约束,有助债市扩容 新证券法实行后,对于公司债券发行,最大改变之一就是删掉了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对于此,我们点评如下: 1)40%约束条件,在此之前不同部门执行标准各有不同,统一去掉有助于避免监管竞争带来的差异性。企业债属于发改委监管线条下的,公司债属于证监会线条下的,而中期票据、短融都属于银行间协会产品。此前这些公开发行债券的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但具体执行各部门有很大不同,比如企业债在计算该品种总发行规模上限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会用企业净资产*40%减去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中票、短融额度。公司债发行规模上限一般只考虑扣除公开发行的企业债额度。 2)删掉了40%的约束条件,并不意味着没有了发债约束,依然有很多其他标准,比如资产负债率、募集规模限制等。 3)40%约束去掉后企业对负债结构更有决定权,审核关注点会更多放在总的负债压力上面。企业可以选择多种融资渠道,包括债券融资、银行信贷、非标融资、股权融资等,放开发债的40%约束条件,企业可以对自身负债结构更有决定权。 4)删掉净资产规模要求,有助于债市扩容,有助于质地较好的轻资产公司发债融资。当然短时间内较难看到小资产规模的公司大量进入债市,毕竟我国评级体系中对于资产规模仍然看中,小型优质企业还是难拿到较高评级,发债上会有困难或者成本降不下来。 2.2  发债流程有望加速 这一点对于企业债尤其如此。企业债规模近几年有所萎缩。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过去几年规模一直萎缩,而交易商协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所的公司债规模发展迅猛,截至19年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规模分别是10.6和6.9万亿,企业债只有2.4万亿。 过去几年企业债市场萎缩,主要是发行条件限制比较严格,一个是要求发行企业债要对应项目,根据发改委企业债发行审核手册,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少部分补充流动资金。当然关于企业债募集资金投向的问题,近年来已经不断放开,按照发改委3127号文补流比例全面提升至40%。 还有一个拦路虎是审核流程也比较繁琐。在主体发债申报审批流程方面,按发改委3127号文,发债时先由发债企业将相关申报资料报省发改委审核,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只有信用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申请和创新品种债券发行申请,可以不经过省发改委转报。理论审核用时看,信用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和创新品种债券发行这两类,如果债项评级在AA+级及以上,可以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但如果是一般债发行申请,债项评级达不到AA+级,审核用时理论上不超过35个工作日,如果有特定原因,可能还会延长。 注册制后发改委作为监管机构不再负责审核,只负责政策制定,两家预审机构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成为正式的审核机构。未来审核口径有可能会更加市场化导向,审核效率可能会有明显提升,具体流程和审核标准还要看后续细则的出台以及执行层面的进一步明确。 此外,注册制后取消了企业债申报省级转报,简化流程,省级发改委只对项目本身有监管责任,不再对资金端有干预。当然省级发改委现在要审核募投项目并承担责任、防范风险,企业债背后多对应项目,省发改委对项目的审批是会更严格还是会放松,也决定了企业债申报的容易度。总的来说,我们认为企业债申报在前端趋严,后端放松,而前端项目审核也会受到经济走势影响,短期经济下行压力下,项目审核整体有可能会偏宽松些。 2.3  公司债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公募发行吸引力增强 根据新的政策文件,所有拟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募债券均由交易所受理、审核,通过后报证监会注册,大小公募不再做区分。而此前是大公募由证监会审核,小公募由交易所预审核,证监会核准。证监会的审核权下放有助于推动大小公募共同发展。 近年来公司债私募债占比有所上升,15年底的时候占比为34%,截至19年末已经达到45%。此次新证券法实行后,公开发行的门槛有所降低,主要体现在删除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公募公司债发行吸引力增强。 3.  评债市新证券法的实施 注册制有助于推动债市健康发展。短期内政策制定了衔接安排,3月1日前已受理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完成预审核和核准,未受理的新项目虽然是按新实行的政策实行注册制,但发行债券的各项要求和细则短时间里还是会延续此前的规定。 但长期看其深远的影响会逐渐体现出来,注册制后监管机构审核权下放,审核由更加市场化的主体来操作,可以预期未来审核流程会有明显提速,执行标准也会更加市场化导向。而监管机构重心则放在制定规则、维护规则上(比如严惩违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制并非放松监管,新制度下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专业水平都有很高的要求,未来还会看到更多对市场参与主体监督管理和相关制度的建设。而这些制度的搭建和完善,均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率先在债市大力实施,符合支持实体融资的背景。尽管新证券法表明自3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债、公司债发行推进注册制是市场预期之内的事情,但推进速度不可谓不快。除了顺应监管方向之外,或许还有当前实体承压下,支持企业融资、缓解资金短缺的意味。 同时,去掉40%约束或有顺应非标转标的考虑,审核关注点会更多放在总的负债压力上面,企业对负债结构更有决定权。非标转标大背景下,企业可以把非标融资转为贷款融资,也可以转为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放开发行债券的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的约束条件,企业在债务结构上会有更灵活的选择,除此之外可能也是为了支持直接融资工具的发展,和银行信贷业务平衡。 落实到投资上,信用债或将扩容,有助于缓解配置压力。2月以来信用债利差冲高回落,当前已经重回低位,背后的推动力主要是货币政策偏松、配置力量强劲,并非信用的好转。注册制实施之后,通过债券进行融资的主体数量和金额都将有所上升,有助于缓解配置压力。 具体配置上,我们建议关注地产债机会,房企当前融资需求较强、融资政策有概率边际放松,叠加注册制实施利好,可能会有更多新券发行出来,另外考虑到房企调债务结构的需求也比较大,部分房企可能会抓住机会以较低成本的债券融资置换高成本非标融资;城投债在稳基建重要性提升后,信仰得到充值,再融资政策向好,可关注优质企业的新券及存量券投资机会,但同时我们也提示城投尾部风险,平台间分化比较明显,一是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当地土地市场及地方财力造成的影响,二是要考虑新基建与旧基建的不同,平台也会因业务类型导致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的变化。   [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20年03月05日 00:00
新证券法实施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获交易所受理
新证券法实施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获交易所受理

  原标题: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获交易所受理 ⊙卢丹 ○编辑 朱茵 3月2日,新证券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沪深交易所合计受理了5个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首批“注册制”公司债高效、平稳落地。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首批获得上交所受理的两个公司债项目之一,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和中信证券,申报规模为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深交所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覆盖央企、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累计申报募集资金规模217亿元,牵头主承销商分别为中信建投、兴业证券和中信证券。 从宣布公开发行公司债实施注册制,到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获得受理,仅用了一个工作日的时间。高效的背后,是证监会、交易所5年来持续推进公司债改革所奠定的坚实基础。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证监会的领导,以及交易所一直以来‘准注册制’的执行下,已具备较为成熟的实践和制度基础,所以公司债由‘准注册制’过渡到‘注册制’也非常平稳。”海通证券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 5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上交所秉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遵循债券市场特点和发展规律,切实贯彻注册制理念开展公司债审核工作,着力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了公司债发行规模稳步增长、发行人融资成本不断下降以及助力民营企业融资取得积极进展等成效。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快速获得受理,体现出注册制下交易所审核工作的高效,而与注册制相伴而生的另外一个特点便是透明。 上交所表示,将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通过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反馈,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尤其是对公司经营或者偿债能力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增强审核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上交所还将进一步完善审核政策、要点和流程。以降低发行人沟通和信息披露成本为宗旨,不断更新完善审核规则、标准和审核流程,并提高审核标准发布频次、丰富发布形式、提升发布质量,确保审核工作公开透明,审核流程高效便捷。此外,上交所将严格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继续压严压实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督促证券服务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切实发挥“看门人”的作用。 中金公司债券业务团队有关人士表示,新证券法实施后所推行的公司债注册制发行,是更为市场化的发行方式,在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实质有效”信息的基础上,投资者是否认可发行人公司债券产品成为债券发行成功与否的关键。这一方式符合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是公司债券市场驶入新时代的重要推手,公司债券市场有望迎来新一轮的改革红利。[详情]

上海证券报 | 2020年03月03日 06:58
五年实践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债注册制稳步启航
五年实践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债注册制稳步启航

  3月1日,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作为新证券法“注册制新政”落地的第一个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注册制启动。2日,中煤能源、华侨城等首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分别获沪深交易所受理,公司债券注册制发行落地。 专业人士表示,本轮证券法修订的核心是全面推进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制改革。此前,公司债券“准注册制”发行的市场化改革自2015年起步,交易所按照注册制理念开展公司债审核,取得显著成绩,为全面推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和实践基础。 “准注册制”成果丰硕 2015年以来,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制度进行了市场化改革。2015年1月,证监会推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公司债券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制度,发行主体由上市公司拓展至非政府融资平台的公司制法人,正式引入非公开发行方式等。 随即,沪深交易所根据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安排,按照注册制理念开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建立了由证券交易所上市预审核、证监会采用简易核准程序的发行监管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健全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有所提高,市场成本下降。海通证券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上述改革非常贴近注册制,可称之为“准注册制”。 “准注册制”实施五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规模持续攀升,创新产品序列不断丰富,预审核机制平稳高效运行,公司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大幅提升。 据中金公司提供的数据,从发行数量和融资规模来看,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共发行8328只公司债券,为2007年第一只公司债券至2014年末公司债券发行总数的6倍以上;发行规模91182.27亿元,为2007年至2014年发行规模的10倍以上,极大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上交所相继推出绿色、扶贫、住房租赁等服务国家战略的创新产品,以及可续期债券、可交换债、双创可转债等股债结合产品,公司债券市场落实国家战略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交易所负责审核 本次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机制等方面的修订,是在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基础上的深化改革,进一步简化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优化了公司债券发行机制。 上交所人士分析,本次证券法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制度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差异性,体现了债券市场的特点与规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由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二是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作出调整。 新增“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条件,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三是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作出调整,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完善了持续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五是压实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等行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在应尽未尽职责等方面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为平稳有序推进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沪深交易所于3月1日分别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交所通知明确,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发行条件、上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及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明确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审核流程以及市场各方的主体责任。深交所的通知同样向市场各方明确了注册制下的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各主体责任等。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注册制发行是更为市场化的发行方式,是服务和效率的提高,但绝不是监管标准、监管要求的降低。注册制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宽进严管,更注重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上交所表示,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上交所将继续优化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一是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通过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反馈,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尤其是对公司经营或者偿债能力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增强审核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二是进一步完善审核政策、要点和流程。以降低发行人沟通和信息披露成本为宗旨,不断更新完善审核规则、标准和审核流程,并提高审核标准发布频次、丰富发布形式、提升发布质量,确保审核工作公开透明,审核流程高效便捷。三是严格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继续压严压实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督促证券服务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四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投资意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治理约束机制。 中金公司表示,新证券法的颁布施行和注册制发行的推行,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我国债券市场将沿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之路,更为高效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详情]

中国证券报 | 2020年03月03日 05:38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出炉 累计募资超过300亿元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出炉 累计募资超过300亿元

   证券时报记者 张婷婷 3月2日,即公司债、企业债券公开发行全面施行注册制后的首个工作日,中信建投证券和中信证券联合担任主承销商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上交所同意受理,成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首单获得交易所受理的公司债项目,拟募资规模不超过100亿元。 据记者统计,这天,两大交易所受理的注册制公司债至少有5单,累计募资金额不超过322亿元,除了中信建投证券担任两单主承销商外,兴业证券、中信证券、大同证券分别担任相关债券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任两债主承销 在上交所受理首单注册制公司债申报的同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深交所受理,为深交所首单注册制下的公司债申报,拟发行金额20亿元,由中信建投证券担任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证券法》修订案自2019年末通过以来,公司就在主动学习注册制定位导向,公司会坚持“让最好的企业成为我们的客户,让我们的客户成为更好的企业”的业务理念,未来将持续以客户为中心、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专业服务。 3月1日,在新《证券法》实施的首日,证监会发布通知表示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同时,还对公司债公开发行条件做出调整,比如新增“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条件,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并且,还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作出调整,删除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等条件,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券业人士普遍认为发行条件较此前进一步“宽松”。 记者了解到,上述券商在筹备这两单债券发行上市的过程中,已经按照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比如将面向“合格投资者”变为“专业投资者”。不过,在公司债发行条件中,这些债券都满足公司债原有发行条件。 两交易所受理5单债 据记者统计,3月2日,两大交易所首批注册制公司债至少有5单,累计募资金额不超过322亿元。除了上述两个“首单”之外,由兴业证券担任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等6家券商联合承销的华侨城集团195亿元公司债券获深交所受理;由中信证券担任主承销商的蓝帆医疗2亿元公司债券获深交所受理;由大同证券担任主承销商的欣捷投资控股集团5亿元公司债券发行获上交所受理。 梳理发现,这5单公司债中,中信证券参与3家公司债的发行。中信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中信证券境内债券承销规模超万亿,市场份额、承销家数均排名同业第一,《证券法》的修订以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为中信证券在新阶段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了新的契机,中信证券将根据相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切实发挥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 中信建投证券和中信证券在债券发行注册制首日表现较为抢眼,而就2019年主承销公司债规模来看,中信建投证券和中信证券同样位居前二。其中中信建投证券以3381.12亿元的承销规模,独占13.26%的市场份额;中信证券以2019.60亿元的承销规模,排名行业第二,占7.92%的市场份额。 光大证券研报认为,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放松了发行条件,无疑会刺激企业债券、公开公司债券的发行,未来预计这两类债券的净供给将会上升。这一改革也是“宽信用”政策的延续,从融资端刺激信用扩张,有效改善债券融资过度萎缩的困境,同时增加融资供给亦是稳投资的重要抓手,未来随着信用债发行的增多,一定程度上也能改善实体经济融资环境。 预计品种、供给量双升 自3月1日起,公司债公开发行将此前延续五年的“交易所上市预审核、证监会核准”的发行监管制度,优化为“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报证监会发行注册”的程序,同时对上述发行条件进行了增减。 一家券商债券发行负责人认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原来大公募公司债由证监会审核,小公募公司债由交易所预审核,证监会核准。现在取消大小公募之分,统一由交易所审核,在证监会注册,证监会的审核权下放。 中信证券分析师明明表示,边际上看,发行债券的准入门槛低,债券发行量有望增加。后续观察具体政策落地情况对发行人再融资情况和债券市场供给的影响。在此之前,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多为中长期品种,期限长于一年。目前一般公司债存量票面总额3.91万亿元,票面总额占比8.82%。此次放开后,公司债品种有望丰富,供给量有望提升。 他还进一步表示,本次新规在强调市场化运作的同时,也强调中介要尽职履责,扩容不代表放任风险,此举有益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详情]

证券时报 | 2020年03月03日 02:06
债市全面开启注册制 信托公司擅长非标仍有市场
债市全面开启注册制 信托公司擅长非标仍有市场

  证券时报记者 杨卓卿 债券市场全面开启注册制。 3月1日,发改委发布通知明确,企业债券发行全面施行注册制,并明确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包括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等。 同日,证监会也发布通知明确,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发布通知,明确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 毫无疑问,债市全面实施注册制可以简化发行流程、提高发行效率,有利于扩大企业债券的融资,未来整个债券市场的上行空间有望增大。那么,这对于以非标融资为重头业务的信托公司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呢? 对信托影响有限 沪上一位资深信托从业者对记者表示:“从当前的社会融资结构来看,债券占比还是比较低,扣除政府性及政策性债券,通过债券获得融资的企业仍是少数,多数企业还是通过银行贷款。债券发行从核准制度改为注册制,显然已落后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是一种政策倒逼。” 上述人士分析称,对于企业来说,债券融资途径通畅、便捷了些,可能会减少对融资类信托需求。但对信托工具需求可能并不会减少,这里面有几个因素:第一,企业整体债务率已经达到一个高位,加杠杆的主体更多是政府,企业加杠杆面临宏观约束和微观制约;第二,存量债务结构调整,“非标转标”,企业对融资类信托需求会减少;第三,信托作为一种灵活的资源整合金融产品,具备丰富的想象力,不仅可以为企业家解决一般融资问题,还能提供降低负债率、盘活存量资产、财富传承、员工持股、企业年金等服务。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分析,“短期看,我觉得影响不大,非标的对象很多是中小企业、民企等企业,受到债券市场资金偏好等因素制约,这部分融资主体短期仍很难进入债券市场。长期看,债券市场融资功能增强,市场准入更加便利,有利于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分流部分非标客户。不过,非标融资的多元功能以及架构设置灵活性还是债券融资所无法取代的,更多需要看企业融资目的来选择融资渠道。” 博人金融创始人宋光辉认为,这些年里,能够发债的优质客户已经出现较强的“金融脱媒”势头,未来将会愈演愈烈。所以债市开启注册制将使银行业务受到冲击,而对信托公司影响相对较小。“因为信托业务本身就是在银行的信贷业务和证券的债券业务的狭缝中发展起来的。信托当前的业务,属于利基市场。在国外的金融产品里,和国内信托业务最为相近或是竞争最强的业务是CDO。CDO的客户都是投资级以下的客户。这些客户通常不能够直接发行信用债券,需要金融机构更深入的治理,比如说地产项目融资中对于抵押品的监管、对于资金用途的监管。而信托机构当前的地产业务中,就提供了这类治理。这和证券公司承销地产公司信用债券的模式完全不同。”他说。 信托发力债券业务 根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20年2月末,中国98.95万亿元债券中,企业债2.31万亿元,占比2.33%;公司债7.16万亿元,占比7.23%;其中一般公司债3.91万亿元,私募债为3.24万亿元。 注册制的开启,对债市影响深远。业内人士认为,债市全面实施注册制可以简化发行流程、提高发行效率,有利于扩大企业债券的融资,未来整个债券市场的上行空间有望增大。 在此之前,由于资管新规对非标产品形成较大约束,以“债券”为代表的“标品”逐步受到信托公司的重视,以此提高标准化业务水平,推动机构转型升级。 据了解,除了参与债券二级市场投资,资产证券化、债券承销等也是信托公司目前开拓债券业务的主要方式。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截至2019年3季度末,投向证券市场的信托资金余额为2万亿元,其中有高达1.3万亿元投向债券市场。 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例,信托公司的主要参与方式主要包括担任受托人和特殊目的机构(SPV/SPT)、形成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底层信托受益权资产(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担任受托人/发行人参与资产支持票据业务。2019年以来,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资产支持票据(ABN,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增长迅速,在该领域,华能信托、五矿信托、平安信托等公司表现相对突出。[详情]

证券时报 | 2020年03月03日 02:06
企业公司债进入注册制时代 信用债开启新一轮增长期
企业公司债进入注册制时代 信用债开启新一轮增长期

  原标题:企业债公司债进入注册制时代 信用债开启新一轮增长期 中国信用债市场已进入新时代。 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生效,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同时发文称,企业债、公司债将实行注册制。两部委的发行新规,均延续了新《证券法》的要求,债券发行取消了“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规定。 企业债、公司债是构成信用债的重要主体。记者根据Wind统计,截至2月末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信用债(企业债、公司债、短融、中票、PPN)存量余额20.65万亿,其中企业债2.3万亿,公司债7.1万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解到,本次发行机制改革将使发债效率提升,缩短发债周期。另一方面,将助推信用债市场开启新一轮的增长期,其中企业债发行规模可能回升更大,一定程度上助力宽信用、稳增长。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后发改委监管的企业债、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与交易商协会(央行)监管的中票、短融、PPN的发行机制趋同,债市的统一监管再进一步。 “(企业债、公司债)注册制的推出标志着债券市场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技术副总监张伊君表示,“不同券种注册标准逐步趋同,和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的落地,将共同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市场亦反馈迅速。3月2日,由中信证券主承销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材料已成功提交上交所并获受理,成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迎来注册制后首单获受理的公司债券项目。同日,中债登亦开展企业债券受理工作。 信用债发行规模将上升 近年来信用债市场的格局已悄然生变。交易商协会监管的中票、短融、PPN年发行规模一直维持在5万亿左右;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2015年异军突起,当年发行规模增至2.7万亿,此后回落至年发行规模1-2万亿之间;发改委监管的企业债年发行规模从2016年的6000亿下降至2019年的3000亿左右。 “企业债实行核准制,发行效率相对较低,对项目的要求又高,这几年已不是券商的主要着力点,因此2015年来发改委企业债发行规模日趋萎缩。”北京某中型券商投行部人士表示。 3月1日,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同时发文通知,将企业债、公开发行的公司债改为注册制。上交所、深交所亦下发相关通知,明确相关事项。如深交所明确,注册制实施后,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债券,所有拟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均由深交所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同时,还明确公司债不再执行暂停上市制度。 随着此次注册制改革的实施,公司债、企业债发行制度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比如债券发行效率将大幅提升,发债周期将明显缩短。市场人士预计,实行核准制之时,企业债券发行一般需要2个月到6个月不等的时间,个别可能会更长。但推行注册制之后,所用时间可能压缩至2周到2个月。 前述券商投行人士称,几类券种中企业债审核流程较为繁琐,因此之前一部分准备发企业债的企业会选择发公司债或者中票,但本次注册制改革后中间环节减少、效率提升,企业债的发行规模有望明显增加。 中金证券固收分析师王海波表示,虽然此次企业债和公司债同时实施注册制,但企业债的改革力度相对更大,取消省级发改委转报环节之后,申报环节也大大缩短,短期内企业债发行有望扩容。由于企业债发行人绝大多数是城投,整体有利于城投的再融资。 一些细节也值得关注。2014年版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等条件,但新修订的《证券法》删除了这一规定。本次发改委企业债、证监会公司债的发行新规,均延续了新证券法的发行条件,取消了这一规定。 “为了符合这一规定,之前发债各种腾挪。比如交易所的额度认定包含公募公司债和企业债,但不考虑私募公司债和协会品种。因此有时为了不突破交易所认定的40%比例,就会发中票去规避。”前述券商投行人士称,“现在这条取消之后,发行额度不再受到限制。” 广发证券测算称,目前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大于35%的主体有48家。删除主体评级为A+及AA-的公司后,还剩31家。这些主体有望在短期内受益,拉长时间来看,受益主体将不断增加。 一些市场人士也担心,一些低评级(AA以下)主体仍难以发债。张伊君称,如注册条件进一步放宽信用等级限制,那么信用结构性分层将常态化。换言之,更多不同类型的企业有望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债券定价将更趋于市场化,高收益债市场也将加速形成。 “这一改革也是‘宽信用’政策的延续,从融资端刺激信用扩张,有效改善债券融资过度萎缩的困境。”光大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张旭称,“同时增加融资供给亦是稳投资的重要抓手,未来随着信用债发行的增多,一定程度上也能改善实体经济融资环境。” 债市统一监管再进一步 在此之前,交易商协会(央行)监管的中票、短融、PPN等债务融资工具已实行注册制,企业债、公司债实行注册制改革后,三者的发行机制趋同,债市统一监管再进一步。 长期以来,中国债市存在市场分割的局面,业内称之为“九龙治水”。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不同的债券品种则由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等多个部委分别监管,不同的监管模式也产生了差异化的业务标准,增加了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不公平,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监管套利。 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债券监管部门的协调监管工作开始变得更加有效。2018年8月,国务院金融委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首度提出“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两年来,随着债券信用评级行业互联互通、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等措施的推出,债券市场统一监管已经形成大致框架。 对于本次注册制改革,张伊君认为,不同券种注册标准逐步趋同,和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的落地,将共同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张伊君表示,债券注册制加速推动多层次信用债市场的成型。在信用分层常态化下,不同层级的发行人如何进行分类注册,如何针对各自的信用风险特征探索交易机制的完善,尤其是违约债券交易机制的完善,还将是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任务。 [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20年03月03日 01:26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获受理 将大幅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获受理 将大幅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原标题:首批适用“注册制”公司债获交易所受理 制度变革将大幅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证券日报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3月2日,新证券法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中煤能源公开发行公司、欣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券发行获上交所同意受理,同时,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深交所同意受理,成为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首批获得交易所受理的公司债项目。 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3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 据悉,自2015年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制度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以后,公司债发行程序已经比较接近注册制。上交所表示,新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六点,一是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二是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作出调整;三是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作出调整;四是完善了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五是压实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 招商证券首席债券分析师尹睿哲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债由核准制改成注册制,发债条件边际有所放松。具体来看,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中,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等条件;二是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中,删除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理论上标准化融资成本会更低一点,有助于其拓展融资渠道,改善信用环境。对于市场来说,也符合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方向。”尹睿哲表示。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注册制实施后,公司债的审核程序更加简便透明,有助于发行规模进一步提升,对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有较强的积极意义。“对实体经济来说,注册制也有利于企业化解融资约束,无论是疫情期间防范金融风险,还是后续助力稳增长,都有积极作用。” “公司债准入门槛降低后,超短期限公司债券变为可能,品种进一步丰富;其次,实施注册制,也将加速债券发行进程。”财达证券总经理助理、地方政府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胡恒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预计债券发行量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信用债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 同花顺iF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2日,沪深交易所共发行375只公司债,同比增长86.57%,合计发行规模为3657.86亿元,同比增长69.1%。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哲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除了扩大公司债的发行规模,也将降低优质企业的融资成本,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对于公司债的发行利率,李奇霖表示,要取决于债券市场的整体表现。“当债券市场处于牛市的时候,供给压力不会是大问题。当前机构普遍存在一定的配置压力,信用利差压缩至历史低位,发行利率预计不会受到供给扩容的影响。” 胡恒松表示,注册制带来的制度变革将增强资本市场的服务能力,更大的发挥优势,改善融资环境,预计未来直接融资的比重将会大幅提升,达到更加及时、有效地为实体经济输血效果。 公司债的发行门槛降低,但是对发行人的信披要求更高,交易所对发行过程的监管更严,“申报即纳入监管”。 刘哲表示,未来债券市场的监管重心,将从以准入审核为基础的时点监管,进入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过程监管,更加强化发行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加大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20年03月03日 00:30
持股行权:投资者保护的中国实践与制度创新
持股行权:投资者保护的中国实践与制度创新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果 行权难一直是投资者保护的难点。在行政监管介入效果有限、境外以律师和商业性机构投资者等私人力量主导的公司治理和私人执法又问题丛生的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开始了投资者公益机构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创新探索。 在证监会的主导和积极推动下,由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公益类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于2014年成立,随后积极进行持股行权等投资者保护试点,取得了良好社会反响和实效。新修订的证券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明确了投服中心的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之角色定位,豁免了其公开征集提案权和表决权以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时间或持股比例限制,赋予其支持诉讼的职责,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破除了持股行权的制度瓶颈,为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事业步入了一个崭新时代。 一、市场化定位彰显了完全不同于公权监管的私法逻辑 中国资本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之下建立起来的,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遵循的是政府干预和监管优位的治理路径。在这样的治理思路下,虽然不断加大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但证券欺诈、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现象仍然存在。相反,私法逻辑下的权利行使则可以涵盖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手段灵活且富有弹性,可有效破解行政权等外部力量介入时机不当造成的滥权以及滞后等难题。 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就是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的一次重要尝试。作为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法人,投服中心有别于证券监管机构,它无法运用公权来达到规范公司运行和保护投资者权利的目的,只能按照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行使权利。根据制度设计,投服中心只有通过购买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先获得证券投资者身份,然后藉此身份介入资本市场,并在公司法等私法框架之内行使股东权利。该项制度设计旨在摆脱以公权监管为核心的传统治理路径依赖,通过发挥私法主体力量介入上市公司治理,运用股东自治方式,从内部督促公司规范运行,进而促成投资者保护的“内生化”,实现资本市场由“硬性管理”向“弹性治理”的转变。 二、公益性目标破解了市场力量所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扭曲等难题 面对集体行动困境、投资者冷漠和搭便车等公司治理难题,世界各国都在进行提升投资者行权意识和行权能力的实践探索。最为明显的是股东积极主义运动的兴起和证券集团诉讼的快速发展。这些举措虽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不同程度地产生了负面影响。在股东积极主义发展的中后期,股东积极主义就成为对冲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疯狂套利的工具。种种“积极”介入公司治理过程的不当行为,不仅造成金融资本运作对产业资本运作的威胁和挤压,而且过于活跃的并购行为、频繁干扰公司决策的不当施压,都对上市公司的运行乃至金融市场稳定产生了恶劣影响。原本为投资者提供权益救济的证券集团诉讼也在律师逐利动机的驱动下呈现出滥诉的吊诡之势,市场力量自身的不足暴露无遗。 持股行权制度则开创了由公共组织代替普通商事群体推进公司治理的新模式。与普通投资者着眼于自身投资利益不同,投服中心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其持股行权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自身利益,而是以其特殊投资者身份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以其专业化组织来实现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宗旨。在实践中,投服中心只是象征性地购买上市公司一手股数的股份,并普遍非差异性地持有所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投服中心持有股票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上不对拥有股份进行投资和交易,也不介入和干预公司日常经营,而是通过发送股东建议函、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之外期间现场行权、参加上市说明会和公开发声以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等形式,来督促和监督公司规范治理和帮助投资者寻求事后救济,以维护投资者权益。 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实质上是代表政府的公共机构主导的股东积极主义的体现,只是消除股东积极主义所呈现出的“恶”的一面,是耦合了监管干预和私人执法的各自优势的中间模式,其以私法手段实现规范公司治理、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公法目的,有效实现了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协调统一。 三、特殊的股东权利配置为持股行权开辟了广阔的制度空间 投服中心特殊的组织性质与功能定位,决定其虽然以普通股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但又绝不能简单等同于上市公司普通股东,它必须享有有别于普通股东的特殊权利配置,否则,制度优势无从发挥。新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征集提案权、表决权的持股时间以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持股比例限制豁免的规定,还有其可作为委托代表人发起集体诉讼的特殊规定,均体现出针对其公益性股东行权特点所做的制度安排,我国投资者保护的新格局也有望藉此生成。 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公权力加持下的私法主体随时都有异化的风险。持股行权必须恪守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公益目标、遵循私法逻辑,坚持行权目的正当性,做到积极行权、理性行权和依法行权相统一,切忌干预公司日常经营,更不能无端陷入公司人事变更和控制权争夺等利益纷争,要重塑其独立性,不能将其沦为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避免监管权借私权通道扩张及市场优势向权力优势的遁逃。[详情]

北大郭雳:证券投资者保护 创新发展与制度协调
北大郭雳:证券投资者保护 创新发展与制度协调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雳 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生效,对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及优化市场生态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针对投资者保护增设专章(第六章),从不同角度切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章的亮点包括:明确了证券公司所担负的充分了解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匹配投资适当性的义务,突出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强化了针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等。 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突破是将投资者进一步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由证监会考虑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来划定专业投资者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保护。例如,新法规定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由证券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行为合规,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经过30年的成长,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成熟,正提供越来越多的复杂产品,投资者之间也存在天壤之别。分类施策、区别对待是市场发展的需要,更有利于集中资源保护弱势中小投资群体。 与此同时,在受损投资者利益补偿方面,新证券法有三项重要的制度变化,即先行赔付制度的入法、责令回购以及中国版民事集体诉讼机制的推出。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在此类做法正式入法之前,证监会出台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并在“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案例中有少量实践。 责令回购制度体现在新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作为帮助投资者逃出欺诈泥潭的一种手段,责令回购制度也常为学者所呼吁,并在美国等地应用,不过它们主要是由法院来决定。 新法中的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被称作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默认加入+明示退出”(opt-out)机制的引入使得大规模群体性诉讼获得了一条较为可行的实施路径。该款还巧妙地引入公益性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来主导实施诉讼,有望避免美国等法域出现的律师为谋取自身利益而坑害投资者的情形或顾虑。 通常情况下,国家对证券违法案件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这虽然能对行为人加以惩治并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一定威慑作用,对于投资者而言却无助于弥补他们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存在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提、受害主体分散且数量庞大、诉讼成本高且获偿时间长等问题,原先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难以展开,中小投资者权益不易得到保障。上述三项制度的引入,均有利于消解投资者经济上的损失,提高我国投资者保护水平。 另一方面,三者的着力点有所区别。从效果来看,责令回购制度比较适合于上市时间不长、责任主体资金偿付能力尚可的情况。在操作细节如回购价格上,美国法采用“发行价加算同期利息”,中国香港地区“洪良国际案”采用“停牌日收盘价”,而“群星纸业案”采用“购买证券产生的实际成本”。该制度要在中国内地落地,类似环节以及责任性质、触发条件、回购范围、实施程序、配套措施等,还有待具体规则跟进。 先行赔付和集体诉讼制度也是如此。两者相互补充,分别以诉讼外(前)和解及代表人诉讼的手段来全方位保护投资者权利。当然,二者在衔接上仍需要进一步考量。 其一,尽管先行赔付制度得到立法层面的确认,但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先行赔付协议从本质上来说,仍是和解协议,属于私法行为,协议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因此,当责任主体不履行赔付义务时,可能还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只不过是从侵权之诉转变为以先行赔付协议为基础的违约之诉。顺此来思考,其二,未经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通常只具有实体法上的效果,是否必然导致程序法上侵权之诉的诉权丧失,理论界存在争议。其三,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效力原则上只能及于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倘若法律条文所列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中,仅有某一或部分主体签署和解协议,合同效力能否及于其他主体,藕断丝连会引发新的疑问。 不仅如此,受损投资者往往分散且数量庞大,因此在第九十五条集体诉讼相关规定中,投资者保护机构需经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方可作为代表人启动机制,诉讼结果的效力及于所有投资者,除非某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然而,类似设计在先行赔付的场景下却未见明确,相关法条中仅规定责任主体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那么,倘若签署该协议时有部分投资者不知情或者不同意,先行赔付协议的效力与这些投资者的关系如何?他们又将以何种方式对其诉讼权利或其他救济手段予以保留?总之,制度创新为我国证券投资者民事赔偿、权利保障提供了关键基石,但不同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仍待后续不断完善。[详情]

评论:新证券法助力我国营商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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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培新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变革,发轫于科创板。抽丝吐绿,茁壮成长,科创板终于撬动了资本市场的全局性制度再造。焕然一新的证券法,增设“信息披露”专章,充分体现了该项制度之于资本市场的扛鼎之功。 熟悉美国资本市场演变历史者,应当对1916年至1939年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不会陌生。在其传世之作《别人的钱》(Others’Money)中,布兰代斯挥笔写下经典名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文明新旧能相益,心理东西本自同。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倚赖,已然成为全球共识,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对此也倚重有加。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导向,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商事监管规则,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评估,并逐一排序。此项评估,堪称全球营商环境便利度的风向标。 世行评估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是十项指标之一,该项指标近年大幅攀升,从2018年的全球第119名,飙升至2020年的第28名,对我国综合排名的提升,立下了汗马功劳! ■ 上图为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的近年排名 “保护中小投资者”这项指标,构造了一个关联交易场景:詹姆斯先生拥有卖方公司90%的股份和买方公司60%的股份。买方是一家上市公司,詹姆斯是买方的董事,此外,在买方的五人董事会中,詹姆斯任命了其中两名董事。卖方最近关闭了许多店铺,闲置了一些卡车。詹姆斯提议买方支付相当于其自身资产10%的现金,购入卖方的闲置卡车。该交易履行了必须的批准程序,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后来买方股东发现,卡车的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值。因而,该交易对买方造成了损害。买方的股东想对詹姆斯和所有投票支持该交易的董事会成员提起诉讼。 世行在以上题设之后,设置了“信息披露指数”、“董事责任指数”等考查指标,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再造,毫无疑问,将进一步强化我国这些指标的全球排名。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优化了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新证券法的第七十八条在原来“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基础上,增设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过于模式化,废话连篇,或者都长着一副网红脸,读不出任何个性化信息,投资者读之无味,起不到投资参考作用。新证券法提出了可读性、易懂性的要求,颇有针对性。当然,以什么语言披露信息构成“简明易懂”?对于同样一则信息,专业人士与普通投资者,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解读。甚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都会引发争议。例如,最近科创板某公司被上交所处以纪律处分,原因是该公司公告披露,成功仿制开发了有关抗击新冠肺炎药物的原材料,并且已经“批量生产”。公司所理解的“批量生产”,是特指药品研发领域的“小试、中试”等阶段的生产,但在信息披露的语境中,特别是在一般的理性投资者看来,容易理解为规模化、商业化的生产,故而遭到纪律处分。 监管部门此种“管早管小”的监管姿态,势必催生上市公司改良自身信披工作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我国营商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的提升。 其二,确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制度。按原证券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为过错责任制度,即要追究其赔偿责任,原告需证明其过错。此种制度安排,导致我国世行评估一再失分。 世行营商环境评估,在前文的题设之下有一道题: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是否足以就该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詹姆斯的责任?世行问卷提供了以下四个选项:1.不能,根据这些事实与假定,不能认定詹姆斯负有责任;2.不能,还必须证明詹姆斯存在重大过失、欺诈或者恶意;3.不能,还必须证明詹姆斯存在过失、过错或者影响了董事会的决定;4.可以。 如果不能对詹姆斯追究责任或者只能追究他的欺诈、不诚信或重大过失责任,得分为0;如果只有詹姆斯影响了交易的批准或有过失时才能追究其责任,得分为1;如果交易对其他股东不公或造成不利时,能够追究詹姆斯的责任,得分为2。 DB2018与DB2019我国均未得分,原因是对于控股股东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世行专家认为,要让詹姆斯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其“利用了关联交易”,也就是说,原告必须证明其有过错。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4月29日施行)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一番艰辛的说服工作,世行认可了司法解释的效力,我国DB2020此题艰难得分,但基础并不牢固。此番新证券法在第二十四条与第八十五条中,确立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此前的“过错原则”,统一调整为与上市公司董监高、保荐人、承销商一样的“过错推定原则”。此一法理,可以延展至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的归责原则,我国此题有望巩固分值。[详情]

海通姜超:注册制全面开启 债市有哪些影响?
海通姜超:注册制全面开启 债市有哪些影响?

  来源:姜超宏观债券研究 原标题:注册制全面开启,债市有哪些影响?(海通固收杜佳) 注册制全面开启,债市有哪些影响? (海通固收杜佳) 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自3月1日开始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下称《国办通知》)宣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国办通知》发布后,证监会、发改委相继发布文件明确了公司债、企业债的公开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 文件主要讲了什么?1)公司债、企业债改注册制发行。公司债在证监会注册,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企业债在发改委注册,由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审核。2)公开发债条件放松。新证券法和《国办通知》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做了相关调整,总体而言有所放松。主要删减的条例包括净资产规模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等,改为新增要求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3)申请上市交易条件有所调整。删减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等条件,赋予了证交所更多的自主决定权力。此外,新证券法删去了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表述,暂停上市制度不再继续。4)完善信息披露规定,扩大义务人范围。明确并压实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 对发债有何影响?1)发债约束确有减少。新规实行后最大改变之一就是删掉了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40%约束条件,在此之前不同部门执行标准各有不同,统一去掉有助于避免监管竞争。删掉这一比例限制,并不意味企业可以无节制发债,依然有很多其他标准,比如资产负债率、募集规模合理性等,只不过这一约束的去掉可能意味着审核重心更加放在总债务压力上,发行人对自身债务结构更有决定权。此外删掉净资产规模要求则有助于质地较好的轻资产公司发债融资。2)发债流程有望加速。这一点对于企业债尤其如此。企业债规模近几年有所萎缩。一是发行条件限制比较严格,二是审批流程也比较繁琐,注册制后发改委作为监管机构不再负责审核,只负责政策制定,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成为正式的审核机构,审核口径可能会更加市场化导向,审核效率有望提升。注册制后取消了企业债申报省级转报,简化流程,但省级发改委要审核募投项目并承担责任、防范风险,企业债申报前端趋严,后端放松。我们认为短期经济下行压力下,项目审核整体有可能会偏宽松些。3)公司债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公募发行吸引力增强。 对债市投资有何影响? 有助于推动债市健康发展。从债市制度建设上看,注册制后监管机构审核权下放,审核由更加市场化的主体来操作,执行标准也会更加市场化导向。而监管机构重心则放在制定规则、维护规则上,均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顺应背景,信用债扩容可期。一是符合支持实体融资背景,债市推进注册制速度不可谓不快,除了顺应监管方向之外,或许还有当前实体承压下,支持企业融资、缓解资金短缺的意味。去掉40%约束或有顺应非标转标的考虑,企业对自身债务结构更有决定权后,从非标融资转为债券融资的难度降低。 新券发行或提速,缓解配置压力。2月以来信用债利差冲高回落,当前已经重回低位,背后的推动力主要是货币政策偏松、配置力量强劲。注册制实施之后,通过债券进行融资的主体数量和金额都将有所上升,有助于缓解配置压力。具体配置上,我们建议关注地产债机会,房企当前融资需求较强、融资政策有概率边际放松,叠加注册制实施利好,可能会有更多新券发行出来,另外考虑到房企调债务结构的需求也比较大,40%约束去掉后,部分房企可能会抓住机会以较低成本的债券融资置换高成本非标融资;城投债在稳基建重要性提升后,信仰得到充值,再融资政策向好,可关注优质企业的新券及存量券投资机会,但同时我们也提示城投尾部风险,平台间分化比较明显,一是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当地土地市场及地方财力造成的影响,二是要考虑新基建与旧基建的不同,平台也会因业务类型导致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的变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自3月1日开始施行,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注册制,并明确了具体细节由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下称《国办通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 1.  债市新证券法的主要政策变化 1.1  公司债、企业债改注册制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或者发改委注册,由证券交易所或中债登、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审核。《国办通知》指出: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依法由证监会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依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其中,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发改委指定的机构包括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 核准制全面转变为注册制。《国办通知》发布后,证监会和发改委相继发布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和《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明确了公司债、企业债的公开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 1.2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有所放松 新证券法和《国办通知》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做了调整,总体而言有所放松。主要新增的条例包括要求发行主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等,主要删减的条例包括净资产规模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不得再公开发行”等。 1.3  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有所调整 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有所调整,赋予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上市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力。此次新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也有所放松,删减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申请上市条件。同时,赋予了证交所更多的自主决定权力,新证券法中关于此方面的表述: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此外,新证券法删去了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表述,暂停上市制度不再继续。 1.4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更加完善,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新证券法完善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新证券法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应予公告披露的重大事件做了细化规定,具体包括: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扩大。根据新证券法和《国办通知》,注册制监管理念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同时强调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对债券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协助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1.5  明确了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 新证券法明确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欺诈发行等行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的过错和责任认定。据新证券法,对于欺诈发行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此外,新证券法新增了如下表述: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压实了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 2. 信用债市场会有哪些变化? 2.1  减少发行约束,有助债市扩容 新证券法实行后,对于公司债券发行,最大改变之一就是删掉了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对于此,我们点评如下: 1)40%约束条件,在此之前不同部门执行标准各有不同,统一去掉有助于避免监管竞争带来的差异性。企业债属于发改委监管线条下的,公司债属于证监会线条下的,而中期票据、短融都属于银行间协会产品。此前这些公开发行债券的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但具体执行各部门有很大不同,比如企业债在计算该品种总发行规模上限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会用企业净资产*40%减去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中票、短融额度。公司债发行规模上限一般只考虑扣除公开发行的企业债额度。 2)删掉了40%的约束条件,并不意味着没有了发债约束,依然有很多其他标准,比如资产负债率、募集规模限制等。 3)40%约束去掉后企业对负债结构更有决定权,审核关注点会更多放在总的负债压力上面。企业可以选择多种融资渠道,包括债券融资、银行信贷、非标融资、股权融资等,放开发债的40%约束条件,企业可以对自身负债结构更有决定权。 4)删掉净资产规模要求,有助于债市扩容,有助于质地较好的轻资产公司发债融资。当然短时间内较难看到小资产规模的公司大量进入债市,毕竟我国评级体系中对于资产规模仍然看中,小型优质企业还是难拿到较高评级,发债上会有困难或者成本降不下来。 2.2  发债流程有望加速 这一点对于企业债尤其如此。企业债规模近几年有所萎缩。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过去几年规模一直萎缩,而交易商协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所的公司债规模发展迅猛,截至19年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规模分别是10.6和6.9万亿,企业债只有2.4万亿。 过去几年企业债市场萎缩,主要是发行条件限制比较严格,一个是要求发行企业债要对应项目,根据发改委企业债发行审核手册,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少部分补充流动资金。当然关于企业债募集资金投向的问题,近年来已经不断放开,按照发改委3127号文补流比例全面提升至40%。 还有一个拦路虎是审核流程也比较繁琐。在主体发债申报审批流程方面,按发改委3127号文,发债时先由发债企业将相关申报资料报省发改委审核,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只有信用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申请和创新品种债券发行申请,可以不经过省发改委转报。理论审核用时看,信用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和创新品种债券发行这两类,如果债项评级在AA+级及以上,可以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但如果是一般债发行申请,债项评级达不到AA+级,审核用时理论上不超过35个工作日,如果有特定原因,可能还会延长。 注册制后发改委作为监管机构不再负责审核,只负责政策制定,两家预审机构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成为正式的审核机构。未来审核口径有可能会更加市场化导向,审核效率可能会有明显提升,具体流程和审核标准还要看后续细则的出台以及执行层面的进一步明确。 此外,注册制后取消了企业债申报省级转报,简化流程,省级发改委只对项目本身有监管责任,不再对资金端有干预。当然省级发改委现在要审核募投项目并承担责任、防范风险,企业债背后多对应项目,省发改委对项目的审批是会更严格还是会放松,也决定了企业债申报的容易度。总的来说,我们认为企业债申报在前端趋严,后端放松,而前端项目审核也会受到经济走势影响,短期经济下行压力下,项目审核整体有可能会偏宽松些。 2.3  公司债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公募发行吸引力增强 根据新的政策文件,所有拟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募债券均由交易所受理、审核,通过后报证监会注册,大小公募不再做区分。而此前是大公募由证监会审核,小公募由交易所预审核,证监会核准。证监会的审核权下放有助于推动大小公募共同发展。 近年来公司债私募债占比有所上升,15年底的时候占比为34%,截至19年末已经达到45%。此次新证券法实行后,公开发行的门槛有所降低,主要体现在删除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公募公司债发行吸引力增强。 3.  评债市新证券法的实施 注册制有助于推动债市健康发展。短期内政策制定了衔接安排,3月1日前已受理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完成预审核和核准,未受理的新项目虽然是按新实行的政策实行注册制,但发行债券的各项要求和细则短时间里还是会延续此前的规定。 但长期看其深远的影响会逐渐体现出来,注册制后监管机构审核权下放,审核由更加市场化的主体来操作,可以预期未来审核流程会有明显提速,执行标准也会更加市场化导向。而监管机构重心则放在制定规则、维护规则上(比如严惩违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制并非放松监管,新制度下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专业水平都有很高的要求,未来还会看到更多对市场参与主体监督管理和相关制度的建设。而这些制度的搭建和完善,均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率先在债市大力实施,符合支持实体融资的背景。尽管新证券法表明自3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债、公司债发行推进注册制是市场预期之内的事情,但推进速度不可谓不快。除了顺应监管方向之外,或许还有当前实体承压下,支持企业融资、缓解资金短缺的意味。 同时,去掉40%约束或有顺应非标转标的考虑,审核关注点会更多放在总的负债压力上面,企业对负债结构更有决定权。非标转标大背景下,企业可以把非标融资转为贷款融资,也可以转为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放开发行债券的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的约束条件,企业在债务结构上会有更灵活的选择,除此之外可能也是为了支持直接融资工具的发展,和银行信贷业务平衡。 落实到投资上,信用债或将扩容,有助于缓解配置压力。2月以来信用债利差冲高回落,当前已经重回低位,背后的推动力主要是货币政策偏松、配置力量强劲,并非信用的好转。注册制实施之后,通过债券进行融资的主体数量和金额都将有所上升,有助于缓解配置压力。 具体配置上,我们建议关注地产债机会,房企当前融资需求较强、融资政策有概率边际放松,叠加注册制实施利好,可能会有更多新券发行出来,另外考虑到房企调债务结构的需求也比较大,部分房企可能会抓住机会以较低成本的债券融资置换高成本非标融资;城投债在稳基建重要性提升后,信仰得到充值,再融资政策向好,可关注优质企业的新券及存量券投资机会,但同时我们也提示城投尾部风险,平台间分化比较明显,一是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当地土地市场及地方财力造成的影响,二是要考虑新基建与旧基建的不同,平台也会因业务类型导致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的变化。   [详情]

新证券法实施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获交易所受理
新证券法实施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获交易所受理

  原标题: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获交易所受理 ⊙卢丹 ○编辑 朱茵 3月2日,新证券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沪深交易所合计受理了5个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首批“注册制”公司债高效、平稳落地。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首批获得上交所受理的两个公司债项目之一,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和中信证券,申报规模为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深交所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覆盖央企、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累计申报募集资金规模217亿元,牵头主承销商分别为中信建投、兴业证券和中信证券。 从宣布公开发行公司债实施注册制,到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获得受理,仅用了一个工作日的时间。高效的背后,是证监会、交易所5年来持续推进公司债改革所奠定的坚实基础。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证监会的领导,以及交易所一直以来‘准注册制’的执行下,已具备较为成熟的实践和制度基础,所以公司债由‘准注册制’过渡到‘注册制’也非常平稳。”海通证券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 5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上交所秉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遵循债券市场特点和发展规律,切实贯彻注册制理念开展公司债审核工作,着力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了公司债发行规模稳步增长、发行人融资成本不断下降以及助力民营企业融资取得积极进展等成效。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快速获得受理,体现出注册制下交易所审核工作的高效,而与注册制相伴而生的另外一个特点便是透明。 上交所表示,将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通过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反馈,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尤其是对公司经营或者偿债能力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增强审核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上交所还将进一步完善审核政策、要点和流程。以降低发行人沟通和信息披露成本为宗旨,不断更新完善审核规则、标准和审核流程,并提高审核标准发布频次、丰富发布形式、提升发布质量,确保审核工作公开透明,审核流程高效便捷。此外,上交所将严格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继续压严压实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督促证券服务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切实发挥“看门人”的作用。 中金公司债券业务团队有关人士表示,新证券法实施后所推行的公司债注册制发行,是更为市场化的发行方式,在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实质有效”信息的基础上,投资者是否认可发行人公司债券产品成为债券发行成功与否的关键。这一方式符合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是公司债券市场驶入新时代的重要推手,公司债券市场有望迎来新一轮的改革红利。[详情]

五年实践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债注册制稳步启航
五年实践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债注册制稳步启航

  3月1日,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作为新证券法“注册制新政”落地的第一个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注册制启动。2日,中煤能源、华侨城等首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分别获沪深交易所受理,公司债券注册制发行落地。 专业人士表示,本轮证券法修订的核心是全面推进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制改革。此前,公司债券“准注册制”发行的市场化改革自2015年起步,交易所按照注册制理念开展公司债审核,取得显著成绩,为全面推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和实践基础。 “准注册制”成果丰硕 2015年以来,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制度进行了市场化改革。2015年1月,证监会推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公司债券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制度,发行主体由上市公司拓展至非政府融资平台的公司制法人,正式引入非公开发行方式等。 随即,沪深交易所根据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安排,按照注册制理念开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建立了由证券交易所上市预审核、证监会采用简易核准程序的发行监管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健全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有所提高,市场成本下降。海通证券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上述改革非常贴近注册制,可称之为“准注册制”。 “准注册制”实施五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规模持续攀升,创新产品序列不断丰富,预审核机制平稳高效运行,公司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大幅提升。 据中金公司提供的数据,从发行数量和融资规模来看,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共发行8328只公司债券,为2007年第一只公司债券至2014年末公司债券发行总数的6倍以上;发行规模91182.27亿元,为2007年至2014年发行规模的10倍以上,极大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上交所相继推出绿色、扶贫、住房租赁等服务国家战略的创新产品,以及可续期债券、可交换债、双创可转债等股债结合产品,公司债券市场落实国家战略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交易所负责审核 本次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机制等方面的修订,是在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基础上的深化改革,进一步简化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优化了公司债券发行机制。 上交所人士分析,本次证券法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制度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差异性,体现了债券市场的特点与规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由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二是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作出调整。 新增“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条件,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三是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作出调整,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完善了持续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五是压实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等行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在应尽未尽职责等方面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为平稳有序推进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沪深交易所于3月1日分别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交所通知明确,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发行条件、上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及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明确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审核流程以及市场各方的主体责任。深交所的通知同样向市场各方明确了注册制下的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各主体责任等。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注册制发行是更为市场化的发行方式,是服务和效率的提高,但绝不是监管标准、监管要求的降低。注册制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宽进严管,更注重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上交所表示,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上交所将继续优化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一是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通过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反馈,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尤其是对公司经营或者偿债能力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增强审核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二是进一步完善审核政策、要点和流程。以降低发行人沟通和信息披露成本为宗旨,不断更新完善审核规则、标准和审核流程,并提高审核标准发布频次、丰富发布形式、提升发布质量,确保审核工作公开透明,审核流程高效便捷。三是严格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继续压严压实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督促证券服务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四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投资意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治理约束机制。 中金公司表示,新证券法的颁布施行和注册制发行的推行,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我国债券市场将沿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之路,更为高效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详情]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出炉 累计募资超过300亿元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出炉 累计募资超过300亿元

   证券时报记者 张婷婷 3月2日,即公司债、企业债券公开发行全面施行注册制后的首个工作日,中信建投证券和中信证券联合担任主承销商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上交所同意受理,成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首单获得交易所受理的公司债项目,拟募资规模不超过100亿元。 据记者统计,这天,两大交易所受理的注册制公司债至少有5单,累计募资金额不超过322亿元,除了中信建投证券担任两单主承销商外,兴业证券、中信证券、大同证券分别担任相关债券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任两债主承销 在上交所受理首单注册制公司债申报的同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深交所受理,为深交所首单注册制下的公司债申报,拟发行金额20亿元,由中信建投证券担任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证券法》修订案自2019年末通过以来,公司就在主动学习注册制定位导向,公司会坚持“让最好的企业成为我们的客户,让我们的客户成为更好的企业”的业务理念,未来将持续以客户为中心、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专业服务。 3月1日,在新《证券法》实施的首日,证监会发布通知表示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同时,还对公司债公开发行条件做出调整,比如新增“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条件,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并且,还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作出调整,删除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等条件,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券业人士普遍认为发行条件较此前进一步“宽松”。 记者了解到,上述券商在筹备这两单债券发行上市的过程中,已经按照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比如将面向“合格投资者”变为“专业投资者”。不过,在公司债发行条件中,这些债券都满足公司债原有发行条件。 两交易所受理5单债 据记者统计,3月2日,两大交易所首批注册制公司债至少有5单,累计募资金额不超过322亿元。除了上述两个“首单”之外,由兴业证券担任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等6家券商联合承销的华侨城集团195亿元公司债券获深交所受理;由中信证券担任主承销商的蓝帆医疗2亿元公司债券获深交所受理;由大同证券担任主承销商的欣捷投资控股集团5亿元公司债券发行获上交所受理。 梳理发现,这5单公司债中,中信证券参与3家公司债的发行。中信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中信证券境内债券承销规模超万亿,市场份额、承销家数均排名同业第一,《证券法》的修订以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为中信证券在新阶段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了新的契机,中信证券将根据相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切实发挥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 中信建投证券和中信证券在债券发行注册制首日表现较为抢眼,而就2019年主承销公司债规模来看,中信建投证券和中信证券同样位居前二。其中中信建投证券以3381.12亿元的承销规模,独占13.26%的市场份额;中信证券以2019.60亿元的承销规模,排名行业第二,占7.92%的市场份额。 光大证券研报认为,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放松了发行条件,无疑会刺激企业债券、公开公司债券的发行,未来预计这两类债券的净供给将会上升。这一改革也是“宽信用”政策的延续,从融资端刺激信用扩张,有效改善债券融资过度萎缩的困境,同时增加融资供给亦是稳投资的重要抓手,未来随着信用债发行的增多,一定程度上也能改善实体经济融资环境。 预计品种、供给量双升 自3月1日起,公司债公开发行将此前延续五年的“交易所上市预审核、证监会核准”的发行监管制度,优化为“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报证监会发行注册”的程序,同时对上述发行条件进行了增减。 一家券商债券发行负责人认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原来大公募公司债由证监会审核,小公募公司债由交易所预审核,证监会核准。现在取消大小公募之分,统一由交易所审核,在证监会注册,证监会的审核权下放。 中信证券分析师明明表示,边际上看,发行债券的准入门槛低,债券发行量有望增加。后续观察具体政策落地情况对发行人再融资情况和债券市场供给的影响。在此之前,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多为中长期品种,期限长于一年。目前一般公司债存量票面总额3.91万亿元,票面总额占比8.82%。此次放开后,公司债品种有望丰富,供给量有望提升。 他还进一步表示,本次新规在强调市场化运作的同时,也强调中介要尽职履责,扩容不代表放任风险,此举有益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详情]

债市全面开启注册制 信托公司擅长非标仍有市场
债市全面开启注册制 信托公司擅长非标仍有市场

  证券时报记者 杨卓卿 债券市场全面开启注册制。 3月1日,发改委发布通知明确,企业债券发行全面施行注册制,并明确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包括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等。 同日,证监会也发布通知明确,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发布通知,明确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 毫无疑问,债市全面实施注册制可以简化发行流程、提高发行效率,有利于扩大企业债券的融资,未来整个债券市场的上行空间有望增大。那么,这对于以非标融资为重头业务的信托公司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呢? 对信托影响有限 沪上一位资深信托从业者对记者表示:“从当前的社会融资结构来看,债券占比还是比较低,扣除政府性及政策性债券,通过债券获得融资的企业仍是少数,多数企业还是通过银行贷款。债券发行从核准制度改为注册制,显然已落后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是一种政策倒逼。” 上述人士分析称,对于企业来说,债券融资途径通畅、便捷了些,可能会减少对融资类信托需求。但对信托工具需求可能并不会减少,这里面有几个因素:第一,企业整体债务率已经达到一个高位,加杠杆的主体更多是政府,企业加杠杆面临宏观约束和微观制约;第二,存量债务结构调整,“非标转标”,企业对融资类信托需求会减少;第三,信托作为一种灵活的资源整合金融产品,具备丰富的想象力,不仅可以为企业家解决一般融资问题,还能提供降低负债率、盘活存量资产、财富传承、员工持股、企业年金等服务。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分析,“短期看,我觉得影响不大,非标的对象很多是中小企业、民企等企业,受到债券市场资金偏好等因素制约,这部分融资主体短期仍很难进入债券市场。长期看,债券市场融资功能增强,市场准入更加便利,有利于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分流部分非标客户。不过,非标融资的多元功能以及架构设置灵活性还是债券融资所无法取代的,更多需要看企业融资目的来选择融资渠道。” 博人金融创始人宋光辉认为,这些年里,能够发债的优质客户已经出现较强的“金融脱媒”势头,未来将会愈演愈烈。所以债市开启注册制将使银行业务受到冲击,而对信托公司影响相对较小。“因为信托业务本身就是在银行的信贷业务和证券的债券业务的狭缝中发展起来的。信托当前的业务,属于利基市场。在国外的金融产品里,和国内信托业务最为相近或是竞争最强的业务是CDO。CDO的客户都是投资级以下的客户。这些客户通常不能够直接发行信用债券,需要金融机构更深入的治理,比如说地产项目融资中对于抵押品的监管、对于资金用途的监管。而信托机构当前的地产业务中,就提供了这类治理。这和证券公司承销地产公司信用债券的模式完全不同。”他说。 信托发力债券业务 根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20年2月末,中国98.95万亿元债券中,企业债2.31万亿元,占比2.33%;公司债7.16万亿元,占比7.23%;其中一般公司债3.91万亿元,私募债为3.24万亿元。 注册制的开启,对债市影响深远。业内人士认为,债市全面实施注册制可以简化发行流程、提高发行效率,有利于扩大企业债券的融资,未来整个债券市场的上行空间有望增大。 在此之前,由于资管新规对非标产品形成较大约束,以“债券”为代表的“标品”逐步受到信托公司的重视,以此提高标准化业务水平,推动机构转型升级。 据了解,除了参与债券二级市场投资,资产证券化、债券承销等也是信托公司目前开拓债券业务的主要方式。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截至2019年3季度末,投向证券市场的信托资金余额为2万亿元,其中有高达1.3万亿元投向债券市场。 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例,信托公司的主要参与方式主要包括担任受托人和特殊目的机构(SPV/SPT)、形成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底层信托受益权资产(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担任受托人/发行人参与资产支持票据业务。2019年以来,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资产支持票据(ABN,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增长迅速,在该领域,华能信托、五矿信托、平安信托等公司表现相对突出。[详情]

企业公司债进入注册制时代 信用债开启新一轮增长期
企业公司债进入注册制时代 信用债开启新一轮增长期

  原标题:企业债公司债进入注册制时代 信用债开启新一轮增长期 中国信用债市场已进入新时代。 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生效,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同时发文称,企业债、公司债将实行注册制。两部委的发行新规,均延续了新《证券法》的要求,债券发行取消了“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规定。 企业债、公司债是构成信用债的重要主体。记者根据Wind统计,截至2月末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信用债(企业债、公司债、短融、中票、PPN)存量余额20.65万亿,其中企业债2.3万亿,公司债7.1万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解到,本次发行机制改革将使发债效率提升,缩短发债周期。另一方面,将助推信用债市场开启新一轮的增长期,其中企业债发行规模可能回升更大,一定程度上助力宽信用、稳增长。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后发改委监管的企业债、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与交易商协会(央行)监管的中票、短融、PPN的发行机制趋同,债市的统一监管再进一步。 “(企业债、公司债)注册制的推出标志着债券市场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技术副总监张伊君表示,“不同券种注册标准逐步趋同,和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的落地,将共同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市场亦反馈迅速。3月2日,由中信证券主承销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材料已成功提交上交所并获受理,成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迎来注册制后首单获受理的公司债券项目。同日,中债登亦开展企业债券受理工作。 信用债发行规模将上升 近年来信用债市场的格局已悄然生变。交易商协会监管的中票、短融、PPN年发行规模一直维持在5万亿左右;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2015年异军突起,当年发行规模增至2.7万亿,此后回落至年发行规模1-2万亿之间;发改委监管的企业债年发行规模从2016年的6000亿下降至2019年的3000亿左右。 “企业债实行核准制,发行效率相对较低,对项目的要求又高,这几年已不是券商的主要着力点,因此2015年来发改委企业债发行规模日趋萎缩。”北京某中型券商投行部人士表示。 3月1日,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同时发文通知,将企业债、公开发行的公司债改为注册制。上交所、深交所亦下发相关通知,明确相关事项。如深交所明确,注册制实施后,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债券,所有拟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均由深交所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同时,还明确公司债不再执行暂停上市制度。 随着此次注册制改革的实施,公司债、企业债发行制度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比如债券发行效率将大幅提升,发债周期将明显缩短。市场人士预计,实行核准制之时,企业债券发行一般需要2个月到6个月不等的时间,个别可能会更长。但推行注册制之后,所用时间可能压缩至2周到2个月。 前述券商投行人士称,几类券种中企业债审核流程较为繁琐,因此之前一部分准备发企业债的企业会选择发公司债或者中票,但本次注册制改革后中间环节减少、效率提升,企业债的发行规模有望明显增加。 中金证券固收分析师王海波表示,虽然此次企业债和公司债同时实施注册制,但企业债的改革力度相对更大,取消省级发改委转报环节之后,申报环节也大大缩短,短期内企业债发行有望扩容。由于企业债发行人绝大多数是城投,整体有利于城投的再融资。 一些细节也值得关注。2014年版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等条件,但新修订的《证券法》删除了这一规定。本次发改委企业债、证监会公司债的发行新规,均延续了新证券法的发行条件,取消了这一规定。 “为了符合这一规定,之前发债各种腾挪。比如交易所的额度认定包含公募公司债和企业债,但不考虑私募公司债和协会品种。因此有时为了不突破交易所认定的40%比例,就会发中票去规避。”前述券商投行人士称,“现在这条取消之后,发行额度不再受到限制。” 广发证券测算称,目前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大于35%的主体有48家。删除主体评级为A+及AA-的公司后,还剩31家。这些主体有望在短期内受益,拉长时间来看,受益主体将不断增加。 一些市场人士也担心,一些低评级(AA以下)主体仍难以发债。张伊君称,如注册条件进一步放宽信用等级限制,那么信用结构性分层将常态化。换言之,更多不同类型的企业有望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债券定价将更趋于市场化,高收益债市场也将加速形成。 “这一改革也是‘宽信用’政策的延续,从融资端刺激信用扩张,有效改善债券融资过度萎缩的困境。”光大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张旭称,“同时增加融资供给亦是稳投资的重要抓手,未来随着信用债发行的增多,一定程度上也能改善实体经济融资环境。” 债市统一监管再进一步 在此之前,交易商协会(央行)监管的中票、短融、PPN等债务融资工具已实行注册制,企业债、公司债实行注册制改革后,三者的发行机制趋同,债市统一监管再进一步。 长期以来,中国债市存在市场分割的局面,业内称之为“九龙治水”。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不同的债券品种则由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等多个部委分别监管,不同的监管模式也产生了差异化的业务标准,增加了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不公平,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监管套利。 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债券监管部门的协调监管工作开始变得更加有效。2018年8月,国务院金融委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首度提出“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两年来,随着债券信用评级行业互联互通、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等措施的推出,债券市场统一监管已经形成大致框架。 对于本次注册制改革,张伊君认为,不同券种注册标准逐步趋同,和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的落地,将共同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张伊君表示,债券注册制加速推动多层次信用债市场的成型。在信用分层常态化下,不同层级的发行人如何进行分类注册,如何针对各自的信用风险特征探索交易机制的完善,尤其是违约债券交易机制的完善,还将是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任务。 [详情]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获受理 将大幅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首批注册制公司债获受理 将大幅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原标题:首批适用“注册制”公司债获交易所受理 制度变革将大幅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证券日报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3月2日,新证券法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中煤能源公开发行公司、欣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券发行获上交所同意受理,同时,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深交所同意受理,成为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首批获得交易所受理的公司债项目。 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3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 据悉,自2015年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制度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以后,公司债发行程序已经比较接近注册制。上交所表示,新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六点,一是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二是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作出调整;三是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作出调整;四是完善了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五是压实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 招商证券首席债券分析师尹睿哲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债由核准制改成注册制,发债条件边际有所放松。具体来看,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中,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等条件;二是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中,删除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理论上标准化融资成本会更低一点,有助于其拓展融资渠道,改善信用环境。对于市场来说,也符合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方向。”尹睿哲表示。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注册制实施后,公司债的审核程序更加简便透明,有助于发行规模进一步提升,对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有较强的积极意义。“对实体经济来说,注册制也有利于企业化解融资约束,无论是疫情期间防范金融风险,还是后续助力稳增长,都有积极作用。” “公司债准入门槛降低后,超短期限公司债券变为可能,品种进一步丰富;其次,实施注册制,也将加速债券发行进程。”财达证券总经理助理、地方政府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胡恒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预计债券发行量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信用债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 同花顺iF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2日,沪深交易所共发行375只公司债,同比增长86.57%,合计发行规模为3657.86亿元,同比增长69.1%。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哲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除了扩大公司债的发行规模,也将降低优质企业的融资成本,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对于公司债的发行利率,李奇霖表示,要取决于债券市场的整体表现。“当债券市场处于牛市的时候,供给压力不会是大问题。当前机构普遍存在一定的配置压力,信用利差压缩至历史低位,发行利率预计不会受到供给扩容的影响。” 胡恒松表示,注册制带来的制度变革将增强资本市场的服务能力,更大的发挥优势,改善融资环境,预计未来直接融资的比重将会大幅提升,达到更加及时、有效地为实体经济输血效果。 公司债的发行门槛降低,但是对发行人的信披要求更高,交易所对发行过程的监管更严,“申报即纳入监管”。 刘哲表示,未来债券市场的监管重心,将从以准入审核为基础的时点监管,进入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过程监管,更加强化发行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加大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详情]

企业债发行效率将大幅提升 年内发行总额或超6000亿
企业债发行效率将大幅提升 年内发行总额或超6000亿

  原标题:企业债发行效率将大幅提升 年内发行总额或超6000亿元 来源:证券日报 主持人于南: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交所、深交所就启动了在注册制框架下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受理工作。国家发改委也印发了《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债、企业债市场进入提高发行效率,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新时代。更加高效、完善的债券市场,也将赢得更多国际投资者。 本报记者 苏诗钰 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债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责任、落实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监管职责等六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从发行条件来看,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技术副总监张伊君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政策的印发,标志着债券发行的市场化进一步提升,市场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容。债券发行注册制的实施,减少了中间的核准环节,有助于提高发行效率。 财政部专家库专家、360政企安全集团投资总监唐川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番发改委与证监会同时发文,明确企业债和公司债的注册制事宜,可以说是新证券法实施后,证券监管新时代的重要标志性举措。此番改革之后,企业债券融资的效率将会有明显提升,对企业而言,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都能进一步降低。整体而言,债券发行注册制全面匹配了减税降费和简政放权的政策要求。无疑,优质企业将会从中获益。 上海财经大学量化金融中心主任曹啸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注册制的实施显然简化了发行流程,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发债效率。同时新证券法删去了有关净资产及累计债券余额的限制条件,有利于质地良好的轻资产公司发债,并让发行人自行决定负债结构,未来债券市场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扩大。 《证券日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信息梳理发现,今年以来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已批复的企业债券规模超500亿元。唐川表示,在注册制的影响下,预计2020年企业债发行总额有望超过6000亿元。 《通知》还提出,要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监管理念,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过指定的渠道披露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中介机构应对债券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协助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受理审核机构可对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进行督促检查。 曹啸表示,企业债实施注册制需要注意加强信息披露,建立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核心、以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为基础、以市场自律管理为保障的债券发行和信息披露机制。企业融资难度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企业更需要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发行债券,切勿盲目融资。此外,要加强投资者审慎投资理念,投资风险自负。 唐川表示,企业债实施注册制,对监管层而言,最大的工作重点还是要做好风险控制。当然,其管理模式要从原来的直接管控过渡到让企业协同服务机构做好自律性控制。未来,监管层需要依据新时代的资本市场发展要求和市场环境设计好管理框架,提高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违规成本,逐步引导企业适应并匹配到注册制模式下的金融市场。 张伊君表示,债券发行启动注册制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债券市场增量提质意义深远。不同券种注册标准逐步趋同和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的落地,将共同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同时,信用分层常态化下,不同层级的发行人如何进行分类注册,如何针对各自的信用风险特征探索交易机制的完善,尤其是违约债券交易机制的完善,还将是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任务。[详情]

中金固收:债券准入门槛降低 信披和投保制度完善
中金固收:债券准入门槛降低 信披和投保制度完善

  来源:中金固定收益研究 原标题:【中金固收·信用】债券准入门槛降低,信披和投保制度完善 ——新《证券法》及相关通知点评  20200302 作者 王海波分析员,SAC执业证书编号:S0080517040002   SFC CE Ref: BPC512 许艳分析员,SAC执业证书编号:S0080511030007;SFC CE Ref: BBP876 事件 2020年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下称实施通知)。2020年3月1日,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证监会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随后,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发〔2020〕1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号)。 评论 一、新证券法为公开发行债券实行注册制提供法律依据 2019年12月28日经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并规定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证券法对债券发行方式、要求、上市交易条件、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等做了修订以及补充(图表1)。对于债券市场来说,值得关注的主要变化包括: 1.明确公开发行证券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相关范围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新的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由于此前公司债已采取简化审核,私募公司债更是备案制;该条对于企业债发行影响较大,详见后文分析。 2.简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删除对净资产要求和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要求。新的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删除了旧证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四条规定。同时在募集资金用途方面删除“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新增“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另外在实施通知中规定“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3.删除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条件,相关要求按照交易所规则执行。在上市交易方面,新证券法删除了债券上市交易和报送文件相关要求“(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新增“第四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第四十八条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4.新增信息披露章节,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并规定相关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新证券法第五章为新增内容,涉及第七十八条到八十七条。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新增投资者保护章节,规定证券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提供相应产品服务。对于债券,应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相应运行规则等,同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使包括在债券违约时代理诉讼等相关职责。新证券法第六章也为新增内容,涉及第七十八条到九十五条。其中第八十九条规定“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6.法律责任方面,相应违规违法行为处罚更为细致严格。比如针对信息披露违规方面,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对中介机构违规处罚方面,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二、发改委、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开发行债券注册制具体实施细则,标志着公开发行债券进入注册制时代。 企业债券方面,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全面施行注册制,明确注册机关以及审核机构以及再次强调新证券法和实施通知中相关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责任,明确省级发改委部门监管职责。 1.发改委是注册机关,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发改委文件第一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发行企业债券应当依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企业债券的受理、审核。其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 2.取消省级转报环节,但是省级发改委仍对募投项目负责。发改委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取消企业债券申报中的省级转报环节。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募投项目出具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和产业政策的专项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属地管理优势,通过项目筛查、风险排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做好区域内企业债券监管工作,防范化解企业债券领域风险。” 3.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也应做相应的尽职调查和督促检查工作。文件第三条规定“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监管理念,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我委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的渠道披露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中介机构应对债券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协助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受理审核机构可对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进行督促检查。” 公司债券方面,证监会规定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并明确沪深交易所是审核和监督主体,有着债券注册制发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能。 1.证监会是注册机构,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具体审核标准、审核程序、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等相关事宜,明确材料报送及操作流程等均由沪深交易所明确。 2.沪深交易所也承担监督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责任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沪深交易所督促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同时应当督促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公司债券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实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的同时,证监会将加强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持续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相关申请文件沿用现有规定,但审批除满足证券法和实施通知要求以外,还需满足交易所上市条件。交易所文件规定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同时审核中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另外交易所将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尽快制定、修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规则等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 4.沪深交易所取消暂停上市制度。上交所文件中第七条和深交所文件中第三条分别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沪深交易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债券,发行人按照《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9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确定交易方式并及时公告。” 三、影响点评 总的来说,新《证券法》核心精神的准入标准放松,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信披和履职义务更严格,最终对于发行量的影响取决于主承等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资质的认可,因此大概率中高等级和城投发行量会有提升,而低资质民企发行量难有明显起色。此外,由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信披违法处罚力度增强,加上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有助于违约后处置和缓解恶意逃废债行为,不过具体执行仍然任重道远。 1.取消公开发行债券净资产40%额度限制,企业直接融资特别是公开发债限制减少。注册制简化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注册流程,提高注册效率,未来公募债券市场,尤其是企业债或出现扩容,整体有利于城投再融资。本次证券法修订将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40%的要求删除整体有利于企业获取更多的直接融资额度,也符合过去几年监管非标转标大的政策方向。但是过去几年由于债券市场三头监管,各监管机构在执行上述标准时也并不一致,比如短融超短融并未计入上述限制,公司债发行计算时也并未考虑交易商协会发行中票的情况等。此条删除之后,可能有利于对于单一市场比较依赖的发行人的债券融资,比如一些交易所融资较多的房地产企业。但是结构上来看,并不是所有企业均会受益于此项改变,我们认为中高资质的发行主体因市场需求更好而受益更多,低资质企业能否受益仍取决于市场风险偏好的情况,在当前信用风险仍频发的环境下,受益有限。从当前的审批效率来看,由于交易所2015年以来就实行由证券交易所上市预审核、由证监会采用简易核准程序的发行监管制度,所以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一样,审核效率都比发改委审批企业债的效率要高,债券发行人也更倾向于发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品种。此次虽然企业债和公司同时实施注册制,但企业债的改革力度相对更大,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审核虽然标准短期内可能不会完全一致,但整体审核效率会大大增加。同时不需要省级发改委转报之后,申报环节也大大缩短,短期内我们或有望看到企业债发行扩容。由于企业债发行人绝大多数是城投,整体有利于城投的再融资。 2.另一方面,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责任义务提高,可能使得其对于高风险债券的承销托管意愿下降。如前文所述,新证券法规定“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并且对于中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均有较为严格的处罚。这可能使得主承等中介机构在承销时更注意勤勉尽责、文档留痕,不仅可能增加一定工作量还有承担较大责任的风险,因此中介机构在高收益债或者民企债承销时可能更多衡量承销收入和相应承担的责任,对于低资质债券承销意愿可能下降。 3.把信息披露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到重中之重,为后续债券市场制度建设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本次证券法修订根据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出现的诸多问题的一次全面审视,尤其是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个章节的内容,同时加大资本市场各参与人或机构违规违法的惩处力度,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为打造规范、透明、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也为后续信用债市场基础设施类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引和依据。不过由于中国信用债市场仍为新兴市场,特别是2018年以来才出现大量违约,投资者保护和违约处置的制度完善和实际执行的成熟仍然任重道远。 [详情]

注册制公司债来了 债市有哪些影响?
注册制公司债来了 债市有哪些影响?

  原标题:注册制公司债来了,债市有哪些影响? 来源:经济日报 3月1日,超过1万亿元市场规模的企业债、公司债开始实行注册制。经历了13年的核准制,我国企业债公司债发行改为注册制,企业债发行迈出更加市场化的一步。Wind统计,截至2020年2月末,中国98.95万亿元债券中,企业债2.31万亿元,占比2.33%;公司债7.16万亿元,占比7.23%;其中一般公司债3.91万亿元,私募债为3.24万亿元。对于债券市场来说,这样的注册制将带来哪些变化? 公司债企业债发行有多方面改变 具体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明确了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一是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是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三是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四是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细则变动方面,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二是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作出调整;新增“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条件,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三是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作出调整,删除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等条件,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四是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一是将核准改为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五是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等行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在应尽未尽职责等方面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3月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沪、深交易所同时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 债市将有三大变化 市场分析人士表示,注册制有望给中国债市将迎来三大变化:一是发债周期将缩短。市场人士初步判断:实行核准制之时,企业债券发行一般需要2个月到6个月不等,个别可能会更长。推行注册制之后,所用时间可能将大大压缩至2周到2个月(具体会根据企业资质、申报品种等有所不同)。 二是取消省级转报环节,提高发债人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16年开始,每年评选出一批在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如今,企业债券发行全面施行注册制后,意味着所有城市的企业债发行都简化了此环节。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改变将提升发行人发行企业债的积极性。这对于券商而言也是利好,因为“此前由于企业债审批流程长、审批严格,中介机构可能会优先推荐发行人发行私募债等品种”。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责任。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监管理念,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我委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的渠道披露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中介机构应对债券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协助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受理审核机构可对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进行督促检查。简而言之,企业债注册制改革后,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责任都强化了。 中国债市国际化提速 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发行了397只公司债和企业债,目前有24只正在发行中还未公布利率外,其余373只平均票面利率为5.21%可见年后公司债和企业债融资成本明显大幅下降。具体公司上,今年新发行的397只债券共涉及319家公司,其中远东租赁发行的债券规模最大,4只债券融资80亿元。此外国家能源集团、天津城投集团等4家发行规模均在50亿或以上。另外还有恒大地产、金隅集团等40家发行规模达20亿或以上。 在政策支持下,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规模也较大。Wind数据显示,在所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中,合计融资达5210亿元(极少数正在发行的债券以计划发行规模计算),较去年同期仅有232只债券完成发行,发行规模2399.45亿元有大幅上升。截至2020年2月末,中国存量债券规模约为98.95万亿人民币,其中国际投资者持债规模约为2.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2%。 从另一个视角看,中国债券市场国际化步伐有望提速。摩根大通此前公告称,自2月28日起,以人民币计价的高流动性中国政府债券将被纳入摩根大通旗舰全球新兴市场政府债券指数系列,纳入将在10个月内分步完成。机构预计,此举或带来逾200亿美元的资金流入中国债市。 1月份海外投资者对中期票据的持有量增加了120亿元,显示出对中国信用债券兴趣的增加。目前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中占比仅略超2%,仍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对外开放依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意味着国际投资者看好中国经济的前景、看好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中国债券市场不断扩大开放的背景下,国际投资者持续看好中国经济发展前景和资本市场潜力。尽管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短期运行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但中国经济潜力大、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国际投资者还是积极配置人民币计价资产。(经济日报记者 周琳)[详情]

广发固收:注册制 哪些发债主体可能受益?
广发固收:注册制 哪些发债主体可能受益?

  原标题:【广发固收】注册制,哪些发债主体可能受益? 来源: 郁言债市 文:刘郁 核心观点 随着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生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与此同时,发改委也发布了《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企业债发行也实施注册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限制取消。新证券法中,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由原来的六条,简化为了当前的三条,其中比较重大的变化是“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这条约束力比较强的限制取消。而证监会公司债及发改委企业债的发行新规,均延续了新证券法的发行条件。 我们计算了原有证监会公司债要求的累计债券余额(包括公开发行一年以上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并且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余额全额计算,然后除以最近一期净资产,以判断哪些主体在证监会公司债市场可能受益较大。文中给出了这一比例超过35%主体名单,这些主体有望在短期内受益,拉长时间来看,受益主体将不断增加。 风险提示:政策实行不及预期 1、公司债、企业债均实行注册制,发行条件放松 随着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生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与此同时,发改委也发布了《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企业债发行也实施注册制。 新证券法中,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由原来的六条,简化为了当前的三条,即(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比较重大的变化是,取消了一些明确的量化限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尤其是“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这一条对于发债企业的约束力比较强。 而证监会公司债及发改委企业债的发行新规,均延续了新证券法的发行条件,与之前规定相比,比较大的变化同样是“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规定的取消。 2、40%限制取消,利好部分主体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本次公司债和企业债注册制发行的实施,可能受益较大的是原有累计债券余额接近或大于净资产40%的那部分主体。不过由于企业债对于城投净资产要求较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园、事业单位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作为资本注入,对于已注入的,在计算发债额度时,必须从净资产中予以扣除,我们暂时无法快速计算各主体企业债的额度。 因而,我们计算了原有证监会公司债要求的累计债券余额(包括公开发行一年以上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并且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余额全额计算,然后除以最近一期净资产,以判断哪些主体在证监会公司债市场可能受益较大。 根据我们的计算,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大于35%的主体有48家。删除主体评级为A+及AA-的公司后,还剩31家,具体如表1所示。其中,存在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大于40%的情况主要是由发行人后期净资产减少导致。这些主体有望在短期内受益,拉长时间来看,受益主体将不断增加。 风险提示:政策实行不及预期[详情]

企业债、公司债实施注册制 债市直接融资功能加强
企业债、公司债实施注册制 债市直接融资功能加强

  原标题:企业债、公司债实施注册制!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加强 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实施。同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企业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发行企业债券应当依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企业债券的受理、审核。其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两家机构应尽快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受理审核标准等配套制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3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称,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修订后的《证券法》、《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等。2020年3月1日前证券交易所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项目,按照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据Wind统计,截至2020年2月末,中国98.95万亿元债券中,企业债2.31万亿元,占比2.33%;公司债7.16万亿元,占比7.23%;其中一般公司债3.91万亿元,私募债3.24万亿元。自3月1日起,万亿市场规模的企业债、公司债实行注册制。有关专家表示,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意味着发债周期将缩短;取消省级转报环节,提高发债人积极性;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责任都强化了。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大多数债市专家认为,注册制将给中国债市带来重大变化,主要变化将在于:公司债和企业债融资成本将进一步下降;政策支持下,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规模进一步扩大。这表明,债券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将加强。 另一方面,中国债市将进一步国际化。数据显示,1月份海外投资者对中期票据的持有量增加了120亿元,显示出对中国信用债券兴趣的增加。目前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中占比仅略超2%,仍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对外开放依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相关研报认为,2020年境外机构配置中国债券的力度会明显上升,规模可能达到7000亿元甚至1万亿元。(经济日报记者 祝惠春)[详情]

中信证券:企业债注册制 省级发改部门应配套工作机制
中信证券:企业债注册制 省级发改部门应配套工作机制

  原标题:中信证券明明:企业债发行实施注册制 省级发改部门应建立配套工作机制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3月1日起,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当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企业债券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 新证券法中,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通知》同时明确,按照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取消企业债券申报中的省级转报环节。市场人士普遍认为,企业债发行实施注册制,减少了中间的核准环节,有助于提高发行效率。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表示,本次改革将对企业债市场产生正面影响。“由于企业债募集资金要对应配套募投项目,今年的基建项目增加,带动募投项目增加,或将导致企业债市场规模上行。此外,取消了省级发改部门报转环节将节省效率,但报批立项还是要结合符合要求的募投项目进度。因此新法虽然利多明显,但是企业债市场规模可能不会立即大幅上升,仍需关注后续监管政策的细则。” 此外,虽然企业债实行注册制,但省级发改部门需要审核募投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通知》具体要求,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省级发改部门应对募投项目出具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和产业政策的专项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还要通过项目筛查、风险排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做好区域内企业债券监管工作,防范化解企业债券领域风险。 明明建议,省级发改部门应建立配套注册制项目审核的内部工作机制流程。 注册制监管理念的核心是信息披露,《通知》强化了对发行人的信批要求。明明表示,期待央行牵头起草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早日出炉,同时要与公司信用,甚至董监高的个人信用挂钩。此外,注册制背景下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也应进一步完善。(常佩琦)[详情]

注册制公司债先行!中国债市正经历三大变化
注册制公司债先行!中国债市正经历三大变化

  来源:万得债仕邦 原标题:注册制公司债先行!中国债市正经历三大变化 Wind统计,截至2020年2月末,中国98.95万亿元债券中,企业债2.31万亿元,占比2.33%;公司债7.16万亿元,占比7.23%;其中一般公司债3.91万亿元,私募债3.24万亿元。 万亿市场规模的企业债、公司债自3月1日起开始实行注册制。 公司债注册制细则变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明确了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四、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细则变动方面,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 二、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作出调整;新增“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条件,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 三、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作出调整,删除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等条件,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四、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一是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 五、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等行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在应尽未尽职责等方面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3月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沪、深交易所同时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 公司债市场将有哪些变化? 2007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场化的发行方式,确立企业的发债条件。 13年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企业债发行迈出更加市场化的一步。中国债市将迎来三大变化: 一、发债周期将缩短。 市场人士初步判断:实行核准制之时,企业债券发行一般需要2个月到6个月不等,个别可能会更长。推行注册制之后,所用时间可能将大大压缩至2周到2个月(具体会根据企业资质、申报品种等有所不同)。 二、取消省级转报环节,提高发债人积极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16年开始,每年评选出一批在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如今,企业债券发行全面施行注册制后,意味着所有城市的企业债发行都简化了此环节。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改变将提升发行人发行企业债的积极性。这对于券商而言也是利好,因为“此前由于企业债审批流程长、审批严格,中介机构可能会优先推荐发行人发行私募债等品种”。 三、强化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责任。 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监管理念,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发行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我委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的渠道披露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中介机构应对债券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协助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受理审核机构可对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进行督促检查。 简而言之,企业债注册制改革后,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责任都强化了。 中国债市改变进行时 首先,今年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成本都不高,尤其是年后进一步下降。 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发行了397只公司债和企业债,目前有24只正在发行中还未公布利率外,其余373只平均票面利率为5.21%可见年后公司债和企业债融资成本明显大幅下降。 具体公司上,397只债券共涉及319家公司,其中远东租赁发行的债券规模最大,4只债券融资80亿元。此外国家能源集团、天津城投集团等4家发行规模均在50亿或以上。另外还有恒大地产、金隅集团等40家发行规模达20亿或以上。 其次、政策支持下,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规模也较大。 Wind数据显示,在所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中,合计融资达5210亿元(极少数正在发行的债券以计划发行规模计算),较去年同期仅有232只债券完成发行,发行规模2399.45亿元有大幅上升。 第三,中国债市进一步国际化。 截至2020年2月末,中国存量债券规模约为98.95万亿人民币,其中国际投资者持债规模约为2.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2%。 1月份海外投资者对中期票据的持有量增加了120亿元,显示出对中国信用债券兴趣的增加。 目前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中占比仅略超2%,仍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对外开放依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中金公司研报称,中国债券是全球估值洼地,境外机构看好中国债券的配置价值,一旦时机合适,境外机构就会持续增持。该机构做的一项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接受调查的债券投资人士认为,2020年境外机构配置中国债券的力度会明显上升,规模可能达到7000亿元甚至1万亿元。 (Wind 资讯综合自证监会官网、新浪财经、券商研报等)[详情]

东方金诚:债券发行注册制启动 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容
东方金诚:债券发行注册制启动 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容

   来源:东方金诚作者:研究发展部 张伊君 刘暮菡 原标题:重磅 | 债券发行注册制按下启动键 市场规模有望迎来进一步扩容 引言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为有效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发改委、证监会、交易所相继出台了系列配套制度,包括《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标志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注册制正式启动,债券发行的市场化进一步提升,市场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容。 一、更新要点   本次债券市场配套制度的更新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1.创新监管方式。 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调整了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体制,由原来的事前准入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债券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依法由证监会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由证监会注册;依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受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核后,由国家发改委注册。 3.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成为注册制框架下对债券进行监管的核心。本次相关配套制度中进一步强化了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二、市场影响   新证券法的施行和相关配套基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债券市场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对市场参与各方均影响重大: 1.注册制提高债券发行效率和市场规模,更多发行人迎来债券直接融资的机会和空间。 债券发行注册制的实施,减少了中间的核准环节,有助于提高发行效率。此外,本次发行条件的调整,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发行额度限制条件。 此次配套制度的出台非常重视无缝衔接,大概率不会因为切换到注册制导致发行人额外的操作。同时,我们预计,注册条件的逐步放宽,将带来如下的影响:(1)发行周期有望缩短,发行效率将有实质性提升;(2)净资产和累计债券余额限制条件的取消,助推信用债市场开启新一轮的增长期;(3)如注册条件进一步有序放宽信用等级等限制,信用结构性分层常态化,更多不同类型企业或将迎来债券直接融资机会,债券定价更趋于市场化,高收益债市场加速形成。 同时,我们注意到,注册制并未豁免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专项核查,债券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用途仍应符合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们预计注册制下的负面清单管理将进一步机制化和透明化。 2.注册制强化了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需提高信息披露和沟通交流意识。 本次配套制度明确了债券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并将逐步将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追究落实到位。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的强化,债券发行企业应更加有“上市公众公司”的自觉意识,对标上市公司设立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将债券市值纳入管理范畴,增强与投资人、中介机构之间的有效信息沟通。 3.信用分层常态化有利于多元化投资人培育加速。 注册制加速推动多层次信用债市场的成型,对投资人信用风险的识别、预警、估值和定价能力等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险偏好过于趋同的投资人群体将加速出现信用风险偏好策略分化。对信用评级机构来说,需要有效提升信用风险识别和预警的及时性,满足投资人信用风险管理的精细化需求。 4. 证券法要求中介机构进一步发挥“看门人”职责,中介机构的责任明显强化。 证券法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得到了大幅度的强化。对债券市场,实施注册制的同时要求中介机构为债券发行人出具真实、客观的相关发行资料,对信息披露质量负责。对中介机构来说,责任追究和违规成本的大幅度增加将倒逼中介机构更加注重保持执业过程的独立性,加强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工作,履职尽责。 三、进一步的展望 债券发行启动注册制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债券市场增量提质意义深远。不同券种注册标准逐步趋同,和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的落地,将共同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同时,信用分层常态化下,不同层级的发行人如何进行分类注册,如何针对各自的信用风险特征探索交易机制的完善,尤其是违约债券交易机制的完善,还将是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任务。 声明:本文是东方金诚的研究性观点,并非是某种决策的结论、建议等。本文引用的相关资料均为已公开信息,东方金诚进行了合理审慎地核查,但不应视为东方金诚对引用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提供了保证。本文的著作权归东方金诚所有,东方金诚保留一切与此相关的权利,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修改、复制、销售和分发,引用必须注明来自东方金诚且不得篡改或歪曲。 [详情]

国君: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 评级下沉行情仍将持续
国君: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 评级下沉行情仍将持续

  原标题: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点评:评级下沉行情仍将持续 来源:债市覃谈 国君固收 | 报告导读: 事件:监管层宣布公司债与企业债发行实行注册制。2020年3月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证监会、发改委同日也发布相关通知推行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的注册制改革,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历轮稳增长时期,往往伴随融资制度性变革。(1)次贷危机后,2009年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鼓励银行加大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2)2012年“四万亿”低效率投资负面影响显现,经济再度走弱,监管层开始鼓励券商、信托、基金全面放开资管业务,标志着非标业务的崛起。(3)2015年,为解决实体融资难问题,证监会于2015年1月修订发布《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发行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展到所有公司制企业,公司债迎来扩容。(4)目前来看,疫情冲击下全球经济衰退预期升温,国内稳增长压力增大,与前几次一样,本次公司债与企业债注册制改革亦有类似的宏观背景。 对于本次债券发行放松,我们有以下三点思考:(1)历次宽信用政策中均伴随着发行制度的放松,但由于后遗症也相对明显,本轮维稳周期中发行制度的放松迟迟未出现。新冠疫情出现之后,经济压力加大,加速了政策放松节奏,这也标志着宽信用从结构性政策走向制度放松的新阶段;(2)受制于诸多结构性问题,本轮债券发行放松对于经济利好有限。制度放松只是催化剂,本质依然在于实体融资需求,但实体经济杠杆高企之下,实体难有增量融资需求;(3)融资受益更为明显,确定利好信用债,评级下沉行情将继续。但是发行放松之外,投资者买不买账依然是板块受益程度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结构上依然会是“强者恒强”的逻辑,城投受益会更为明显,民企板块也会受益,但受益程度相对较低。 正文 1.公司债与企业债发行实行注册制 事件:监管层宣布公司债与企业债发行实行注册制。2020年3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证监会、发改委当日也发布相关通知推行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的注册制改革,文本详见《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以及《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上交所、深交所也宣布从3月1日起,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注册制改革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债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目前中国债券市场主要的信用债品种中,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要负责监管短融、超短融、中票、定向工具等,发改委主要监管企业债,证监会和交易所主要监管公司债,审批方式均为为核准制。与短融、中票等相比,在《通知》发布前监管层对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的审批与监管更为严格,随着此次注册制改革的实施,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将得到进一步深化,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望进一步提高。 政策层面的放松主要体现在三点。(1)企业债、公司债发行由核准制变更为注册制,减少了发行过程中的行政审批。(2)上交所、深交所从3月1日起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保障信用债市场流动性。(3)原证券法中关于公开发行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表述被删除,符合发行条件的主体数量有所提升。 2.历轮稳增长时期,往往伴随融资制度性变革 回顾近年来历轮稳增长时期,政府往往出台融资放松政策,托底实体融资需求。历轮稳增长时期相关融资放松政策梳理如下: (1)2009年:次贷危机后,“四万亿”刺激叠加信贷政策放松。2008年次贷危机全面爆发,中国经济增速快速回落,出口出现负增长。为应对金融危机,“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出台,信贷政策出现相应配套放松。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彼时的金融市场并不像现在一样有较多的创新金融工具,因此融资放松主要通过信贷这一抓手展开。 (2)2012年:“四万亿”后遗症显现,非标迎来全面放开。“四万亿”刺激后经济出现过热倾向,监管机构对信贷采取总量控制方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成为银监会限制银行贷款重点投向的领域之一。随着“四万亿”低效率投资负面影响显现,2012年开始经济再度走弱,政府托底预期再次升温。虽然银信合作监管日趋严厉,但监管层开始鼓励券商、基金子公司创新改革,券商、信托、基金全面放开资管业务,标志着非标业务的崛起。非标迅速崛起很好地承担了为民营小微企业输血的重任,但与此同时也埋下了影子银行扩张的伏笔。 (3)2015年:解决实体融资难问题,迎来公司债扩容。2014年经济仍然维持不温不火态势,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问题凸显。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融十条”旨在化解这一问题,证监会于2015年1月修订发布《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发行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展到所有公司制企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丰富债券发行方式,并取消了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发行全面松绑。政策推动下,公司债发行规模快速增长。 (4)2020年:保增长的关键一年,债券市场迎来注册制改革。目前疫情冲击下全球经济衰退预期升温,国内稳增长压力增大,与前几次一样,本次公司债与企业债注册制改革亦有类似的宏观背景。我们认为此次企业债与公司债的注册制改革是监管层提振社融的抓手之一,预计改革能够在较快的时间内有效提高债券一级市场容量,进一步为实体经济输血。 3.评级下沉行情仍将持续 对于本轮债券融资政策的放松,我们有以下三点思考: (1)又见债券发行政策的放松,宽信用进入新阶段。 经济下行周期当中维稳政策往往遵循货币-融资-经济的放松路径。从历次宽货币传导至宽信用的路径来看,其中有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融资政策层面的放松。比如2012年5月份券商创新大会之后银证信合作的兴起带来非标规模的快速扩容,成为12年社融存量同比增速的企稳回暖的主因,15年则是债券发行政策的放松带来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快速扩容引领社融回暖。但是事后来看,阶段性过度放松的发行政策都在事后引发了一些负面效果,比如12年之后影子银行问题愈发严重导致13年对非标的收紧,15年过于宽松的政策导致民营企业的过度负债并集中暴露风险。 因此在这一轮宽信用过程中,更多的采用的是结构性的政策。比如扩大专项债规模和对应基建项目,定向降准降息来支持小微及民营企业,融资政策层面的放松迟迟未出现。近期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现金流压力凸显,急需外部融资宽松平滑企业流动性风险,这可能是融资制度放松的相关政策也开始加速出台的原因。实际上本次企业债公司债发行制度的松动与前端时间股市再融资政策的放松是一脉相承的,这标志着宽信用从结构性政策进入制度放松的新阶段。 (2)诸多结构性问题之下,本轮债券发行放松利好融资,对于经济作用有限。归根结底,融资和经济是否会出现回暖,发行制度的松紧与否只是其中一个催化因素,根本原因依然在于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强弱。从几点来看,本轮发行制度的放松对融资的影响大于经济: 1、实体经济杠杆率处于高位,企业新增资金更多用去偿还债务而非投资。从历年维稳周期可以看出,伴随着实体经济杠杆率的抬升,宽货币到宽信用的传导时滞也是越来越长的(08年2个月,12年10个月,14-15年20个月),这一轮实体经济杠杆率处于更高水平,因此无论从政策放松力度还是实体投资需求来看,这一轮都是偏弱的。 2、基建和地产作为历次维稳的主要抓手,这一轮受到的限制很明显。城投受制于隐性债务压力,地产受制于“房住不炒”基调,即使融资政策放松,也很难有增量融资需求释放。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受制于自身信用风险,短期仍然难以成为融资需求的主力。 (3)但是对于信用环境而言,这无疑是明确的利好。 我们在之前的报告之中强调过,对于信用下沉策略来说,最好的宏观环境就是融资强、经济弱的组合。债券发行制度放松之后,企业的再融资层面的难度将会进一步降低,有利于缓解信用风险和企业流动性压力,与此同时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短期应该也看不到经济趋势性回暖债市转熊的风险,因此这将会进一步支撑评级下沉行情。但是从板块上来说,可能依然面临结构性受益的问题。发行制度的放松确实给了企业更多的发债空间,但投资者是否买账依然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不同板块的受益程度。对于城投地产板块来说,作为市场评级下沉的主力,相对会更为受益,而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根本问题不在于外部融资,而是公司治理和道德风险,因此受益程度相对有限。从这点来看,本轮政策的放松可能是“强者恒强”的逻辑,因此策略上来说,建议投资者继续关注城投板块的信用挖掘机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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