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圣莱达、宋骐、张孙立、丁建群、王连兴、张晓辉)
原文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当事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宋骐,男,1970年10月,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张孙立,男,1973年1月,时任董事长、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丁建群,女,1969年6月,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王连兴,男,1980年11月,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张晓辉,男,1983年12月,时任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圣莱达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圣莱达、宋骐、张孙立、丁建群、王连兴、张晓辉的申请,我局依法于2024年11月22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本案违法事实如下:
圣莱达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无主营业务,为避免触发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2021年初,圣莱达管理层宋骐、王连兴等人寻找到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电器)合作开展输配电业务。
2021年5月至12月,圣莱达与燎原电器安排双方子公司开展输配电业务合作。具体模式为燎原电器承接销售订单后下单给圣莱达子公司,由其完成生产后销售给燎原电器子公司,最终由燎原电器销售给终端客户。为开展此业务,圣莱达从燎原电器租赁厂房、设备;燎原电器安排生产采购等人员将劳动关系转入圣莱达,但仍对相关人员开展持续管理。2021年12月5日,圣莱达的张孙立、丁建群、张晓辉和燎原电器方面讨论返利事项;燎原电器提出圣莱达要把超过垫资利息的利润返还给燎原电器。会后,张孙立、张晓辉告知宋骐会议内容。2022年1月,张孙立、宋骐、丁建群、张晓辉就返利事项多次讨论;圣莱达以劳务派遣费、设备租赁费等名义支付部分返利款;圣莱达在燎原电器提供的《业务沟通函》上盖章,该《业务沟通函》主要约定圣莱达向燎原电器支付返利款项合计800余万元。2024年4月,法院终审判决圣莱达向燎原电器支付返利款项为515余万元。
经查明,圣莱达开展的输配电业务订单来源、原材料采购、生产安排、终端销售、安装验收、人员管理等方面高度依赖燎原电器,受燎原电器控制。除智慧宜居项目、宁波德沃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订单对应项目以外,其他项目仅能获取垫资成本利息,无商业实质。
圣莱达与燎原电器合作开展的上述输配电业务所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不能计入营业收入。圣莱达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9,854.3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8.31%。
宋骐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任董事,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任总经理,其在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筹划与燎原电器合作开展输配电业务并承担实际管理职责,知悉、参与讨论、实施返利事项,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张孙立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知悉输配电业务开展情况,知悉并参与讨论返利事项、审批名义返利款的支付,虽然对2021年年度报告投弃权票,并发表异议声明,但发表异议的理由是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输配电业务实质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影响。
丁建群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任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知悉并参与输配电业务的财务管理,参与讨论返利事项,负责返利款项的计算并审核名义返利款的支付,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王连兴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年8月起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知悉并参与输配电业务的筹划,2021年6月至8月负责输配电业务的管理,对该业务缺乏独立性、受燎原电器控制的异常情形,未能充分关注,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张晓辉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在2021年年报审计时对接审计机构,知悉输配电业务开展情况,参与返利事项讨论,虽然对2021年年度报告发表异议声明,但发表异议的理由是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输配电业务实质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影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会议资料、情况说明、业务沟通函、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资料、法院判决、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圣莱达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宋骐、张孙立、丁建群、王连兴、张晓辉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认定宋骐、张孙立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建群、王连兴、张晓辉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圣莱达及其代理人提出:一是公司法人层面、股东层面不存在主观过错、公司2021年业务独立性是通过内外部的持续沟通讨论不断完善的;二是个别人员在返利文件上签字盖章规避公司及董事会相关规定,明显超越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而返利事项判决是事后认定业务商业本质、导致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业务的决定性因素,公司没有手段去发现董监高人员的违法行为;三是公司已经积极配合调查整改,进行相应的差错更正并公告;四是对个别证据不予认可;五是请求酌情考虑,对公司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2.宋骐及其代理人提出:一是事先告知书对于圣莱达与燎原电器开展的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事实认定依据不足,存在误用概念,准则适用错误的情况。具体理由如下:(1)与燎原电器的业务是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没有发现业务全链条或部分链条存在虚构的情况下,认为业务不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该判断缺乏依据,理由不充分。(2)业务依赖燎原电器及毛利低,这属于“业务独立性、业务可持续性”问题,而非“不具有真实商业实质”。(3)年审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的理由主要为持续经营问题及审计抽样的不充分问题,并未对业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4)即便监管机构坚持认为“与燎原电器的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以营业收入扣除项列示,而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不能计入营业收入。二是燎原电器对圣莱达的返利要求,事前没有约定、事后也没有履行。其没有同意返利要求,也没有从中获利。圣莱达从未支付返利部分的款项,支付的都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应正常产生的费用。三是对其处罚过于严重,有失公平。其在任职期间竭尽所能为公司和所有股东争取利益,追回欠款和被占用资金,从未与燎原公司商量过开展虚假业务及所谓返利的事项,其未审批过返利款的支付;业务合作都由控股股东指导并授意操作,并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和批准;在有限的时间内开展新业务,公司退市后积极为公司寻找新出路。
3.张孙立提出:一是公司与燎原电器的业务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业务依赖程度高及毛利低,这属于“业务独立性、业务可持续性”问题,年审会计师也并未对业务真实性提出异议。即便监管机构坚持认为“与燎原电器的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以营业收入扣除项列示,而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不能计入营业收入。二是燎原电器对圣莱达的返利要求,事前没有约定、事后也没有履行。相关高管没有主观恶意或从中获利。三是调查结论与年审会计师意见存在重大不一致,需要监管机构说明。四是其已经勤勉尽责。针对2021年报发表的异议声明,在多处均有清晰的风险揭示,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五是听证时,明确愿意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请求减免减轻处罚。
4.丁建群提出:一是公司与燎原电器的业务各个环节都是真实的,公司都具有自主决定权,并未受到燎原电器控制,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独立性方面存在的不足不应该否定该项业务的商业实质,该项业务产生的收入应该计入公司的营业收入。二是关于返利事项。其知晓返利或奖励事项是燎原电器单方面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只是为了燎原电器能配合年审而拖延应付,但其始终并未同意,公司也未告知其曾就此事与燎原电器达成过一致意见。其计算返利只是提供利润成本数据。三是其不是涉及返利的《业务沟通函》用印申请人,其在用印登记本上申请用印的三份《业务沟通函》与返利无关。四是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5.王连兴提出:一是其已经勤勉尽责。虽然其不具备了解调查的履职条件,从未参与筹划寻找燎原电器方面进行合作、也未参与任何实质的谈判,对是否存在返利、抽屉协议等情况完全不知悉。但是,其在业务过程中对各类事项给与充分的关注并提出整改意见。二是其已经在发现存在返利迹象时已经汇报监管机构。三是其在签署年报时,根据掌握的信息判断年报数据与业务相符,认为公司营业收入确认不存在虚假不实的情况。四是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6.张晓辉提出:一是其已经勤勉尽责,作为董秘并未发现业务不真实、不具有商业实质。在案证据未证实业务不真实或销售回款回流至关联方等情况,对业务真实性的判断应依据业务发生的全链条真实与否。同时,也注意到业务高度依赖燎原电器、毛利较低,认为属于业务的独立性和可持续性问题。二是其不负责审计对接工作,且平时未参与过任何财务管理工作,也未参与任何财务相关的审批或签字。三是关于燎原电器返利事项,其并非输配电业务的负责人、执行人、对接人,其负责过与燎原电器谈判2022年购销合同的框架协议,主要是审核具体条款的合规性问题。从一开始明确表示反对进行返利,后续也未参与返利的决策及执行,不能仅以其参与讨论认定其违法责任。四是调查结论只引用了其年报异议声明,属于理解有歧义。五是其与康某对接的文件“海滨电器的后续处理的文件”与调查出示的“返利结算文件”不一致。六是其拒签年报并发表异议和免责声明,认为其不属于责任人员,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1.关于圣莱达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圣莱达输配电业务无商业实质,与以往案件中违法主体通过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造假或循环贸易方式造假的模式不同。虽然,圣莱达发生实际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销售业务,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后施行,但是对输配电业务无实际主导控制权,只是在形式上合规开展业务。实际上,燎原电器方面控制了输配电业务相关原材料的采购种类、数量、价格、渠道及出入库、产品的生产及进度安排、也负责终端客户的验收签单等工作。在案证据有相关燎原电器方面祝某定、陈某香、转入圣莱达工作的员工邬某辉、刘某旺等人员的询问笔录、劳动合同、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证实。
第二,燎原电器方面因圣莱达营业收入超过约定金额,主张圣莱达只能赚取销售合作完成的销售业绩所对应垫付成本的资金利息,要求圣莱达支付返利款、业绩奖励。在案有陈某香、水某和、宋骐等人笔录、《圣莱达资金占用明细表》《燎原返利结算清单》《燎原返利清单》《业务沟通函》等书证以及相关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对返利事项的支持认定,证实圣莱达为避免退市寻找与燎原电器合作业务获得营业收入,最终需要支付返利款、业绩奖励款、只能收取垫付成本的资金利息,对绝大部分的业务利润无法保留,输配电业务无商业实质。
第三,圣莱达与燎原电器合作开展的上述输配电业务所得不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前提之一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因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圣莱达开展的输配电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不能按照该准则确认收入。
第四,圣莱达2021年审计机构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报告中“形成否定意见的基础”中提到不能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收入、成本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认定“圣莱达开展的输配电业务无商业实质,不能计入营业收入”不存在冲突。
第五,法院确认了燎原电器提供的涉及返利事项的《业务沟通函》真实有效。公司未能提供该用印文件的留底副本和用印审批材料,表明公司存在内控异常。
第六,我局按照法定调查程序依法调取了本案的相关证据,与本案相关联,真实合法有效。
综上,圣莱达2021年输配电业务缺乏独立性、无商业实质,应当承担虚假记载的违法责任。我局对圣莱达上诉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相关董监高人员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如前所述,公司2021年输配电业务缺乏独立性、无商业实质,相关收入不能确认为营业收入;宋骐等人商议以名义返利款支付燎原电器、返利事项的存在导致公司不能保留绝大部分利润;年审机构审计意见与调查认定事实不存在冲突。我局对于宋骐、张孙立、丁建群、张晓辉等人关于输配电业务具有商业实质、仅涉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年审意见与调查结论不一致的辩解不予采纳。
第二,尽管张孙立、张晓辉提出异议声明,两人利用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基础理由提出异议,但没有披露返利事项,不能豁免违法责任。一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有异议而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本案返利事项的筹划、实施是输配电业务造假的核心事实、较为隐蔽。两人参与过返利事项的讨论、名义返利的支付筹划,但出具的年报异议声明仍以年报审计机构的否定意见表述为主要内容,未披露返利事项的存在。而返利对圣莱达收入的影响巨大,两人理应保持关注。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两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二是张孙立在询问笔录自称对年报同意,但其投票记录显示其投弃权票。三是在案有张孙立和年审机构合伙人潘某的询问笔录均证实张晓辉对接年审机构,且宋骐、丁建群等人询问笔录证实张晓辉参与讨论过返利具体支付途径,陈某香与康某、张晓辉与康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晓辉知悉相关返利事项。尽管张晓辉否认对涉及返利事项的《业务沟通函》进行修改,辩称不知道该《业务沟通函》最终签订情况、认为返利没有发生无需披露,但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自己勤勉尽责,更没有证据提供以证明自己明确拒绝向燎原电器返利。我局对两人提出要求豁免的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宋骐作为时任总经理、董事长,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承担违法责任。其任职公司董事、高管时间较长,筹划与燎原电器开展输配电业务合作并实际负责管理,知悉、参与讨论、实施返利事项,在签署确认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丁建群关于计算返利只是提供利润成本数据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未能提供其主张的三份《业务沟通函》用印文件留底副本等证据材料,我局对丁建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王连兴在涉案期间未能勤勉尽责。一是王连兴知悉公司输配电业务开展情况。在案有宋骐、王连兴、常某哲询问笔录证实王连兴知悉公司为保壳进行输配电业务合作,参与输配电业务的前期筹划、决策实施,其作为明天系派驻圣莱达的人员,负责监督宋骐。二是公司相关会议纪要证实其参与输配电业务经营管理。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13日会议纪要显示其负责主持会议,会议内容涉及避免与燎原电器混同经营,人员独立性、工资结算、销售合同签订细节问题、补充租房协议、运输协议,以及在业务中发现的规范、流程问题等事项。三是本案虽无证据证明其知悉返利事项,因其参与输配电业务的筹划、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投同意票、签署确认意见,其提交汇报材料并不影响我局认定其为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责任人员。我局对王连兴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量罚的意见
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人员的任职时长、知悉程度、参与程度、作用大小、配合调查等相关事实和情节,量罚适当,并无不妥。
综上,我局对本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宋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3)对张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4)对丁建群、王连兴、张晓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鉴于宋骐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宋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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