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浙江发布
日前,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印发了《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3年,具体为2025年—2027年。
《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省级补助、地方统筹、健全标准、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分工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补助资金重点向山区县和海岛偏远地区倾斜。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及设施设备维修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等。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送地方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及开展文化活动等。
读书看报服务补助,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总分馆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补助,用于以下方面:
广播电视公共设施(如应急广播等)运行、维护和管理;
开展群众广播电视活动,主要是开展广播电视对农服务;
保障特殊群体广播电视公共权益,主要是保障广播电视低保工程。
送地方戏服务补助,用于开展优秀地方戏曲进乡村、进社区、进景点,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补助,用于搭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推进智慧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公共文化云建设。
开展文化活动补助用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流动文化服务、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全民阅读活动等。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及设施设备维修购置
主要用于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等免费开放及设施设备维修购置。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包括配置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培训等。
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由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确定实施。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经费,按照《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管理办法》提到,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补助资金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地方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使用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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