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来了,有哪些要求,对地方有何影响?

重磅!《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来了,有哪些要求,对地方有何影响?
2024年10月13日 08:02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报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生态环境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正高级工程师林忠胜,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的角度,阐述《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

中国环境报:《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对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有何作用?

林忠胜:《管理办法》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改革部署,亮点和作用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管理办法》首先定义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对象和范围。从2019年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开始,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国入海排污口开展了“地毯式”的摸底排查。这一时期,为了全面掌握入海排污口的底数,将距离海岸线一定范围内可能影响海洋环境的排污口都纳入排查范围。

掌握了基本底数后,如何管理是面临的一个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位于海岸线以上河道两侧的排污口,到底是按入河排污口监管,还是按入海排污口监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来进行确定。

因此,《管理办法》根据目前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实际,从有利于落实监管职责的角度,明确管理范围和界限,这是当前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在《管理办法》中,采用法定海岸线作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边界,“官宣”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排污口全部纳入入海排污口监管,是首次给出如此明确的定义和界限,对于未来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管理办法》对法律法规中有关入海排污口的监管要求进行明确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但目前没有明确和统一的关于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和备案规定。涉及排污口设置的,比如一些排污口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审批,还要不要再论证?备案过程中,责任主体应该怎么做?负责备案的部门应该怎么做?还有,备案完了之后,有些备案信息变更,或者排污口不用了,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以及法律规定审批或备案之前就一直在使用的排污口,现在怎么办等,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用十条(接近一半的条目数量)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和备案的一些具体要求给出了明确规定,是对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的细化,更是保障法律的有关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和落实。

第三,《管理办法》注重实效,充分考虑当前监督管理的实际需求。一方面,根据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际,对排查发现的各类入海排污口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充分考虑,也尽可能考虑不增加责任主体负担。另一方面,过去几年中沿海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监管相关的试行规定、服务指南、办事细则等通知文件,《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地方在入海排污口监管过程中的取得的经验和面临的困难。

中国环境报:据您了解,地方在实施入海排污口监管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有没有比较好的实践经验?

林忠胜:生态环境部门自2019年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开始,由渤海推广至全国沿海,对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在开展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我们发现数量巨大的规模下海水养殖排污口、生活污水散排口、雨污混排的雨洪排口等,在此之前并未纳入监管范畴,且存在诸多环境风险隐患。对此,生态环境部门在不断完善入海排污口台账、实施整治的同时,也面临巨大问题:比如,排查发现入海排污口数量增加了几十倍,今后是不是都要管?怎么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所有入海排污口都需要备案。因此,排查发现的所有入海排污口除了需要依法取缔的,其他都需要备案纳入监管范围。据统计,排查发现的不少入海排污口此前没有履行过备案或审批手续,比如,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雨污混排的雨洪排口等。针对存在的此类情况,《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对于其他情形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表,备案部门予以备案。目前,浙江省在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后,试点采用了这一做法,对需要保留的入海排污口备案实施了备案。

对于怎么管的问题,我们提出对入海排污口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避免入海排污口监管“一刀切”,并在山东省烟台市开展试点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对哪些类型排污口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一般管理,同时明确沿海地方可从实际出发细化入海排污口类型,提出更为严格的管理分类,并明确了差异化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监测等要求。比如,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需要开展自行监测、流量监控等,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性监测的抽测比例也会相对高一些,执法检查、监管台账调度更新等也会有所侧重。

中国环境报:《管理办法》实施后对地方有哪些影响?您对于推动《管理办法》落实落地有什么建议?

林忠胜:《管理办法》实施后,将对地方排污口监管工作带来更多积极影响。我们在与地方调研交流时,地方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管理办法》何时能够出台?这体现出地方目前对于入海排污口监管相关指导文件需求的迫切性。以备案为例,目前各沿海地虽然已出台了一些入海排污口的指导意见,但是由于缺少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同一省级行政区的各地市之间关于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尺度不一。因此,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顶层设计文件来指导地方开展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

《管理办法》包含了六章二十四条,从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职责责任等各方面,对入海排污口监管进行明确,包括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执法检查、信息平台建设等等。《管理办法》实施后,地方在入海排污口监管过程中将有据可依,并可进一步配套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实现入海排污口全链条监管。

对于如何推动《管理办法》落实落地,首先,要通过加强宣贯解读、技术培训等,推动《管理办法》落地实施。一方面,可以通过网页、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管理办法》重点内容和关键内容进行全面宣传,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技术培训,对《管理办法》的编制过程,编制中的有关考虑,全流程的监管要求、监管注意事项等进行解读,提高监管人员对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认识,推动地方更快实施有效监管。此外,需要继续加快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配套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包括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监测等一系列的标准指南,通过形成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真正意义上深入推进《管理办法》落实实施。

其次,建议沿海地方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明确和落实各项职责。一方面,要根据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入海排污口清单台账,明确重点、简化、一般管理排污口清单,对入海排污口实施全面、分级分类监管。另一方面,可以配套出台地方的实施细则,将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监测、信息公开等纳入地方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范畴,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最后,入海排污口的长效监管,必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让群众看到排污问题治理的成效,看到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进而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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