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两会期间发声呼吁后,近期发布的新“国九条”明确提出,要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合力。加上近期公募行业出现的一些违规乱象,业内对《基金法》修订的探讨,聚焦到了基民投资权益保护难题上来:无论是老鼠仓、收受贿等违规操作,还是重仓股造假退市造成基金亏损,为何少有基民主动索赔?而代表基民行使诉讼权利,恰是现行《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公司职责之一。
业内建议,作为基金业“根本法”,《基金法》修订应将该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分考虑《基金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其他法规协同问题,形成“兼顾统筹”监管体系。这不仅会提升司法效率,也是解决基金风格漂移、投资者收获感不强等其他基金业问题的突破口。
很少见到基民主动索赔
基金持有人通过购买权益基金来间接投资股票,主要关注的是基金净值波动,但对基金底层资产的变化并无过多了解。加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从过往实践来看,即便是重仓股票造假退市造成基金亏损,也很少见到基民主动索赔。相反,随着飞乐音响、永安林业等股票的股民索赔胜诉案例增加,股民维权意识在持续提升。可实际上在基金领域,这些情况并不多见。
比如,近日某公募的两名前基金经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开庭。根据相关报道,早在2020年前后这两名基金经理利用职务身份通过不正当交易牟取私利。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在基金经理从事不正当交易期间买入或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投资损失能否得到合理赔偿?根据公开数据,其中一名基金经理在2020年管理的某只热门基金,当年新增持有人超过200万,90%以上是个人投资者。该基金收益在2021年达到高点,随后持续走低,截至目前近3年和近1年亏损分别超过了35%和25%。
此外,根据中泰化学今年3月公告,该公司和控股股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涉及2020年至2022年年报虚增收入成本、大股东资金占用且未披露,以及信披违规等原因。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全市场一共有两只基金重仓中泰化学近88万股,且均出自沪上某头部公募旗下基金。而在2023年底时,全市场则有8只基金重仓中泰化学,总持股数量为581.26万股。
从股价走势来看,即便大部分基金在今年一季度抛售中泰化学,依然遭遇了股价持续下跌带来的亏损。2020年至2022年三年里,中泰化学股价有两年下跌,而在2023年和2024年截至4月26日,分别跌去18.23%和24.92%。即便这样,依然有公募基金将其列为前十大重仓股。
基金管理人应如何履行职责?
恰是这些实践引发的司法诉求,成为《基金法》新一轮修订的聚焦点。
“在广义角度上,基民和股民都是股市投资者,二者权益应得到同等保护。”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徐越惠律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过往的证券欺诈诉讼多数是股民对簿上市公司,但随着2022年1月22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基金购买了违规上市公司股票,且符合索赔区间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原告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为基民挽回部分损失。
但实践中的情况却相去甚远。《基金法》第一版起草参与者、天相投顾董事长林义相此前接受券商中国记者专访时提到一个细节:多年以来,尽管有不少上市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侵害投资者(包括基金以及间接的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但很少见到有基金管理人为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采取法律行动。根据《基金法》第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就是“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执委会执委、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政明观察到,投资者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将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大幅上升。“但目前相关法律仅约定了基金托管人的基本职责,且诉讼或仲裁缺乏统一裁判规则,这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维权、维权举证困难,降低了司法效率。”李政明对券商中国记者说。
“基民通过基金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上市公司出现造假、退市等问题,基金投资受损之下,最终是基民的合法权益受损。目前虽已建立了一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但基民在投资专业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均存在一定的劣势,其合法权益保护的落实上尚存很多困境。”李政明说。
形成“兼顾统筹”监管体系,把责任落到实处
基于上述探讨,业内人士对《基金法》修订给出了建议。
林义相认为,《基金法》未来修订应当将管理人“代表基民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这一责任落到实处,变成强制责任。他给出一个具体建议:“在基金利益受到损害达到某一阈值(绝对金额和占基金净值比例孰低)时,基金管理人必须采取法律行动,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政明同样建议,《基金法》应将基金公司为基民利益采取法律行为的责任落到实处,并对专业投资机构、服务机构在投资服务过程中实现全程“可追溯”。
此外,相关建议还包括对现行《基金法》的某些宽泛规定进行针对性规范。比如,现行《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现行执法水平和执法状况下,这一条款不具备确定的针对性,也很难落实,应在相关条款中给予明确无歧义的表述规范。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整个证券市场的规范建设也极有帮助。”林义相说。
此外,鉴于基民权益保护涉及上市公司、托管行等多方主体,业内还提出了“多法协同”修订建议。李政明建议,《基金法》修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协同,形成“兼顾统筹”监管体系。
“具体来说有两点:一是借鉴《证券法》突出投资者保护地位这点,集中表达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立法宗旨与核心价值,可单独成章,系统构筑投资者权益保护设计;二是无论《公司法》还是《证券法》的修订,均体现了法理逻辑与制度设计一体化,有利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落实与便捷应用,《基金法》修订可充分借鉴这些做法。”李政明说。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业务负责人刘亦千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随着资管新规推出,在同台竞技的“大资管时代”下,基金业的外延和内涵应扩大到整个资管行业,通过立法统一监管,协同《基金法》与《证券法》《期货与衍生品法》《公司法》等之间的关系。此外,过去十年基金业得以极大发展,但也暴露出行业发展侧重募集、投资管理,基金净值强劲但投资者收获感不强等问题。在这过程中还暴露出过度激励、基金风格漂移、基金销售陷入困境等问题,均有待通过立法来解决。
责编:叶舒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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