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4月29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对来宾市某加油站处以罚款146346.2元的处罚,并公开曝光,原因是该加油站销售了不合格的成品油。
2023年11月28日,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95#车用汽油进行抽样检查,分别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12月14日,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U23-004932),判定当事人的2号油罐4号加油机16号加油枪销售的95#车用汽油不合格。随后,当事人于12月21日向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油品复检申请》。12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核对油品备样,确认封签完好、标签记录相关信息无误后,一起将此油品备样送往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复检。
2024年1月4日,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Y2023W0111)。根据该报告,当事人销售的95#车用汽油判定为不合格。当天,该局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
经查,涉案95#车用汽油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2日与广西某公司签订《油品销售合同》并购进32吨,11月23日送达当事人并卸入2号、3号95#车用汽油储油罐,入库量32.78吨(43941.2L),价税合计274612.6元,进货价为6.25元/L,以7.98元/L进行销售,已售罄。抽样时,2号储油罐95#车用汽油库存量为15591L,3号储油罐95#车用汽油库存量为9994L。因此,来宾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此批95#车用汽油涉案数量共为25585L。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成品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来宾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4262.05元,处罚款102084.15元,罚没款共计146346.2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编辑 | 杨丽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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