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付款,上市公司会计师在年报披露前一个月辞任!

因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付款,上市公司会计师在年报披露前一个月辞任!
2024年04月25日 23:04 会计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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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贺靖、李迅:

经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越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越博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已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因*ST越博未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进行付款,中审亚太于2024年3月18日通知*ST越博终止“中审亚太约(2023)3565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并于2024年3月25日通知*ST越博正式辞任公司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中审亚太辞任公司会计师的事项为前述聘任信息的重大变化,*ST越博未及时予以披露。同时,公司在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均未披露上述信息,信息披露不完整。

*ST越博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贺靖作为公司原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李迅作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ST越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贺靖、李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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