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斯・哈茨:何谓“自然自由主义”?

路易斯・哈茨:何谓“自然自由主义”?
2024年04月12日 12:32 经济学原理

作   者路易斯・哈茨(Louis Hartz ,1919-1986) 

美国政治学家,哈佛大学政府学院教授

 来   源:勿食我黍,原文节选自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独立革命以来美国政治思想阐释》

一个非封建社会的中心特征之一是缺乏一种真正的革命传统,即欧洲那种与清教徒革命和法国革命相联系的传统,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它的中心特征是“生而平等”。事实上,它也缺乏一种反作用的传统:没有罗伯斯庇尔,就没有梅斯特;没有西德尼,就没有查理二世。其自由主义则是桑塔亚纳在谈到美国民主时称之的一种“自然” 现象。但奇妙的是问题远非如此简单,原因是一个以洛克为起点并如此改造了他的社会,凭借一种对他培养起来的绝对而非理智的情感与洛克同处一体,而且变得同早期不熟悉封建主义遗产一样,对晚近社会主义的挑战表现的也麻木不仁。在这一社会内部,似乎存在着一种自我完善的结构,正是这一结构,为自由主义思想的普及提供了保证。我们将会看到,这正是马克思在其历史分析中所犯错误的地方之一,如其所为,他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出现完全归于了经济力量的客观运动。实际上,社会主义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现象,是由种种阶级原理和对旧欧洲社会引发的这种种阶级原理进行的革命性自由主义反抗而产生的。无比地缺乏一种封建传统的美国也无比地缺乏一种社会主义传统,这并不是偶然的。西方各地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刻起因定能在封建的时代风貌里找到。旧秩序下造就了卢梭,也造就了马克思。

这就将我们带到了自然自由主义思想的本质特性上。而这也提出了并非容易回答的问题。因为在洛克的言词被引用而居先的费尔莫却无踪影的时候,我们如何描绘后一种事实的重要性呢?

就政治而言,如果遇到的对手范围较大且特点各异,发表演讲的人们就并不越出常规,去解释他们要讲的话会是多么的不同。相反,无论遇到什么对手,他们都会恶语相加,使得一个在自由社会里开始就十分困难的问题,由于不可避免的政治斗争关系,而变得进一步复杂起来。以美国革命为例。由于约翰·亚当斯把“印花税条例”看成历史上欧洲压迫最甚的情况,我们如何能将他与利尔本和法国启蒙哲学家们区分开来呢?然而,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以强烈和强调的语气所表达的美国自由主义语言,如果我们找一下那些未明言的省略以及那些明显的内涵,我们便开始看到一种展示新世界独特之处的格局:它具有一种朴素而讲究实际的特性,它不理解无上权力的意义,几乎没有中世纪城镇自由民阶层的那种爱好,也改变了过去的观念,而且和欧洲的格局相比全部所有的只是一种广大而令人珍爱的思想之清白。马克·吐温的“处处清白”是一个非常贴切的概念,因为来自社会战争和社会革命的那种美国自由主义不易理解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怀疑和蔑视。当人们说欧洲的思想比美国的思想“更深刻”时,可能这就是他们的意思,就是那些试图以西欧的术语理解美国的人也要怀疑用“深度”这个术语是否是一个恰当的术语。特别是如果你的出发点不对头,“清白”一词就可能有一种令你吃惊的复杂性。

既然从一开始就不存在那种旧秩序,顺理成章的结论就是它也不可能在赞誉声中就能得以恢复。在迪斯雷利式或巴朗谢式的19世纪,无论这些人相互间可能有多大的差别,这种旧秩序也并不繁盛。我的意思并不是指在新世界的山川平原找不到任何封建驱动力的痕迹和诸如沃尔特·司各脱爵士之流的影子。一个人如果以完全机械的方式去证实一个自由主义社会的自由,就可能陷人许多无用的争论中去。美国社会的最上层,从佩吉·哈钦森的时代到玛格丽特·肯尼迪的时代,一直渴望那种贵族式的精神气质。但这些渴望并不是以典型的西欧模式为范例,而正好与其相反。美国代表的是一个具有独特现象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不是受挫的中产阶级,而是“受挫的贵族”——亚里士多德派一类的人——试图摆脱中产阶级生活的平等主义限制,却在这一过程中经受了内疚与失败的痛苦。新英格兰当然也符合这种情况,但内战前的南方则更为典型。由于被废奴主义理论从杰斐逊那里驱离了出来,内战前一个时期菲茨休派实际上是在大胆模仿迪斯雷利和博纳尔一类的西欧极端保守派的教条模式。但当杰斐逊成为正统时,西欧的因循守旧的确就成为荒谬的事情了。由于对传统观念进行批判的保守性,由于我所称之的“反动说教”,南方人陷入了极大的矛盾之中,而在内战后,因充分的历史原因,他们很快就将之忘却了。正如约输·克劳·兰塞姆所言,南方虽然是美国同旧欧洲社会联系最密切的部分,但它从来都不是真正的欧洲。在一个自由的大家庭,南方使外来的孩子受到折磨,感到无所适从,并被推向一种幻想的生活,这比其他事例更有针对性地描绘出了其具有的专制作风,而非削弱了洛克在美国的力量。

但菲茨休的问题难道不同时就是德利昂的问题吗?这里,就显示出了美国历史中重大而被忽视的关系之一:南方“封建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都没有市场。在美国的自由主义思想中,它们都不可能留下痕透,这并非偶然,而是西方全部历史逻辑发展的结果。因为如果阶级的概念在其迪斯雷利式结构中毫无意义,而且如果美国的自由主义在其资产阶级结构中从未溶入过阶级概念的话,那为什么在马克思的结构中阶级的概念就应该更有意义呢?

然而,这种秘而不宣的意识形态传递过程并不是所涉及的惟一事情。社会主义不仅起来同资本主义斗争,而且也在同封建主义本身的残余进行斗争,结果是南方费尔莫分子的失败,除为此后的马克思主义者的失败树立了范式外,还使他们在此中的发展失去了正常的基础。德利昂能够采纳像拉萨尔在德国扩大选举权或者像英国工党向上院开战的自由主义目标吗?虽然马克思本人注意到了美国没有封建主义的现象,但因为他误释了欧洲社会主义在欧洲旧秩序中的复杂起源,所以他没有理解这种现象的重要性。

当时,这样一种自由生活方式的稳定而教条化的自由主义确实是一股值得注意的力量。它是产生美国许多最令人困惑的文化现象的潜藏根源。以最高法院那非同一般的权力和其所依赖的对宪法的狂热崇拜为例。由于最高政策拿到裁决部门就意味着优先认可了各项原则可依照法律进行解释,所以,如果不是全国都接受了洛克的信条(实际最后被庄严地载入了美国宪法之中),不受各种联邦因素影响而在美国起作用的司法复审将是不可思议的。就在参议员本頓为美国越来越崇拜宪法而欢呼的时候,在法国,虽然鲁瓦耶·科拉尔和那些教条主义者正全力围绕“1814年复辟宪章”试图创造同样的氛围,但因该宪章只是梅斯特和卢梭思想的一种拼凑,他们也只能在“七月革命” 期间目睹它的流产。即使在靠强大的内聚力已把封建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结合到一起的英国,要将公共政策的最大争论点拿到九位负责审查单一文本且对犹太教法典素有研究的法官面前进行裁决,仍然是不可想象的。但这只是如下事实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即法律的兴盛在美国正是源于哲学的贫困,因为解决基本的道德问题是哲学应追求的目标。非常令人感兴趣的是,实用主义这一美国对哲学传统的最大贡献并未使这一情况得以改变,因为实用主义本身就是在洛克派居优势的国土上成长起来的。只有当你认为你的道德不成问题时,所有的问题便呈现为方法问题。在美国,哲学上的贫困并不是从事非洛克式制度革新的障碍。毫无疑问,正如“新政”所表明的一样,当你几乎完全在一种充满了绝对自由主义信仰的基础上“解决问题”时,你就能以一种富有创造性的自由摆脱洛克,而这是欧洲自由主义改革家甚或受意识形态体系支配的欧洲社会主义者不可能予以模仿的。但主要之点仍然是:如果说菲茨休和德利昂受到了美国人普遍愿望的抑制,那么,这种结果正好带来了约翰·马歇尔和约翰·杜威的成功。一个自由主义社会在道德上的一致体现在许多方面。

说到底,自相矛盾的地方还是很多。洛克学说整体看在西方是理性主义的象征,然而在美国,对它的崇奉几近狂热,甚至都未真正理解它的本意:自由主义。在美国,从未出现过一个“自由主义运动”或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政党”:我们只有美国的生活方式,即一种历来不知道牵涉洛克本人的全民族的洛克精神;而且,直到内战结束,曾舍弃汉密尔顿传统的全国辉格党人意识到由这一传统形成的资本主义力量之后,我们才实现了这样一种生活方式。这就是为什么甚至那些已注意到美国在道德上标准一致这一事实的评论案通常都没有领会美国生活方式本质的原因。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自由主义”在其得以最充分实现和履行的这个国家却是一种令人陌生的东西。但并非全部如此。自由主义在西欧各国是一个体现自由光荣象征的学说,然而在美国,自由主义具有的强制力之大,竟对自由本身构成了一种威胁。实际上,由于自然法则讲的就是平等的人,平等的事物,所以洛克学说从一开始就隐含着一种协调一致的胚芽,但当这一胚芽得到现代民族主义这个爆发性力量浇灌后,便迅速成为十分引人注目的东西。人们有理由对其在伯克那里发现的那种自由感到惊讶。

我认为这是一个自由主义社会的基本伦理问题:不是人们已感到担忧的那种多数的危险,而是全体一致带来的危险,在这种危险的背后难以觉察地潜伏着“思想的专制”,这种思想的专制,在托克维尔看来,甚至带有在他眼里已经瓦解的联邦主义时代那种悲哀的社会特征。但近来这种非理性的洛克主义或“美国主义”(美国军团最喜爱用的一个术语,也是内战后辉格党原则所显示出的那种民族精神的最好说明之一)现象已经既非潜伏也非无意识的了。在西方其他国家不可能真正理解的红色恐慌歇斯底里中,人们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而这正表明了这样一条极为重要的原则:当一个自由主义社会面对外部的军事和意识形态压力时,它就会把偏执转化为罪恶,而资产阶级爱搬弄是非者中令人恼怒的人物就会发展成为A. 帕尔默或参议员麦卡锡一类的恐怖分子。为什么严守法律条文并不能完全阻止其整个洛克主义的极端情绪?难道我们从美国思想的基础中找不到一种原因吗?

如果我们严守法律条文竟滋养的是这种极端情绪,我们怎么可能期望法律会是强有力的呢?虽然我们讲最高法院在向杰斐逊发出挑战时表现勇敢,但由于在一个自由主义社会里汉密尔顿的个体主义也是杰斐逊精神中的一个隐含部分,所以对此我们不宜强调过多。对最高法院的真正考验,是在它同时面对杰斐逊和汉密尔顿刺激的时候,是当犹太法典条文本身处在危险中的时候,是它赖以生存的总体情绪达到愤怒程度的时候。在这方面,虽然最高法院不时有勇敢的举动,但其记录同形势发展的逻辑相比同样没什么可炫耀的。

我们这个时代国内决定性的问题,很可能就在于相对应的资源能否确保一个自由主义社会全力反击它所包含的这种根深蒂固和未成文的专横强制倾向。如果说洛克的学说具有个体主义性质,那么,在其内部就总是存在着一种逻辑推动力,去超越该学说在一个洛克式社会中孕育出的那种极其一致的精神:以霍尔姆斯和汉德的那种精神为证。尽管“美国主义”完全参与了那场进步运动,但竟奇特地使该运动处在不利的地位,设若我们在此后还要进行探讨的这一事实能够成立,那一定说明在“美国主义”内总有一种超越该运动的战略上的推动力:以布兰代斯、罗斯福及史蒂文森的那种精神为证。在某种意义上,这些运动的悲剧在于不完全了解自己所面对的对手,最重要的是看不到自己无意间加强了对手的力量。虽然布兰代斯在关于公民自由问题上留下了美名,但凡是研究他进步思想的人都会发现,不管好坏,他都是强制性“美国主义”的极重要角色,而正是这种“美国主义”孕育出了他与之斗争的那种歇斯底里症。如果说进步主义传统必定要超越全国一般意愿的话,那么,在其尚未实现这一目标时,就已认识到它的那些杰斐逊式英雄们已在这一传统中深深地扎下了根。

但非常自相矛盾的是,正在粉碎美国那种绝对论的最有利因素正是加强了这种绝对论的真正的国际事务卷入。这种卷入其含义是复杂的。如就俄国革命来说,它引起的是一场国内的红色恐慌;如就外交而言,它带来的是一种向世界各地推行洛克学说的刺激。“美国主义”将麦卡锡和威尔逊集在一起的情形包含有重大的意义,而且,无须多说,它就是进步主义在其常常努力制止的卢梭式思潮中被忽略了的另一个基础。因此可以说,在“美国主义”加强了世界政治的时刻,世界政治粉碎了“美国主义”,这可说是一种命运;可以说,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美国的眼界由此而得以戏剧性地扩大。这难道不是近几十年明显的经历吗?

在和平会议上和在国会听证会上,洛克学说不正是与由洛克学说形成的偶像一起同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吗?你可把威尔逊主义的问题反过来问:美国何时曾较为深刻地估价过它自身提供给其他国家的文化范式的局限性?你还可把麦卡锡主义的问题反过来问:何时对公民自由意义的理解比现在更透彻?在此起作用的是一辩证过程,对善进行挑战的正是恶,因此,艰难的时刻也就是取得进步的时刻。得到强化的“美国主义”与新启蒙之间斗争的结局依然悬而未决。

对我们来说,该问题在历史上并无先例。它给我们带来的疑问是,一个国家是否可能通过与外来文化的接触弥补其国内生活的单一性。进一步讲,美国的自由主义是否可通过外部的经历获得那种相对意识,即获得欧洲自由主义通过内部社会变动和社会冲突的经历得到的那种哲学火花。不过,即使由美国自由主义社会本身形成的这个决定性问题异乎寻常,也只是其历史发展的一种连续而已。这样的社会总是采取奇特且单一形式来表达西方共同问题的一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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