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激发消费活力”十大维权案例⑤电动车起火消费者权益保护案【2024天津经济广播315特别节目】

解读 | “激发消费活力”十大维权案例⑤电动车起火消费者权益保护案【2024天津经济广播315特别节目】
2024年03月11日 00:01 天津经济广播

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1月2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进入黑猫投诉】年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为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天津经济广播联合天津市律师协会共同推出2023消费维权十大热点案例与解读,帮助消费者扫除消费道路的障碍,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乐享高品质生活。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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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起火消费者权益保护案

主持人张源

主持人刘涛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5日,杨某向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东升汇四代目电动车,并支付车款7580元。2022年8月1日,杨某停放在昆明市五华区莲花街道办事处教场北路5号实力玖如堂的电动车发生火灾,昆明市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昆(五)消火认简字【2022】第0178号《昆明市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2022年7月26日3时50分许,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教场北路5号实力玫如堂地下停车场杨某的电动自行车起火,蔓延扩大成灾。此次事故可排除放火、小孩玩火、吸烟、敬神祭祖、燃放烟花爆竹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蓄电池故障(热失控)等引发火灾的可能,火灾烧毁车牌为:云AZ**电动自行车等物品。经现场勘验发现起火电动自行车未充电,车身线路未见非陈旧性的电熔痕,起火部位位于电动自行车电池附近。另查明,因发生火灾导致李某的电动自行车损坏,杨某赔付李某1764元。同时火灾发生时浓烟及火焰熏黑了小区地下车库墙面,杨某为将墙面恢复原状,赔偿小区物业购买两桶乳胶漆支出336元。杨某认为电动车经营部应当赔偿其因电动车自燃而造成的损失,故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杨某在电动车经营部购买的电动车经消防大队鉴定起火部位位于电动自行车电池附近,其对产品存在缺陷已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予以证明,电动车经营部虽答辩称杨某未进行鉴定不认可该结果,其应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电动车不存在缺陷或者如果存在缺陷但其存在免责事由,另外电动车经营部称杨某使用电动车期间可能私自改动,并未提交证明,故法院对其答辩不予采信。因此一审法院支持电动车经营部向杨某赔偿电动车购车款7580元。杨某要求电动车经营部支付因火灾发生导致李某电动自行车损坏维修支付的1764元及恢复墙面原状购买乳胶漆支出的336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电动车经营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TWO

案例发展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电动自行车起火案件是全国消费者瞩目的一个热门话题。面对此类问题,一方面,要明确消费者无责的前提下,电动车起火的经济损失要得到合法赔偿。另一方面,电动车起火后不仅给消费者自身带来经济损失,对周围环境以及周边物品的损坏也是不可避免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由此可见,电动车起火后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分别看待,如果是产品自身质量存在问题,损害后果应当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如果是人为原因如使用不当或充电不当等造成的起火则应当由车主承担责任。

TREE

社会声音与法律支持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起火后,可以向哪一方维权索赔?首先要确定电动自行车起火原因,如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因消费者原因导致起火的,应由消费者承担损失。如电动自行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起火,起火是因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当电动自行车火灾引起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车主也可能面临被起诉。一旦消费者被诉,可以把相关的责任主体都申请列为被告,包括电动自行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锂电池生产者,以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再比如,如果小区里没有设置专门充电的地方或者不管乱充电的情况,那么物业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起火的地方是违章建筑或者消防设施不完备,房子的业主也可能担责。

FOUR

律师观点与消费提示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娄爽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该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只有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及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众多责任主体共同担起社会责任,监管部门运用全链条式监管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才能遏制不断发生的电动车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

二、针对以上消费纠纷,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及使用电动车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前要选择业内口碑较好、在当地有一定规模、经营时间较长,经营状况良好的经销商,不要被经销商打折、优惠等促销宣传所迷惑,做到货比三家。

2.确定购买前,主动向经销商了解电动车三包规定、包修期限及使用注意事项。

3.在电动车使用、充电过程中,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的要求停放在指定地点,尽量做到有人看守。如果闻到焦糊味,或者出现冒烟等情况,应及时拨打119。

4.遇到电动车起火事件,应及时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联系,可以对起火原因等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报或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理性维权。

就电动车起火案件而言,律师作出如下维权提醒:

第一、电动车起火引发的事故屡屡见诸报端,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按照如下顺序:首先,电动车使用者、所有者是第一责任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提供相应的购买单据、合格证书等,尽到对自身物品的管理义务,如未采取必要的防患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其次,物业未尽安保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电动车的管理,物业应在小区内设置统一的车辆停放场地,并对车辆停放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未尽到上述管理职责,物业应承担安保义务不作为的补充赔偿责任。最后,电动车因产品质量发生火灾的,生产者、销售者也需承担责任。

第二、电动车失火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一旦发生火灾,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面对此类情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程序将被启动。

第三、现实中,一旦发生电动车起火事故,往往会有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小区其他业主,这些无辜者可以追究电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责任,如物业未尽安保义务,可以要求物业承担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电动车质量问题引发的,同样可以将生产者、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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