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网友在
江西广播电视台网络问政平台
《赣问》上发帖称
自己因交通违章
车辆被扣押
最终以订报来抵消罚款
市民质疑这种执法不合理
网友投诉
12月30日,我因持有的驾驶证与所开的车辆不相符,车被信丰交警大队铁骑中队当场拦下及拖走,让当天下午到信丰南橙集处理领车,但并没有给我开具处任何罚单。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也查不到违法信息,无法开具电子处罚单,让我找信丰县铁骑中队。
到了铁骑中队,办事人员提供了多种处理的方式,如果是正规流程就要提供好多材料,各种为难我,我提供不了。其中一条是可以选择订报(《新法制报》)来抵罚款,本人被迫订了200元的报纸,付款是打到个人二维码上。我觉得整个执法都很不合理,等于我的罚款没入进财政系统,而是被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入个人腰包了。
对此
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
第一时间将这位网友反映的问题
转交给赣州市信丰县委宣传部
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铁骑中队
给出了回复
↓↓↓↓
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铁骑中队回复:
接到情况反映后,我中队高度重视,立刻安排专人去核查了解情况并进行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2023年12月30日信丰县交管大队铁骑中队民辅警在滨江大道桃江大桥下路段开展二三轮车违法整治时,施某飞驾驶赣B75P17轻便二轮摩托车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被查处,由于当时施某飞未出示相关证件,所以中队现场拖移了施某飞的赣B75P17轻便二轮摩托车至停车场,并告知他下午带好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一般程序处理必需证件)至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铁骑中队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二十项之规定,可对当事人进行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因为当事人下午来中队处理时称相关证件在外地,确实无法提供。在施某飞要求并保证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律情况下,考虑其实际困难,中队决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理。施某飞遂自愿订了《新法制报.交通周刊》。订报时因施某飞称无现金,提出使用微信支付报刊款,因中队没有公用微信收款码,所以中队工作人员使用了其个人微信二维码暂时代收,并当场给了当事人征订报纸正规发票。报纸征订款统一由大队转账至江西新法制报传媒有限公司账户。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的行为。经与施某飞沟通解释,他表示理解。
在本投诉的内容来看,我们本着教育为主的目的,在当事人违法轻微,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征订交通安全类报刊的方式对交通违法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虽然初衷是好的,但是却给当事人造成误解,说明我们的解释和宣传工作还做得不够。
今后,铁骑中队将加强队伍管理,提高与群众沟通交流的能力水平,在对交通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理时,做好与当事的沟通解释和法制宣传工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赣州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铁骑中队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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