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一场离婚大战,常常伴随着旷日持久的夺子战争。近年来,市妇联受理的婚姻家庭类维权投诉中关于“抢夺、藏匿孩子和拒绝探视”的求助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对父母和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市人大代表马列坚建议推动地方立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日前,这份建议得到最新答复,市高院表示,对于多次拒绝、阻挠另一方当事人正当行使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的,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了解,2022年市妇联委托市律协开展专项调研,发现在婚姻家庭纠纷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发生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或拒绝探视行为现象,绝大多数已持续半年以上。失去抚养权、探视权又受阻的一方会选择多种渠道进行维权,包括与对方沟通协商、向法院起诉、报警、向居村委妇联等组织求助等,但多数维权无效。
抢夺子女、拒绝探视为何成为老大难?在马列坚看来,主要在于法律规定缺失造成行为认定失范、缺乏有效干预手段和救济途径、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存在认知差异。马列坚建议推动地方立法调研和试点,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定义和规范;在本市司法实践中对抢夺、藏匿及拒绝探视行为的定义和性质进行规定及制定罚则;在家事类案件办案指引中设置临时探望机制,试点开辟第三方协助下的临时探望平台。同时,将“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事由。她建议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抢夺、藏匿及拒绝探视孩子的行为被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可向法院申请开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市高院表示,不论是抢夺、藏匿子女,还是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的行为,均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亦存在进一步激化家庭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为此市高院提出相关措施,明确对抢夺、藏匿子女以及拒绝权利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等行为进行制裁。在抚养权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是通过抢夺、藏匿子女的方式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在认定抚养权归属时作为负面因素予以评价。探望权案件执行中,一方当事人多次拒绝、阻挠另一方当事人正当行使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将拒绝探望的情形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依据。一方当事人通过抢夺、藏匿子女,致使有抚养权的一方无法实际与子女共同生活,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上海法院已在家事类案件审判工作中先行先试家事调查机制、探望监督人制度。在抚养权诉讼中,全市各法院已通过妇联、团市委等引入社工参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情况的调查,社工制作的相关调查报告系考量未成年人与哪一方共同生活时的重要依据。探望监督人制度通过设立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人为探望监督人,促使在离异父母矛盾较深的情形下,子女仍能与不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接触,保障子女与父母间情感的维系。探望监督人制度现已在普陀、静安、长宁等法院得到有效实施,现在全市法院正全面推进上述制度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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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海燕
微信编辑: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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