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三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件。
汪某某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
汪某某从他人处购进6台家用燃气灶后放置于店内销售,至案发共销售2台。经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发现属于不合格燃气灶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汪某某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燃气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因此燃气灶具的安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检查和曝光进一步警示和提升商家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商家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诚信经营常态。
太仓某小吃店未履行优惠承诺案
该小吃店每月举办“买一送一”的优惠活动,并在店内公示,消费者购买时发现并没有所谓的“买一送一”,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店自行将“买一送一”优惠活动下架,也未公示告知消费者。该小吃店未履行优惠承诺的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商家,在店堂内公示了优惠承诺,应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充分尽到商家责任,认真履行承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要停止活动,应当提前公示并告知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而不是找借口理由搪塞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查处后,当事人对店内优惠承诺作了整改并保证严格履行承诺。当事人为某知名餐饮连锁品牌加盟店,市场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对其它门店进行了检查和指导,并以案普法。
太仓市城厢镇某豆制品批发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该豆制品批发部从太仓市双凤镇某豆制品商店购进老豆腐对外销售。该批次老豆腐经检验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的商品,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在进货时也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保证其销售食品的安全性。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9.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有效督促食品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工作,从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并查验相关资质和合格证明,强化食品安全溯源工作。彰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守护食品安全底线的决心,有利于促进经营主体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来源/太仓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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