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 全国人大代表胡贺波:要增强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之间的适配性

专访| 全国人大代表胡贺波:要增强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之间的适配性
2020年05月23日 22:37 金融时报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的攻关期。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经济格局发生较大变化,国内经济运行环境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财信金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胡贺波结合国际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历程和经验分析表示,金控集团因其具有多种金融牌照、协同优势明显等特点,能有效增强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之间的适配性,提高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与我国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内在要求相符,也与发达经济体金融业发展路径一致,建议出台更多支持金控集团发展的措施,以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记者: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变迁的过程中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应运而生并成为主流?

胡贺波:以主要发达经济体为例,20世纪以来,美国金融业经历了从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金融周期洗练,在摸索中发展,金控集团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发展壮大。从上世纪30年代之前各业态互相交叉的早期金融混业经营状态,到“资本主义大危机”后限定银行、券商、保险进行分业经营,再到上世纪80年代,随着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竞争加剧,美国金融业开始渗透融合,金控集团混业发展水到渠成。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美国监管部门革除了原有“伞型”监管模式的弊端,推出《多德-弗兰克法案》,解决了监管权力分散、缺乏信息共享、监管标准不同的问题,逐渐形成以美联储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此后美国金控集团进入规范或优化综合化发展阶段,实现适度的、高质量的、集约化业务归核,实现重科技与轻资本营运,金控集团模式日益成为美国现代金融的主角。如在1999年允许成立金控集团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生效后不到3年里,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71家美国银行有49家转变为金融控股集团,其资产规模占到全部银行资产规模的78%,而运行至今,资产规模占比更是提升到86%,成为绝对的主流。

记者:现代金融模式如何推动新经济变革?

胡贺波:主要发达经济体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金控集团整合了各类金融资源,具有协同效应、规模效应、创新效应、品牌效应和风险分散效应等五大优势,不仅能提高金融供给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也能够为新经济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例如特斯拉的发展除了领先的技术能力外,离不开以摩根大通集团为首的金控公司的大力支持。以摩根大通为例,它的商业银行部门能为特斯拉提供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券商部门能为特斯拉提供各种证券服务,投资部门持续购买特斯拉股票增强金融市场对特斯拉的信心。只有金控公司才能为以特斯拉为代表的先进生产力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助推其发展。

而从历史视角看,当前中国和上世纪80年代的主要发达经济体类似,同样处在超大型企业崛起、新兴经济企业兴起的阶段,融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矛盾凸显,亟需改革金融供给结构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因此,充分发挥金控集团优势,将有助于调整金融供给结构,推动新旧经济动能转换。

记者:我国金控集团发展现状及相关制度建设如何?

胡贺波:国内金控集团的发展可追溯至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作为金控试点。截至2018年底,具有金控集团背景的金融机构已经占到整个金融行业资产规模的16%,成为一股值得重视的力量。201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对金控行业进行立法、监督,开启了国内金控集团规范化发展序幕,对支持金控集团发挥优势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基于当前金融行业的客观情况,该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规定仍然值得商榷:一是监管架构仍然采取分业、多头监管,“九龙治水”的困境难以避免;二是《金控管理办法》并未解决最关键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基础设施共享方面存在的制度障碍。

记者:您对推动金控集团治理高水平建设有哪些建议?

胡贺波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期,国家决策层面也非常重视金控集团的发展,有效发挥金控集团优势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正当其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金控治理高水平建设:一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股权划转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内对于企业集团内部股权划转实行税收优惠有一系列要求(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在未来金控集团的规范运作中,将会有大批金控公司有内部股权变更的需要。按照目前的税收要求,内部股权变更同样需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6%的增值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和3-5%的契税,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整合成本。为了促进金控集团内部的股权划转,建立符合要求的股权结构,建议国家税务部门专门出台针对金控公司内部股权变更的税收相关规则,在政策允许条件下尽可能地放宽税收优惠门槛,为金控公司成功实现股权结构变更创造合理条件。

二是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金融监管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实行“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建议在金融监管体系层面,实现统一的综合监管,在金控集团落实层面,授权金融控股公司统一对旗下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考核和风险管理。在建立完善综合金融监管标准体系的同时,从机构、牌照监管转向行为监管,建立与综合金融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分类评级管理。建议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业态、规模等属性建立分类监管政策,进行分类评级管理。具体评价指标可以分为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差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四是允许并鼓励金融控股公司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协同推进内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客户渠道迁徙互换,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建议央行协调其他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口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向监管机构申请,允许试点开展统一的信息化建设。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将相关技术实施方案向监管部门报备,开展统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金控下辖各机构可以在风险有效隔离措施、严格权限控制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共享信息基础设施。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刘新光 曹平苹

编辑: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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