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航说丨新《公司法》即将实施!给家族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小航说丨新《公司法》即将实施!给家族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2024年06月25日 10:18 用益观察

来源:用益观察

 新《公司法》 修订内容的几大要点

本次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的16个条文,新整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实质性修改了112个条文,主要是:

公司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认缴出资制度(出资期限、设立时股东出资连带责任、催缴及失权制度、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出资制度(出资期限、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催缴及失权制度、授权资本制);

公司减资制度(实质减资、公积金弥补亏损及形式减资、违法减资);

……

股东权利规则

股权/股份转让规则(优先购买权、回购权、股权变动模式、财务资助限制);

股权/股份发行规则(优先认购权、类别股、无面额股);

股东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

……

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人选及履职、董事会人数及职工董事、审计委员会制度、小规模公司结构简化);

董监高义务规定(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关联交易/商业机会/同业竞争规定、事实董事及影子董事/高管、董事/高管对第三人责任);

公司决议效力及不成立的规定;

……

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法已经经历了五次修订,本次也即是第六次修订,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

 新《公司法》 给家族企业带去什么挑战?

家族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其管理往往带有浓厚的家族色彩。然而,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家族企业在管理上的一些传统做法,如家企不分、隔离不周、权责不清、疏于程序等问题,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新《公司法》从人、钱、事三个方面,对家族企业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

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要求家族企业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家族成员在企业中的角色模糊不清,确保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钱:

在资金管理方面,新《公司法》要求家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防止家族企业因资金管理不善而引发合规风险。

 事:

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新《公司法》要求家族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民事乃至刑事合规意识。

 与家族企业 最为密切相关的条款有?

1

实缴出资期限调整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自2013年公司法修订,我国进入“认缴制”时代,认缴制的引入无疑为我国商业环境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这一制度的激励下,无数创业者轻装上阵,短短十年间,我国商业主体数量从1088万个激增至3800万个,这一跃升不仅彰显了中国经济的强劲动力,也体现了认缴制在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认缴制的潜在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一些企业在认缴期限长达30年、50年,甚至“无限期认缴”。未能足额实缴出资将给交易对手、债权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影响交易的安全与市场的稳定。在这种背景下,本次修订中对认缴制进行了重要的调整,将认缴期限限定为最长五年。

五年认缴期,既为创业者提供了足够的时间来实现商业计划,又通过设定明确的期限,保护了交易各方的权益,增强了市场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但对于家族企业来说,这一新规可能会在短期内增加企业现金流压力,在调整家族企业架构时不同家族成员难免诉求各异,家庭内部原本平衡的环境因此面临危机。

应对建议

1.及时开展内部自查:确保所有认缴出资均已按时实缴。

2.整理现金流情况:对于那些尚未实缴或实缴不足的家族企业,可重新评估其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性和未来商业站位,对于有必要保留的核心企业,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满足实缴出资的要求。

3.利用信托结构平稳过渡:通过家族信托等财富传承工具的条款安排实现家族成员未来保障,降低在家族商业版图调整中受到负面影响的家族成员的阻力,平稳过渡,维护家庭和睦。

2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在原“刺破法人的面纱”(又被理解为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基础上增加了横向法人格否认的规定。横向法人格否认是指在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中,如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否认相关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追究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实践种,一般高净值财富家族都会有联系比较紧密的家族企业团,这些家族企业间往往会有频繁、密切的资金、业务往来,如同血液在身体中流动,维持着整个家族企业的生命力和活力,推动着家族经济的繁荣发展。然而,新《公司法》下,当面临外部债权人的质疑时,这种天然的内在联系或许将对家族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构成挑战。

应对建议

1.规范股东行为:家族核心成员需要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理解与行为规范,确保股东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防止权利滥用。

2.加强内部治理:对于一人家族公司,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防止法人格滥用,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3.优化关联交易: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家族企业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防止利益输送,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防患未然:未雨绸缪,提前做好个人风险隔离规划。

3

明确实控人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进行了扩展和深化,不局限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只要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质性的支配公司行为,就将被纳入实际控制人的范畴,从监管的角度看,这种认定方式更符合实际商业运作的复杂性,确保了法律的适应性和覆盖面。

在以往的商业实践中,一些家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因为税务规划、隐私保护或其他家族整体布局的综合考虑,选择在公司隐名。然而,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这种做法的意义已经大为减弱,家族核心成员作为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暴露。

应对建议

1.明确责任与义务:家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需要了解自己在公司中的角色和责任,避免因滥用控制权或误认为无控制权而出现意外后果。

2.规范决策过程:家族企业应规范决策过程,重大经营决策应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评估,做好全面的流程管理和档案管理。

3.防患未然:未雨绸缪,提前做好个人风险隔离规划。

AVICTC

每个家族企业都是独一无二的,它们有着各自的历史、文化和面临的挑战。因此,对于新《公司法》的理解和应用,也必然需要更加个性化和深入的探讨。

未来,中航信托将持续关注新《公司法》的实施情况,发挥信托力量,为人民的美好生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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