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其资源配置及学前儿童权益保障等问题深受社会关注。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回应了教育实践,通过以法律为基石支撑高质量发展、以普惠为原则保障儿童权益和以规范为基准深化教育实践等内容,为推动解决学前教育深层次问题提供指引。
关键词:学前教育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儿童权益
*本文系2024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之江青年专项课题“数字化时代下特殊儿童心理健康的促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4ZJQN080YB)的阶段性成果。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进入了有综合性立法可依的阶段。从三次审议到法律的出台,学前教育定位与保障机制得到了明确、保育和教育活动有了权威的规范,从儿童权益、保育教育到监督管理的各个方面回应了教育的实践需要。
以法律为基石支撑高质发展
在学前教育法出台之前,《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指导性文件,为学前教育实践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引。而学前教育法的出台将党和国家发展学前教育的重大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定,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正当其时且意义重大。
从性质上来看,学前教育法以立法形式强调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和性质,明确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公益普惠原则,并规定了我国现有的公办、普惠性民办、营利性民办三类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及申定办法,为许多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与参考。
从原则上来看,学前教育法将“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作为核心指导,[1]贯穿于从办园标准设定到监督管理实施的全过程,以及严格把控从人员准入资格到规范教育行为的全阶段。尤其是“学前儿童”专章为保障学前儿童接受高质量教育、获得尊重与保护及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保障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在学前教育阶段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重视和保障。
从任务上来看,学前教育法强调了“学前教育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使其必须承担基础教育起始阶段的责任,将立德树人贯穿始终,这既彰显着我国“蒙以养正,德教为先”的民族文化底色,也符合了新时代对“全面发展的人”的要求。同时,学前教育法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督促各级政府部门重视学前教育,加大投入和监管力度,保证立德树人的教育任务能够在资源配置、师资建设等多个环节得以落实。
以普惠为原则保障儿童权益
“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是学前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前进目标。伴随“社会化改制”进程,学前教育曾呈现出“市场化”趋势,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一度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2]2010年以后,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等政策的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已有大幅提升。但以儿童权益保障为核心的教育资源配置、安全与健康保护等问题,以及儿童人格尊严及隐私保护等问题仍需得到有力的解决,这也是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过程中反复讨论的重点。
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合理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在三次草案审议中都是重点关注的问题,此次立法作出了系统的制度设计和规范。一是注重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学前教育法强调了政府在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中的角色和责任,明确了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主体举办公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支持方式,并且,给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现有普惠性幼儿园数量不足以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矛盾提供了法治指引。这为当下区域性幼儿园数量质量差距、特殊儿童等各类人群投入力度参差不齐、农村和偏远地区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等问题,提供了多层次的支撑方案。二是调节现有资源配置。学前教育法明确了各级办学主体的投入机制,强调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给予倾斜支持,对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保障,致力于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同时,对学前教育财政保障制度、监管制度的完善,也将促使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使用。
保障儿童的受教权益。学前儿童权益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学前教育法草案在审议过程中特别强调了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增加了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专章,以法治手段来推动学前儿童入学的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在便捷性方面,考虑到3—6岁儿童年龄特点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学前教育法在幼儿园的选址方面作出了保障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规定。这些保障实际上涉及县域幼儿园布局规划、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以及利用现有公共设施进行学前教育资源改建等延伸问题,为提升幼儿教育资源的可及性提供了长远的谋划参考。在普惠性方面,学前教育法关注入学门槛问题,要求“学前儿童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其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以立法形式消除了入学门槛,使儿童免受筛选限制,推进机会公平,推动教育普及与民生需求的满足。
关注儿童的特殊需要。特殊需求儿童在学前教育中可能面临沟通交流、社交互动、学习认知以及身体感官方面的各种困难。在学前教育法确立之前,国家和地方通过教育类、医疗保障类、社会福利类等政策,对保障特殊需求儿童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一些家庭受自身或外界环境等限制,往往对政策保障了解有限,如一些人虽然了解孩子可以在特殊学校上学,但对于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获得特殊支持的融合教育政策知之甚少。而法律因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一旦出台会受到较多关注,发挥稳定且权威的效力。学前教育法的出台,强调了政府在特殊儿童教育保障中的主导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其中既包含在普通幼儿园中进行的融合教育,也包含在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中增设的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同时,在入园基础上,要求给特殊需求儿童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人员,还通过法律的前瞻性对残疾儿童入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了解决路径。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学前教育法审议过程中特别重视低龄幼儿的托育问题,删去了二审稿中“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托育年龄限制,扩大了受到保护的儿童年龄范围,鼓励幼儿园积极稳妥推进托育服务。这是学前教育服务国家人口战略、优化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举措,也反映了学前教育法对社会真实需要的回应,力求合理利用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幼儿保教中的发展问题。
以规范为基准深化教育实践
学前教育法吸收了长期探索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对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家长及社会等各级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任务进行了明确,注重以举措的务实性与有效性,保障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一,要遵循法律规范。学前教育法将于明年6月1日正式实施。在实施缓冲期内,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深入研读法律条文,深刻领会法律精神,积极筹备学前教育实践活动,以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与平稳过渡。省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科学规划教育资源,合理制定政策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切实肩负起管理与监督的主体职责,特别关注幼儿园的布局规划、普惠性质保障、生均经费与财政补助的落实以及准入资格的核查,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与短板。
具体至幼儿园办学而言,应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与教育的规范和科学水平、加强园舍设施及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公办幼儿园重在严格对照本省的相关标准,开展自我检查与整改,确保各项指标全面达标,并保障生均财政拨款或者生均公用经费落实到位、合理使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则需按照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认定标准,积极申报并参与认定,依法获取生均财政补助,同时保证收费受政府指导价管理;至于各类营利性幼儿园,亦需主动进行自我调整与优化,以适应新的管理与发展要求。
第二,要落实教育实践。“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要求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在实践中始终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出发,科学实施保育与教育活动。在落实过程中,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以《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国家文件为指引,深入推进教育活动的开展。具体而言,一日活动安排需经科学规划,确保儿童拥有充裕的游戏、休息与学习时间;教学资源需仔细核查,保证玩教具和幼儿图书要符合相关标准;课程教学类资源需依法审定后推行,教学内容与方法应紧密贴合儿童的年龄特征及兴趣所向,以儿童生活为基石,避免“小学化”倾向;教学活动应以游戏为基本形式开展,鼓励儿童通过亲近自然、亲身体验等多元化方式探索世界,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多个领域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要加强质量评估。学前教育法向学前教育工作者和参与者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期许,逐步满足这些期许,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质量评估。一方面,在家园共育中,需提升评估的全面性,以多方视角回应少子化背景下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高期待与高投入。另一方面,要深化对儿童权益的认识,通过拓宽评估视野来合理衡量学前教育对个体差异尊重的落实程度,促使教育工作者以更包容的态度接纳具有更广泛特殊教育需求的各类儿童,以融合教育理念为不同需求的儿童提供个性化支持与引导。
参考文献:
[1]王兴华,谭欣歌,邱月,等.贯彻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立法与实践的双重审视[J].学前教育研究,2024(6).
[2]冯江英,石慧艳,白杨,等.新时代我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制变迁的趋势与特点——基于2010—2023年重要政策文本的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24(Z2).
(作者谢东杰系浙江师范大学儿童发展与教育学院副教授,赵泽、江静婕系浙江师范大学儿童发展与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标题:学前教育实践的法治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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