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及5起反垄断典型案例

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及5起反垄断典型案例
2024年07月04日 09:32 中国知识产权报

  我国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是在吸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制定的一部新的综合性司法解释,将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案件发挥重要作用。

  发布解释恰逢其时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反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强化反垄断,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此背景下,发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可谓恰逢其时。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反垄断执法司法工作。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着力强化反垄断,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首次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写入报告,要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主要规定了垄断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对于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的司法适用未作解释和规定,难以满足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最高法院高度重视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自2021年立项至今,历时3年,先后5轮征求院内外单位和地方法院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于2022年11月18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吸收合并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全部条文基础上,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共有51条,分为六部分。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37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发挥案例指引作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法院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吸引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介绍,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郃中林介绍,这5件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首先,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比如,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法院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其次,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比如,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再次,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彰显协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比如,在“汽车销售”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中,法院澄清了反垄断行政处罚作出后关联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5起反垄断典型案件适用的均是修改前的反垄断法及司法解释,但这些案例均符合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及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及新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郃中林表示。

  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和5起反垄断典型案件发布后,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关注。在业内专家看来,这是反垄断法由“纸面上的法”转变为“行动中的法”的新的中国实践。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发布妥善处理了新旧规则与实践的衔接。我国反垄断法最早实施于2008年,首部司法解释实施于2012年。但受限于案件数量,当时的司法解释更多从程序而非实体的角度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作出规定。2022年,我国反垄断法完成修改以来,社会各界对司法解释的同步修改保持高度期待。最高法院在回应社会需求与做好新旧规则与实践衔接方面,做出了积极稳妥的处理,对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当大规模的修改和充实,并在形成草案的基础上,经过了反复深入论证,做好了新旧规则、过去当下和未来实践等方面的衔接,为社会各界今后进一步在司法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及司法解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先林表示,此次发布的5起反垄断典型案例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其既是对近期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又必将进一步指引和推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在未来的有效开展。一方面,体现了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及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有利于强化规则指引,推进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比如,修改前的反垄断法中并没有轴辐协议的规定,但“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明确了组织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生动阐释了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含义以及法律适用。另一方面,体现了反垄断以维护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之间的平衡协调。比如,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妥善处理了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明确了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方法,对类案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本报记者 姜旭)

  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反垄断典型案例

  1.“汽车销售”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缪某与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该案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后,消费者就垄断行为主张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即反垄断后继诉讼。该案裁判明确了后继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切实减轻原告举证负担,有效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对于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落实具有示范意义。

  2.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扬某药业集团广州海某药业公司、扬某药业集团公司与合肥医某医药股份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该案系我国涉原料药领域首例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判决明确了判断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对来自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的考量、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法定排他范围的关系、不公平高价判断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法等,对于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有力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3.“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呼和浩特市汇某物资公司与壳某(中国)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该案系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涉轴辐协议的垄断案件。判决明确了轴辐协议的法律性质、审查认定的考量因素及侵权判定原则,为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适用提供了案例指引,为轴辐协议这种特殊类型垄断协议案件的审理积累了经验。该案裁判有利于规范品牌供应商、平台经营者等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交易,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4.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宁波某磁业公司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该案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相互交织的典型案件。二审判决妥善处理专利权行使与反垄断的关系,通过科学合理界定相关市场,依法改判认定外方权利人拒绝涉案专利许可并不构成垄断行为。该案裁判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和依法公正裁判涉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案件的审理思路,积极回应了国内外业界关切。

  5.“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安徽科某信息产业公司与安徽中某科技股份公司垄断纠纷案

  该案明确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以向对方提供技术或者服务为名,实现将对方排除出市场的限制竞争目的。该案裁判对于有效维护市场竞争、提高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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