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康源水务及董事长等被警示: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等

V观财报|康源水务及董事长等被警示: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等
2024年03月06日 13:4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3月6日电 因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等,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源水务)及公司董事长等4人收警示函。

内蒙古证监局网站截图(下同)
内蒙古证监局网站截图(下同)

  内蒙古证监局网站6日公布的监管措施显示,经查,康源水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涉及金额13002919.36元,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2023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涉及金额31392502.10元,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21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23年5月26日,公司子公司鄂尔多斯市水投鄂旗水务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0000元。8月29日,公司子公司鄂尔多斯市水投碧水惠源水务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6000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康源水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内蒙古证监局指出,于永庄作为公司董事长,王一珏作为总经理,孙小军自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李硕自2023年7月至今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于永庄、王一珏、孙小军、李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康源水务成立于2009年,于2023年3月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营业务是工业用水及居民用水的生产及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为工业供水、自来水。

  业绩方面,据公司2023年半年报,期内营收1.87亿元,同比增长59.58%;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8.01万元,同比增长60.20%。(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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