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信办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网信办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通知
2023年06月07日 17:50 网信上海

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第四条情形的,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5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明确了适用范围、备案方式、备案流程。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进行备案工作,现将上海市网信办咨询方式及备案摘要通知如下:

一、咨询方式

咨询范围为所在地为上海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联系电话为64743030-2711(来电请明确告知主体信息),咨询时间为即日起,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上海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材料准备

应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备案材料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包括: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五)承诺书

(六)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七)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四、备案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向上海市网信办备案。

个人信息处理者先将完整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wxbsjcj@shxc.gov.cn(仅供接收材料使用)。

电子版材料查验通过后线下提交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电子版应当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可使用光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

线下材料送达方式:现场报送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315号

收件人:网络安全处

电话:64743030-2711(请注明“XX单位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材料”)。

新浪科技公众号
新浪科技公众号

“掌”握科技鲜闻 (微信搜索techsina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

创事记

科学探索

科学大家

苹果汇

众测

专题

官方微博

新浪科技 新浪数码 新浪手机 科学探索 苹果汇 新浪众测

公众号

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为你带来最新鲜的科技资讯

苹果汇

苹果汇为你带来最新鲜的苹果产品新闻

新浪众测

新酷产品第一时间免费试玩

新浪探索

提供最新的科学家新闻,精彩的震撼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