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摁住巨头:腾讯阿里们要小心了?

2020-11-25 13:34:08    创事记 微博 作者: Inf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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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褚杏娟

  来源:InfoQ(ID:infoqchina)

  利益在前,垄断在后。  

  11 月 10 日中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平地雷起,午后国内平台性质互联网上市公司股价齐跌。阿里、腾讯、京东、美团等互联网巨头蒸发千亿市值,双十一的战报也没能挽回跌势。

  中国互联网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行业巨头大体成型,现在到了需要迫切整治的阶段了?

  既享受垄断,又担心“被垄断”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9.40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 67.0%。其中,网上外卖、在线教育、网约车、在线医疗等数字服务用户规模分别达 4.09 亿、3.81 亿、3.40 亿和 2.76 亿,分别占网民整体的 43.5%、40.5%、36.2% 和 29.4%。

  搜索上百度;出门靠滴滴;购物找阿里、京东;社交有腾讯、微博;外卖有美团、饿了么...... 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巨头们也在这个过程中集聚了大量的用户,具备强大的市场力量,因此也导致了一些经营行为给社会相关企业、消费者带来较大影响,如“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竞争问题。

  商家利用客户的麻痹和信任,分析收集到的用户数据,从而悄悄抬高售卖价格。看似不起眼的数据泄露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自己。平台利用自己地位逼迫商家二选一,商家损失订单,消费者也被迫进行“市场选择”。面对平台自己定下的“游戏规则”,用户和商家几乎没有反抗的余地。

  这些行为与传统经济中的垄断行为并无区别,但难在方式之新,管理的直接对象不再是行为,而是数据。数据管理是一个高度复杂的问题,这个领域又面临着先行者的既成垄断。如何管理“数据”这一重要资源,尤其是如何处理垄断问题,是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亮对 InfoQ 表示,出台《反垄断指南》之前,这类问题很难用传统的反垄断思路分析,导致很多涉及类似问题的案件难以及时解决。

  现实中,很少人为了被“杀熟”的几块钱去找商家理论,最多拨打 12315 投诉,诉讼这种耗时、耗财、耗力的方式几乎没人会选。常亮表示,目前,如果能够确认存在不合理的条款,最有效的方式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最直接的方式还是协商和解。

  对于垄断,更敏感的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巨头们享受着垄断带来的既得利益,也担心自己成为“被垄断”的一方。

  2010 年 11 月,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 360 软件,否则将停止 QQ 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 360 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 360 软件等。2012 年 11 月,360 起诉腾讯,认为其滥用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但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腾讯的行为不构成 《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了 360 的全部诉讼请求。

  除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还包括签订垄断协议、具有或者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包括平台间签订相关联合协议、巨头并购等行为。

  2015 年,携程收购艺龙,去哪儿网得知后马上向中国商务部垄断局递交文件,认为携程收购艺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去哪儿网认为,携程与艺龙合并后,在在线酒店预订市场中的份额合计超过 50%,而且携程在此次股权交易后获得了艺龙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构成经营者集中,触及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设置的申报门槛。不过,商务部最终未做出垄断与否的判别。

平台经济中,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认定平台经济中,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认定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却不滥用,而是为消费者牟取福利,就难以构成垄断。但是,巨头们利用自己支配地位进行商战的情况越来越多,饿了么和美团、淘宝和京东不停上演“二选一”,平台大数据杀熟行为也越演越烈。

  在数字经济的大形势下,分析人士付晓岩认为,现在正是国家出手整治的好时机。“既然要搞数字经济、做国家级的数字化转型,那肯定要有行业治理规则。行业环境要有利于发展和更广泛的创新,而不是简单由既得利益者决定规则。”

  “要在创新和公平之间做到均衡不容易,因为缺少巨大利益刺激,创新和风投的动力也下降,这是必然的。”付晓岩说到,“巨大利益与垄断之间天然是互相吸引的。”

  并不限制领域巨头的产生

  由于垄断行为的难以界定,很多反垄断诉讼案件的周期会特别长。《反垄断指南》的出台解决了这个棘手的问题。

  《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济”这一概念做出了解释。平台经济,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凡是符合上述定义的“平台”,无论属于电商领域、移动出行领域、在线教育领域、搜索领域还是信息服务领域等,都属于《反垄断指南》约束的互联网平台。

  同时,《反垄断指南》还特地提及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以及“搭售”等行为,明确了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将被认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在《反垄断指南》发布后,腾讯是第一家作出回应的企业:正与监管合作以确保符合文件要求,或将更聚焦在交易平台上,对于游戏、视频等数字娱乐内容,可能并不是聚焦的重点。

  十天后,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张勇表示,将积极学习和响应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用自身更高的要求建设更为健康的平台经济。

  付晓岩表示,巨头们的整改一般会先面向业务侧,把监管机构点名的这些行为进行业务修正。但会不会对行业产生更深刻的影响,则要看双方对这件事情的重视程度。如果双方都非常重视,那么整改周期就会很长,影响也会很大,一定程度上会决定今后的管理方向。

  另外,付晓岩提到,这次平台反垄断法中也有些技术性的描述,所以这也是未来国家对算法管理的一个风向标。

  同时,可以明确的是,《反垄断指南》本质是对平台经济发展进行监管和规范,并不一定限制领域内巨头的产生和发展。

  付晓岩指出,《反垄断指南》的目标不是阻止“超级 App”的诞生,而是规范超级 App 的行为。超级 App 不是靠里面涉及到的一些行为做成了超级 App,而是到了超级 App 这个阶段之后才有条件去做。就像苹果产品起家,做大了才开始搞供应链管理。

  中信证券也在研报中指出,长期来看,互联网平台的集中度较高是消费互联网自然发展的结果,符合产业发展的基本逻辑,预期监管更多会推动平台公司改进业务规则和产品服务等,不改其长期市场地位和投资价值。

  国际反垄断趋势下,巨头们要小心了

  当前,国际上对互联网巨头的态度倾向于强监管。

  据南都反垄断课题组不完全统计,自 2017 年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GAFA 在全球范围内遭遇了 17 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调查及纠纷,共达 84 起。其中,谷歌被卷入次数最多,有 27 起;其次是亚马逊和苹果,均为 22 起;最后是 Facebook,共有 13 起调查。不过,这么多垄断调查并没有阻碍 GAFA 的发展。

  美国东部时间 7 月 29 日,美国众议院召开听证会,传唤“BIG FOUR”进行了 6 个半小时的反垄断听证会。在长达 16 个月的调查之后,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在 10 月份发布了一份长达 449 页的科技反垄断调查报告,直指 GAFA 四大科技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在这次反垄断浪潮中,谷歌首当其冲。

  10 月 20 日,美国司法部向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这是 21 世纪至今,美国司法部对科技公司提出的最严重的反垄断指控。11 月 12 日,一个代表 165 家公司和行业组织的团体发表联名信,呼吁欧盟反垄断执法者对谷歌采取更强硬的立场,原因是谷歌在其网络搜索服务中不公平地偏袒自家服务。随后,印度也对谷歌展开了反垄断调查,称其滥用应用商店推广支付业务。

  而 Facebook 也或将面临成立近 17 年来最大的监管挑战。有消息称,美国联邦和州调查人员准备对 Facebook 提出反垄断诉讼,认为 Facebook 并购对手 Instagram 和 WhatsApp 后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

  在欧盟竞争法体系中,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上没有专门独立的法典,其主要由《欧洲联盟运行条约》中确定的规则体系来进行规制,    而美国针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主要依据的是反托拉斯法。中国的反垄断法案还处于发展初期,但国外对互联网平台的垄断似乎也没有太好的制衡。

中国、美国和欧盟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法案特点中国、美国和欧盟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法案特点

  国内反垄断的浪潮与国际趋势是一致的。常亮指出,《反垄断指南》意味着我国针对互联网巨头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体系将逐步建立,为我国互联网平台将来走向全球市场做好合规性规范。

  《反垄断指南》除了对互联网反垄断问题中的困惑点进行比较清晰的界定、明确了垄断行为和处罚外,也增大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合规风险,对后续的司法裁判也会产生影响。

  此外,常亮也表示,《反垄断指南》不仅是针对国内互联网平台,未来可能还有涉及国外巨头。互联网平台想要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就要拥有国际化的视野,加强技术创新与自身管理。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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