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帅可聪 陈锋 北京报道
一次偶然的爱心捐助后,马上就中了个大奖?小心,这并非天上掉下的馅饼,而是精心设下的消费陷阱。
近日,《华夏时报》记者获悉消费者反映,在水滴筹平台进行捐助后,陷入“抽奖营销”套路。捐款后跳转至抽奖页面,随即中奖某品牌扫地机器人。然而,所谓的奖品事实上是一张超大额优惠券,想要获得奖品还需另外支付数百元。
记者从水滴筹方面了解到,有关抽奖页面事实上是商业广告。进一步调查发现,在各大消费者网络投诉平台上,此类销售套路已多有曝光,商家充分利用了消费者捡便宜心态进行诱导,而相关产品质量屡遭投诉。
对此,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的法律专家表示,类似广告不符合《广告法》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出手整顿。同时,有关平台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及时清除类似广告。
公益平台暗藏商业套路
1月10日,《华夏时报》记者在水滴筹平台亲身体验了这一营销套路。在对某个筹款项目捐助100元后,跳转页面提示获得了一次抽奖机会,随后便抽中了一台某品牌扫地机器人。
然而,仔细一看却发现,所谓的中奖事实上只是获得了一张2300元大额优惠券,想要获得这台标价2680元的扫地机器人还需另外支付380元。
记者调查了解到,实际上已有不少消费者在水滴筹平台遭遇了这样的营销套路。在多个网络投诉平台上,均有消费者对此进行了投诉,并直指相关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2021年11月20日,新浪黑猫投诉平台上,一位网友投诉称,在水滴筹捐款50元后,抽中一等奖智能扫地机2300元优惠券,随后花了380元购买。但到货后发现扫地机质量很差,根本不是某正规品牌的产品,退货问题也成了麻烦。
2021年11月22日,另一位消费者在黑猫平台上投诉称,中奖后付费380元后买了扫地机,但收到货发现是“山寨机中的山寨机”,“拿货估计就四五十一台”。这位消费者同时对水滴筹表示失望,“没想到公益平台为了收益,会唬弄捐款人,希望可以引起重视。”
1月11日,就有关“抽奖营销”套路广告的投诉与质疑,《华夏时报》记者联系到水滴公司,但相关负责人表示,水滴筹仅作为广告信息展示平台,如有进一步疑问,可以联系广告商家进行核实。
连年亏损的水滴公司
作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大病筹款平台,外界对水滴筹一直有着不错的社会评价。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水滴筹上线五年来已成功帮助超过220万困难大病家庭筹集到紧缺的医疗救助款,截至2021年三季度的累计筹款总额已突破457亿元,2021年全年筹款额再次突破100亿元。
一位公益行业相关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水滴筹搭建的大病筹款平台帮助许多家庭解决了实际问题,在这一点上是值得称赞的。但含有“抽奖营销”套路的广告可能会让爱心人士上当受骗,确实不适合在平台上出现。
值得关注的是,水滴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通过水滴筹场景引流,进而销售保险变现,但一直以来未能摆脱亏损局面。最新一期财报显示,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三季度,水滴公司净营业收入7.793亿元,净亏损环比大幅下降近3成,但亏损额仍然高达4.77亿元。2018年至2021年三季度末,不到4年时间,水滴公司累计净亏损超过20亿元。
在资本市场,水滴公司正逐渐被资本抛弃。2021年5月7日,水滴公司在美国纽交所上市,发行价为每股12美元,募集资金约4亿美元。然而,水滴上市当日即跌破发行价,首日跌幅达到近20%。截至2022年1月11日美股收盘,水滴股价最新报1.38美元,市值仅剩约5.4亿美元。上市半年多,相较发行价跌幅达到88.5%。诚然,水滴股价的持续下跌,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在美上市中概股整体环境的变化影响,但根源上恐怕还是自身经营状况导致。
专家称类似广告不合法
回到有关“抽奖营销”套路问题,《华夏时报》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的广告不仅在水滴筹平台上存在,事实上在各类互联网平台上都有其身影。黑猫投诉平台显示,类似的广告在美团、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各类问卷调查平台上都早已有之,并因为商品质量等问题频频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
那么,这些披着“抽奖马甲”、明显存在诱导意图的促销广告是否合法合规?有关广告商和广告展示平台可能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类似情况我也遇到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这类包装成中奖的广告是不合法、不合规的。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合法,明明是广告,却说是消费者获奖了,消费者以为这是价值2680元的商品,才另外支付380元购买。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虚假广告,至少也是误导宣传。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刘俊海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对此类广告行为叫停,有关平台也应该及时清理类似广告,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环境。核心是要压实平台责任,落实商家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向上向善、可持续发展。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广告法》对于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承担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即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要求消除影响,吊销营业执照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抽奖不能成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进行合同诈骗的外衣。”连大有还建议,投资者遭遇此类销售套路、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应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查处,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司法部门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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