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苏州高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举报事项核查中发现,你公司(曾用名苏州中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苏州中闻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及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与投资者签订《基金份额代持协议书》,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在办理上述基金备案时,未如实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三、未对个别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向其揭示风险,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四、未与个别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五、未按规定向个别投资者披露上述基金相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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